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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未提供反擔保資金

發布時間:2021-04-23 11:59:34

股東用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構成犯罪嗎

你好

一、不構成犯罪,為他人擔保,只要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定通過,不超過章程規定的擔保限制即可,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二、如果沒有經守法定程序為他人擔保,符合以下條件,此涉嫌挪用資金罪!!如果是國企,則可能涉嫌其他罪!!但單純的提供擔保,沒有造成其他損失,不構成犯罪!!
《刑法》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❷ 借款合同法人擔保,其餘股東為法人提供的反擔保合同是否需要提供給銀行

不需要,《反擔保合同》是擔保人的權益保障,如果出現意外,這是擔保人維權的依據。建議妥善保管好,不要給別人。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❸ 如果發行人是輕資產公司,控股股東為其進行了擔保貸款,但同時要求其做了反擔保IPO是存在障礙

上市公司是不允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 擬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是比照上市公司來審核的 所以內擬上市公司也不能容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盡管是反擔保 也是擔保的一種形式 所以是存在障礙的 不過只要在向證監會申報材料前解除該項反擔保就可以了 這個障礙很好解決

❹ 股東與銀行而不是擔保單位簽的「反擔保」合同有效嗎能說是「擔保」合同嗎

簡單的劃分一下法律關系:
1、銀行。債權人
2、借款企業。債務人
3、第回三答方擔保。擔保人
4、企業股東。 反擔保人

債務人對債權人負責,擔保人對債權人負責,反擔保人呢?

反擔保人對擔保人負責。

就法律關系來說,企業股東對銀行提供反擔保,是不成立的。

但企業股東與銀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是否無效呢?
只能說是部分無效。因為銀行提供文本都是格式文本,裡面規定的合同義務都是按照企業股東是擔保人的立場約定的,雖然特別約定內容不合理合法,但不能導致該合同的全部效力無效。

企業股東仍須承擔連帶責任。但銀行在合同中有過失,需承擔過失責任,企業股東的責任應該得到相應的減免。

❺ 關於使用股東個人資產反擔保操作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這種控股股東通過擔保方式間接從上市公司抽回出資,致使上市公司可支配資金大大減少的行為,不由讓人聯想到「抽逃出資」。一般來說,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現行《公司法》明確規定禁止此類行為,但與此同時,《公司法》也並不當然認定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就是抽逃出資的行為。那麼如何規制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行為,使其合法合規地進行,同時加強防範上市公司的擔保風險?筆者根據上述分析並結合工作中的實踐,提出以下防範措施:1、相關法規及上市公司章程中可以對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附加一定的限制條件。應當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對控股股東提供無限連帶保證,僅能提供一般保證。如此一來,上市公司作為保證人擁有先訴抗辯權,只有主合同經審判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2、健全上市公司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嚴格的擔保制度體系。上市公司制定嚴格的擔保制度,有利於董事會了解有關擔保事項的發展動態,有效控制可能產生的風險,保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3、倡導中小股東積極行使和維護股東權利,推動上市公司逐步走向優化治理和改善經營的軌道。在制訂有關擔保制度時,要充分考慮中小股東的利益,形成有效的、有利於中小股東維護自身權益、防範擔保風險的機制;4、上市公司在對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時,應該樹立較強的防範擔保風險意識,並且積極採取有效的手段。如要求被擔保人以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或股份等向上市公司提供反擔保;5、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是否對上市公司有利以及對全體股東是否公平、合理發表意見;6、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就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發表意見;7、應當進一步提高對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信息披露的要求。除詳細披露主合同及擔保合同外,還需對包括資產負債狀況、盈利能力、既往銀行信用記錄等在內的控股股東的財務狀況和資信狀況進行詳細披露;8、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中對控股股東經濟業務的披露非常有限,主要披露其資金佔用和償還情況,而且只注重數量,對於佔用原因披露較少,幾乎沒有對經濟業務進行披露。因此應加大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關經濟業務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充分保護中小股東的知情權;9、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參與對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決策。主要應由律師對擔保各方的主體資格、主合同、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擔保批准程序、信息披露、擔保方式是否合理、擔保有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並出具相關法律意見。只有加強防範才能維護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北京中瑞律師事務所許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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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反擔保並承擔貸款全部債權債務的決議

反擔保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反擔保目的
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按照我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4個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採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佔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佔有手續。
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均適用於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並無差別。
反擔保和擔保的區別

(1)反擔保中的債權人為原擔保人。
(2)反擔保是以原擔保有效存在為前提的。
(3)反擔保僅僅限於約定擔保。
(4)反擔保所擔保的實際是原擔保人的追償權。
由於原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於未來的債權,這一點與最高額保證、最高額抵押同。
反擔保的作用

擔保中心作為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其目的是為確保擔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權利主張,保證擔保中心資金的安全,從而保證更廣大貸款購房人的擔保需求。如果沒有反擔保,擔保中心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中心資金無法保證,其最終結果,直接影響到其他擔保需求人的利益。
反擔保抵押物的范圍

反擔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產。目前,擔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擔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請貸款所需購買的房屋。

❼ 我是公司的名義上的股東,公司欠銀行貸款,還簽了反擔保。現在貸款過期未還

如果你只是股東,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如果你是擔保人,你要承擔擔保責任,你是哪裡的公司

❽ 關聯企業間的擔保須股東大會同意嗎具體法律依據是須三分之二還是半數啊

為關聯企業擔保,按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章程有約定擔保限額的,不得超過限額。
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表決需出席會議的其它股東過半數通過。
上市公司1年內擔保超過資產總額30%的,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❾ 合資公司大股東在注資時要求小股東提供資產反擔保合法嗎

公司大股東在注資來時要求源小股東提供資產反擔保,屬於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意思自治范疇,法律並不禁止。所以如果小股東同意提供反擔保,並和大股東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那麼該等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此種情形類似於風險投資中常見的對賭協議條款,根據最新的司法實踐,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否定該等協議的法律效力。

以上法律意見公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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