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大會什麼人可以參加怎麼參加
你好,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無論人持有公司多少股票都是屬於公司的回股東,都有權出席公司的股東答大會。
參加股東大會的方式:
(1)會前准備工作:股東參加股東大會,要先查詢公司公告的股東大會通知,查看自己持股情況。在上市公司公布的股權登記日持有股票的股東才有參會資格。計劃現場參會的股東,按照公告中的說明進行參會登記。
(2)現場參會:現場參加股東大會,股東要攜帶股票賬戶卡、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委託他人參加會議,受託人除了上述材料,還要攜帶授權委託書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現場參會可以與上市公司董監高直接接觸,不僅能行使表決權,還可以現場行使質詢權、建議權,更直觀地了解上市公司。
(3)網路參會:為方便股東投票,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必須開通網路投票。股東既可以去現場參加會議,也可以在股東大會通知中載明的網路或其他方式參與投票,網路投票通常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需登錄證券公司交易客戶端操作)、交易所或中證登的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網路投票為時間、地域不便的股東提供了便捷的行權通道。
Ⅱ 股東大會未到現場投票 書面表決 是否有效
是什麼投票呢? 如果是選舉,不到場不能視為同意,如果到場人數少於法定要求,就要重新組織投票 如果是公司內部股東會決議,書面形成決議後均簽字蓋章即
Ⅲ 股東大會實際控制人的近親屬需要迴避嗎
股東會對涉及關聯交易事項進行決議時,關聯股東是否需要規避?暫作如下梳理:
一、從公司法層面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同時,第218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因此,公司法規定的關聯股東表決迴避僅限於公司為其提供擔保一項。
二、從證券法層面看,關聯股東對關聯交易的迴避表決規定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其他規定梳理如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迴避表決。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提供網路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並予以公告」。
4、《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權力與程序作出規定。公司章程是否規定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迴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聲明」。
6、《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第55條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章程中對關聯交易決策許可權與程序作出的規定,披露公司章程中關聯股東或利益沖突的董事在關聯交易表決中的有關迴避的規定,披露所作出的公允聲明」。
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7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三)每項提案的表決方式、表決結果;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當披露分別統計的流通股股東及非流通股股東表決情況;涉及股東提案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0.2.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11.9.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擬對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公司應當披露非關聯董事參與表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參與表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第8.2.6條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四)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對股東提案作出決議的,應當列明提案股東的名稱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內容;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應當說明關聯股東迴避表決情況;未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還應披露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分別對每項提案同意、反對、棄權的股份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東單獨表決的提案,應當專門作出說明」。
第11.8.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其他組織擬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或取得控制權的,上市公司應披露由非關聯董事表決作出的董事會決議、非關聯股東表決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以及獨立董事和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第7.3.5條規定「上市公司在召開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表決前提醒關聯董事須迴避表決。關聯董事未主動聲明並迴避的,知悉情況的董事應要求關聯董事予以迴避。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董事會及見證律師應在股東投票前,提醒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總結: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對於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Ⅳ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Ⅳ 只有現場方式的臨時股東大會需不需要提示性公告
不需要,我公司來剛剛開過,自只需要在提供網路投票的股東大會時,在股權登記日後3個工作日內再次披露召開股東大會的提示性公告,並且二者內容要保持一致性!具體的依據我們當時翻了股東大會的網路投票實施細則,但沒有提到,股東大會規則中也沒有提到,是監管部老師給出的答案。法律法規那麼多,還是百密而一疏啊,當時我和同事意見不同,因為我記得培訓的時候教材裡面有提到股權登記日後3個工作日再發提示性公告的事項,但後來我們要發的時候去找那個確切時期的規定的時候,在哪兒都找不到,無奈向監管咨詢了一下!
Ⅵ 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沒投票,算棄全還是通過還是處反對,怎麼樣才算通過,一般散戶都沒
股東大會一般都是現場投票.你不可能因為有1000股股票做飛機去投票.除非你是大股東.國有股大股東拿的多自然它說了酸
Ⅶ 股東大會應當如何行使其職責
你好,股東可以通過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建議權、質詢權等權利,直接參與到版公司治理中,對與權自身利益相關的議案表明態度,影響上市公司決策,使上市公司能夠更好的發展,使自己能得到更好的回報。
(1)表決權的行使: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可以通過贊成、反對或者棄權來行使表決權,通過法定途徑表達意見,大多數股東的想法上升為股東大會決議,成為公司層面的最高決策。中小股東應重點關注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等影響自身權益事項,對認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議案勇敢投反對票。
(2)建議權、質詢權的行使:股東質詢、建議的環節一般安排在股東大會表決前,中小股東現場參加股東大會可以與上市公司直接接觸,面對面行使質詢權、建議權,在表決前獲得充分有效信息,從而避免盲目表決,同時對董事會的決策事項實施必要的監督。
Ⅷ 股東大會上若發生爭吵一般是因為什麼
發生爭吵的原因可能是各個方面的事情,但是總結起來無非是兩種事情:
一是為了利益分配不均而爭吵。例如公司中小股東認為在利益上被公司大股東侵佔或損害。具體來說,當公司大股東出於自身考慮,而不顧及中小股東的權益增發股票,就屬於典型的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情。
二是為了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或事項,例如重大投資議案、選舉公司董事等等。
注意:當一家公司股東大會出現嚴重的分歧,說明這家公司已陷入「不好的局面」,持有這家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就要十分小心了。
Ⅸ 散戶如何參加股東大會
關注一下公司的官網復,一般公司在制開股東大會前都是會發布通告的。而通告上都會有大會的時間以及地址。而只需要在大會那天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去指定地址就可以參加了。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Ⅹ 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可以行使什麼權
你好,股東可以通過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建議權、質詢權等權利,直接參與回到公司治理中,答對與自身利益相關的議案表明態度,影響上市公司決策,使上市公司能夠更好的發展,使自己能得到更好的回報。
(1)表決權的行使: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可以通過贊成、反對或者棄權來行使表決權,通過法定途徑表達意見,大多數股東的想法上升為股東大會決議,成為公司層面的最高決策。中小股東應重點關注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等影響自身權益事項,對認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議案勇敢投反對票。
(2)建議權、質詢權的行使:股東質詢、建議的環節一般安排在股東大會表決前,中小股東現場參加股東大會可以與上市公司直接接觸,面對面行使質詢權、建議權,在表決前獲得充分有效信息,從而避免盲目表決,同時對董事會的決策事項實施必要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