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指什麼
大股東與小股東的代理問題被稱為第二類代理問題。先來介紹第一類代理問題吧。第一類代理問題存在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也可以說是股東與高管之間代理問題。
第二類代理問題主要是由於股權集中導致高管即代理人依附於大股東。這是表面上的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問題,實質上就變成了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就是說大股東可能會侵害小股東的利益。可能通過的方式:高價買來原材料,低價賣,,,總之就是會掏空公司。。。根源在與現金流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大股東憑借小的現金流權卻擁有很大的控制權。。。。不知道你懂沒
Ⅱ 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
現代企業的根本特徵就是在產權結構上出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擁有所有權的股東成了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經營管理者管理,獲取所有者收益,而擁有控制權的經營管理者成了代理人,受託管理所有者資產,獲取經營者收益。委託代理關系由此產生。由於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普遍性和委託代理雙方利益的不一致,普遍存在著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等委託代理問題。
一、現代企業股東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鏈
委託代理理論認為,現代企業是由一系列委託代理關系組成的。具體到現代企業股東和經營管理者之間,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分為權益層、決策及監督層、執行層等三個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層級(如圖所示)。其中,權益層由全體股東構成,其權益的表現形式是由全體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權利機構:股東大會;決策及監督層包括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兩個機構:代表股東行使監督職能的監事會和行使公司資產的法定代表權的董事會;執行層由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也稱高級管理人員)構成,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的權利由董事會決定並接受董事會的委託行使經營管理決策權,總經理和經理由董事會選聘,並接受董事會的委託行使具體的經營管理權,是公司資產經營工作的具體執行人。
Ⅲ 股東代理人可以是其他股東么
可以啊,
把股權給其他的股東代持,私下簽訂協議即可
Ⅳ 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股東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1、股東可以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嗎?
條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2、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要提交什麼材料?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
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託書。
3、授權委託書要載明什麼內容?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決權;
(3)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4)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注:
(1)委託書應當註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2)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由委託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託書均需備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3)委託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Ⅳ 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是什麼意思
這個是公司籌備階段因辦理各種證照需要而設定的,作為擬設立的公司,在沒有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公章的情況下,只有靠全體股東簽署一個文件,指定其中一名股東或共同委託其他人代為履行一些有關公司的事務,雙方就此書寫一個證明就行了。不知是否明白,若不清楚,可以再聯系。
Ⅵ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委託代理人是代理人的一種。委託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當委託代理人是公民時,他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當委託代理人是法人時,所受託的事項必須符合其經營宗旨和業務范圍。
委託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前者稱為「單獨代理」或「一人代理」,後者稱為「共同代理」。在共同代理的場合,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各個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以防互相推諉,也便於發生糾紛明確責任。
委託代理人有權隨時辭卻委託,但應及時通知被代理人即委託人和有關當事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代理人承擔。委託代理人應當正當合理地行使代理權,不得濫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利益。委託代理人有權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自主地為意思表示。
委託代理人應當親自完成受託事項,不得擅自轉委託,除非在緊急情況下。
Ⅶ 股東會議股東能否委託他人,受託人有何限制
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釋讀) 【特別提示】 第十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由委託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委託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託的代理人簽署。 第十一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代理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授權委託書和持股憑證。 第十二條 股東出具的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決權; (3)分別對列入股東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4)對可能納入股東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5)委託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Ⅷ 一個股東可同時委託數個代理人嗎
我國法來律對一個股東同時委託數個代源理人的情形沒有明確的立法禁止,因此是可以的,但是一個股東委託幾個代理人,直接影響到股東大會及其表決行使的秩序。多數國家公司立法均強制性規定一個股東只能委託一個代理人,同是出於股東會及其表決權行使的秩序的考慮,筆者認為,應采多數國家公司立法的做法,委託兩個以上代理人的表決權代理無效。但是如果表決權存在合法的不統一行使的情況,則可以有兩個以上代理人,每個代理人限於代理表決一種意思表示。~~~如果您覺得我的答案可以幫助您,請點擊左下角「好評」,謝謝!
Ⅸ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股東會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要看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法》專(2006)第一百屬零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否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股東會《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沒有禁止,所以要按照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規定,董事可以委託其他董事參加董事會。監事是否可以委託其他監視參加監事會議《公司法》沒有禁止,主要還依據公司章程。
Ⅹ 企業的代理人就是法人代表的代理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
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
日常用語中,「法人代表」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法律用語中,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根據產生方式,法人代表有兩大類:
1)法定代表人(含義如前述);其行為,無需另外的確認和授權,既可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通過一定手續或外在表現形式,其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如法人終止時的清算組;
3)授權代表,根據書面或者非書面協議,或者根據民法表見代理的形式,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如聘請之律師,法人營業時的營業員,銷售代表、總經理等。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樓主不願繼續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及股東,可以視為具有退出公司經營的意思表示。方法有二:
方法一,通常的,根據公司法第72條的規定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72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樓主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向他人轉讓股權,如其他股東不同意,則要求其購買樓主持有的股權。
如其他股東不願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也無股東以外的人願意受讓樓主的股權,則使用第二種辦法。
方法二:
依據公司法第181條第二款及公司章程規定向股東會提出解散公司。
如其他股東反對解散公司,但又不願意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樓主可根據公司法第183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訴。
《公司法》第183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及資合的特徵,當人合出現破裂,法院會判定公司已不具有存續的價值(理論上稱為「公司僵局」)。樓主持股50%,請求解散公司對證明「公司僵局」具有重要意義。這時,如果其他股東希望維持公司的存在,則會提出和解方案,包括受讓樓主持有的股權;反之,公司會被法院判令解散並進行清算,樓主自然可以達到自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