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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質押股票有時間限制嗎

發布時間:2021-04-22 16:41:56

① 股權質押需要多長時間

1、一般要5-10工作日;
2、經出質人同意可以採取轉質方式處理;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可以採取轉讓股份的方式處理。
股權質押需要准備以下資料:
1.《股權出質登記申請書》(出質人、質權人簽字或蓋章);

2.出質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製作要求:載明:「與原件一致」字樣,簽名、捺印;1份;
3.出質人所在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無需年檢後)、復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復印所得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無需組織機構代碼
4.質權人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復印所得復印件,加蓋公章;1份);帶上原件。無需組織機構代碼。質權人為個人,提供第2條所述材料。
5.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要求:(1)粘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由質權企業、出質人簽名或加蓋騎縫章,無需企業法人簽名授權,1份);(2)載明「與原件一致」,並簽名。
7.現場列印出質企業股東出資證明書(1份);
8.股權(出質)合同1份。

② 股東質押的公司股票面臨平倉什麼意思

股東質押的公司股票面臨平倉的含義:上市公司股東把股票質押給銀行或者金融機構,換得貸款;但是這個股票質押出去時,會有一個價格,一般是股票當時市價的3——4折;股票的價格跌到質押時的折算價格,金融機構就會要求上市公司股東還錢,如果上市公司股東沒有錢還,就會拋出質押的股票變現還錢。

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缺錢時,可以將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內質押給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信託等,從而獲得貸款,以緩解短期流動資金不足所帶來的壓力,這是大股東常用的一種融資手段。

質押率:就是一種折扣。例如,你將市值1000萬元的股票質押給銀行,從銀行獲得的貸款必然小於1000萬,也就是說你的融資打折了。質押率會根據行業與企業的性質而變化,一般情況是3-6折。
假設質押率為40%,1000萬市值的股票質押出去,獲得的貸款即400萬=1000萬*40%。

(2)股東質押股票有時間限制嗎擴展閱讀:

預警線與平倉線:

金融機構為了防止股價下跌對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失,都會對質押個股的股價設置預警線與平倉線。目前市場上通用的標准有兩個分別是160%/140%和150%/130%。假設質押時,股票價格是10元,質押率為40%,預警線為150%,平倉線為130%。

預警價格=10*40%*150%=6元,即股票價格下跌40%
平倉價格=10*40%*130%=5.2元,即股票價格下跌48%,當股價連續下跌接近預警線時,金融機構會要求大股東補倉;當達到平倉線時又沒有辦法補倉和還錢時,金融機構有權將所質押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拋售。

③ 為什麼有些股東股質押期限不確定,

貸款時常常質押股權,還款時間是和銀行議定的,協議內容並不要求公示。結算公司只是依法進行凍結,也沒有義務公示。因此,還貸時間有的公示,有的不公示。能公示的,說明還貸信心充足,不公示的,說明底氣不足。當然也不能一概而論,只是一般性推測。

④ 在工商局股權質押登記有期限嗎

股權質押有期限,在工商登記的質押期限應當和主合同中約定的期限一致。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⑤ 請問股權質押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如果是有限公司辦理股權質押登記,需要登記!

⑥ 控股股東質押全部股份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股權質押的程序
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股權質押的法律程序:
1、了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
(1)出質人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或股票。
(2)出質人如為自然人,應提供有關身份的證明;如為法人,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它有關文件。
(3)出質人如為法人,另須有法人董事會同意股權出質的決議。
(4)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
2、出質的股權如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須有該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
3、了解擬出質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質的情況。
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若重復質押,需有質權人出具的同意函)。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了解擬出質的股權是否有下列情況:
(1)記名股票於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4)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5)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6)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4、簽訂質押合同或背書質押
(注意:股份出質准用禁止流質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所有權直接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
5、權利的實現
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兩種,即協議實現及訴訟實現。

⑦ 股權質押期限如何約定,有哪些規定

股權質押的設立以當事人同意並簽訂質押合同而設立,其內容中須約定股權質押期限,在工商登記的質押期限應當和主合同中約定的期限一致。
一、股權質押概念
股權質押中的質押屬於擔保物權。和我們常見的抵押不同,質押需要轉移和佔有質押物,而抵押不用。不動產是不能拿來質押的。像貴州百靈最大股東把他的股權拿來質押,目的也就是向銀行或者第三方貸款進行擔保。
二、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上來判斷。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向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擔保法》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擔保法》第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無論協議轉讓質押的股權還是拍賣、變賣質押的股權都會發生同樣的結果,就是受讓人成為公司的股東。否則受讓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謂的財產權利,但是既沒有決策權,也沒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這些權利卻由一個與公司財產都沒有任何關系的當事人來享有,這不是非常荒謬的嗎?因此這也就反證出從一開始設質的就是全部的權利,而不是僅僅為財產權利。因為一項待轉讓的權利如果開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經過轉讓卻變成了完全的,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為質權標的的股權,決不可強行分割而只能承認一部分是質權的標的,而無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當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同意出質股份時,實際上就已經蘊含了允許屆時可能出現的股份轉讓,其中包括了對於公司人合性的考慮。中國《擔保法》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於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和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設質也應當分為兩種情況,其一質權人為公司的其它股東,此時以公司的股份設質無須經過他人同意。其二,當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設質的,則應當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為如果屆期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質權人就可能行使質權,從而成為公司的股東。鑒於有限責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公司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就意味著實際上公司股份的設質是不與公司的人合性沖突。
最後,從觀念上來分析,傳統的觀念以為公司的股份的設質僅僅包括財產性的權利,這是將權利孤立地進行分割。實際上在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主體是不可能如同法學家一般將權利分割成諸多部分,並且進行考慮。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轉讓財產性的權利,那麼這種設想必然會在質權執行時產生糾紛,從而與民法定分止爭的社會功能相沖突。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質押的標的應該包括全部的股東權利。
三、股權質押合同的設立: 股權質押的設立以當事人同意並簽訂質押合同而設立。
(一)股權質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中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第78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可見,在中國,股權質押只能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設立。
(二)股權質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質權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訂立契約,而且以交付標的物為必備條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條規定,「以股權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股票」。中國《擔保法》未規定以股票交付質權人佔有為必備要件,主要是因為目前股票已無紙化,股票的儲存及轉讓都通過電腦控制運行。因而《擔保法》采股票質押的登記為股票質押成立的必備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轉移佔有。
(三)股權質權成立的公示
關於質權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兩種主張:
其一,成立要件主義或有效要件主義,即將公示方法作為質權的成立、發生對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須具備條件。德國民法採用這種主張,台灣民法亦同。
其二,對抗要件主義,即質權只須當事人合意即發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採用這一主張。股權質權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質的,多採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資額出質的,則以在股東名簿上進行登記為之。
中國《擔保法》對股權成立的公示,採用有效要件主義,即以公示作為質押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並以此對抗第三人。對公示的形式,無論是以股份出質還是以出資額出質,均採取登記的方式,只是登記的機關不同。如《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股票出質的,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關於登記內容,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無論是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還是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進行記載,至少必須具備: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質的出資額或股份數(股票數或股票的編號)以及出質期限等。此外,我個人認為還應當附具質押合同。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
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設立股權質押,按照《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質押合同除滿足《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外,尚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見,以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設立的質權,因其標的物的特殊性,其設立不僅需當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機關的監管。審批機關的批准及在登記機關的備案,是該種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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