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實行股權激勵的有哪些上市公司
春蘭\TCL都在搞。
⑵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是什麼含義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股權激勵是指以股票作為回手段對經營者進行激答勵的一種制度.所謂股權激勵是指以股權為基礎(stock—based)的激勵制度,主要有兩種方式即限制性股票所有權(restrictedstockownership)和股票期權(stockoption) 股權激勵方式是指企業通過在一定條件下、以特定的方式(股票)對經營者擁有一定數量的企業股權,從而進行激勵的一種制度,它能夠將企業的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有效結合起來使經營者站在所有者的立場思考問題達到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收益共同發展的雙贏目的。簡言之,股權激勵,是指企業經營者和職工通過持有企業股權的形式,來分享企業剩餘索取權的一種激勵行為.
⑶ 2019年哪些上市公司進行了股權激勵
在通達信或者同花順條件選股,或者問財選股中輸入3019進行股權激勵的股票,程序會顯示出來的。
近期的只記得一個伊利股份。
⑷ 非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何區別
非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區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個對比分析:
1、股票價格回:上市公司股份公答開的,明確的;非上市公司的股價需要估值,目前主要以每股凈資產,需要一套綜合指標體系去衡量經營者的業績。
2、流通性:上市公司可以公開出售,流通性強;非上市公司需要公司回購。
3、法律法規:上市公司有更多的限制,非上市公司只要遵守《公司法》即可,靈活性更強。
4、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多項信息,受到多方監督,非上市公司不需要。
5、激勵成本:上市公司可以轉嫁一部分激勵成本,非上市公司需要自行承擔全部激勵成本。
⑸ 經典的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模式是怎麼樣的
目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僅限定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兩種方式,都是上市公司常見激勵措施
⑹ 什麼是上市公司激勵機制
「激勵機制」是在組織系統中,激勵主體系統運用多種激勵手段回並使之規范化和答相對固定化,而與激勵客體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結構、方式、關系及演變規律的總和。激勵機制是企業將遠大理想轉化為具體事實的連接手段。包括精神激勵、薪酬激勵、榮譽激勵、工作激勵。
中國上市公司的激勵模式多種多樣,但多採用業績股票模式。這種只和工作業績掛鉤,不涉及股價的激勵方式,和沒有上市的創業企業是一樣,是處在「做利潤」階段,而不是「做市值」階段。這說明,中國上市公司的經營者並不是在「真正為廣大流通股股東創造市場增值」的目標下,通過經營業績和股市價值的相關性為社會創造財富,從而為自己創造財富。
⑺ 未上市公司員工激勵股有什麼用
美股研究社稱,股權激勵不是上市公司的專利,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權激勵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非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其一,有利於端正員工的工作心態,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從雇員到股東,從代理人到合夥人,這是員工身份的質變,而身份的質變必然帶來工作心態的改變。過去是為老闆打工,現在自己成了企業的「小老闆」。工作心態的改變定然會促使「小老闆」更加關心企業的經營狀況,也會極力抵制一切損害企業利益的不良行為。
其二,規避員工的短期行為,維持企業戰略的連貫性。據調查,「缺乏安全感」是導致人才流失的一個關鍵因素,也正是這種「不安全感」使員工的行為產生了短期性,進而危及企業的長期利益。而股權授予協議書的簽署,表達了老闆與員工長期合作的共同心願,這也是對企業戰略順利推進的一種長期保障。
其三,吸引外部優秀人才,為企業不斷輸送新鮮血液。對於員工來說,其身價不僅取決於固定工資的高低,更取決於其所擁有的股權或期權的數量和價值。另外,擁有股權或期權也是一種身份的象徵,是滿足員工自我實現需求的重要籌碼。所以,吸引和保留高層次人才,股權激勵不可或缺。
其四,降低即期成本支出,為企業順利過冬儲備能量。金融危機的侵襲使企業對每一分現金的支出都表現得格外謹慎,盡管員工是企業「最寶貴的財富」,但在金融危機中,捉襟見肘的企業也體會到員工有點「貴得用不起」。股權激勵,作為固定薪酬支付的部分替代,能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
⑻ 上市公司的激勵機制有哪些方式
「激勵機制」是在抄組織系統中,激勵主體系統運用多種激勵手段並使之規范化和相對固定化,而與激勵客體相互作用、相互制約的結構、方式、關系及演變規律的總和。激勵機制是企業將遠大理想轉化為具體事實的連接手段。包括精神激勵、薪酬激勵、榮譽激勵、工作激勵。
中國上市公司的激勵模式多種多樣,但多採用業績股票模式。這種只和工作業績掛鉤,不涉及股價的激勵方式,和沒有上市的創業企業是一樣,是處在「做利潤」階段,而不是「做市值」階段。這說明,中國上市公司的經營者並不是在「真正為廣大流通股股東創造市場增值」的目標下,通過經營業績和股市價值的相關性為社會創造財富,從而為自己創造財富。
⑼ 上市公司能一直發行激勵股權嗎
一般性規定
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一般性規定作出解讀作出解讀:
(1)上市公司合規要求,「辦法」第七條從禁止性規定的角度不完全列舉了包括:「(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 36 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 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一旦出現以上幾種情形的不得進行股權激勵,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上市公司合規經營。
(2)激勵對象合規要求,「辦法」第八條從授權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兩個角度規定了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而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同時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的人員也不得對其進行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初衷是為了讓企業能夠留住核心優秀的員工,保證企業平穩快速發展,而以上兩方面的列舉,一方面是對公司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層管理人員或者核心人員,該類人符合股權激勵的基本初衷,應該被激勵。而第二類人則屬於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或對企業發展有不利影響的人,故不能作為股權激勵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