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欲存續分立,新設乙公司。請問:只想讓被分立公司的部分股東成為新設公司的股東,是否符合規定
當然可以,不過程序很繁瑣,需要很長時間。具體程序沒跑過,不過一般就是股東會決議,然後備案,公告,債權通知,財務、稅務審計,變更登記。所需時間快的話至少也要半年,慢的話一年都不一定搞定。
不如直接D、E撤資,然後新開設公司,更簡單。
2.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目的為何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內企業,與控容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我理解目的很簡單:防止利益互相輸送。比如母公司為賣奶粉的,上市公司也賣奶粉,上市公司業績好的話,母公司就會搶上市公司的客戶來平衡利益,因為公司的控制權和管理權大多是在母公司(控股股東)手裡掌握的。如果上市公司業績不好,母公司就會想辦法做利潤輸送。而且也會互相做成本等等。總而言之,是挺可怕的一件事。我見過一個上市公司,就把股東另一家子公司一套不能生產的食品加工線搞過來說是自己建的。花了1個多億。就因為這個上市公司也有相同的食品加工業務。
3. 什麼是受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有什麼區別
根據《公司法》第復216條(二)的制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4. 控股股東是什麼意思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專額百分之五十屬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5. 存續企業和分立企業的注冊資本如何確定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可能會考慮將公司進行存續分立,例如將業務拆分、將業務轉移至無歷史問題的主體(以便掛牌、上市、重組)等。那麼,公司存續分立過程中注冊資本是怎麼分配的呢?立華星財務小編根據資料整理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存續分立公司章程中注冊資本是怎樣的
一、公司存續分立關於資本資產的一些注意事項
1、取得新設公司(籌)的名稱預核准
2、取得存續公司對存續分立的股東會決議及新設公司(籌)的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第37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第43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1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並、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第34條第1款規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分立前公司債務的承擔。可以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也可以按照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承擔(如約定只由存續公司承擔)。
《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存續公司、新設公司(籌)及新設公司的股東簽署分立協議
各方應在分立協議中約定分立方式、分立基準日及資產分割、分立後各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債務的承繼方式、過渡期間的安排、職工安置、各方承諾及保證、違約責任、爭議解決、協議生效條件等內容。
公司分立可能會涉及到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章程的變更,該等事宜需在工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新設公司設立流程請參照各地工商部門的流程指引文件。
二、存續公司及新設公司的注冊資本如何確定
《關於做好公司合並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工商企字[2011]226號)(以下簡稱《意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
「支持公司自主約定注冊資本數額。…因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由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但分立後公司注冊資本之和、實收資本之和不得高於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各方可在分立決議或分立協議中自主約定分立後存續公司及新設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權結構及各方的認繳、實繳出資額,但是存續公司和新設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不得超過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
以上是關於公司存續分立時注冊資本的一些資料和法條。許多公司為了方便發展,經常通過開「分公司」的方式成立子公司、子品牌,但其實國家對此類行為是有相關規定來規范的,避免一些投機商人、不法分子通過這種方式偷稅漏稅甚至侵害他人利益。如果有相關的其他問題想要了解,可以訪問立華星財務在線咨詢。
6. 國有企業改制後變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能否分為多個分公司
當然可以,可以把企業的資產分為幾塊進行企業分立設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程序
(一)公司分立之意思決定
公司分立顯然屬於公司重大經營決策事項,應由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會擬訂,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且必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二)公司分立協議之制定
無論新設分立還是存續分立,於分立之初均需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議。新設分立的分立協議通常被稱為分立計劃書,存續分立的分立協議通常被稱為分立契約,這是由於新設分立是由原公司主持進行的,存續分立則會發生原公司與派生公司的契約關系,但事實上在新設分立的情形仍會發生所有新設公司之間就分立而達成的契約,故統稱分立協議並無不妥。
(三)公司分立之信息公開
債權人保護程序之於公司分立制度尤為重要,否則,股東的收益將建立在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掠奪的基礎之上,這與法律公平正義的抽象價值顯然相悖。公司分立信息公開之旨在通過保障中小股東及債權人對公司分立的知情權而實現對其利益的保護。信息公開分為事前公開和事後公開,事前公開的范圍頗廣,除應作成分立協議並於股東會開會前發送給公司股東或向債權人通知或公告外,尚應作成及備置所謂分立報告書或配發新股比例理由書、清償債務能力說明書、分立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主要財產目錄等財務報表,以為股東作出是否承認公司分立及債權人作出是否提出異議的判斷提供依據。事後公開是指公司完成公司分立後,尚應將公司分立之過程、分立基準日、資產負債總額、繼承公司或新設公司所承受之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作成書面報告,置於公司,供股東、債權人等相關利害關系人閱覽作為判斷是否提起公司分立無效之訴的資料。
(四)公司分立之債權人利益保護程序
在公司分立中應該將債權人的利益放於重要地位,因為不加規制的公司分立首先會降低債權所有人最初所依賴的責任財產的數量或改變責任財產的性質,但與此同時,也應當避免讓債權人在分立過程中過分干預分立的進程,導致分立程序過於繁瑣,嚴重偏離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取向。
(五)制利害關系人表決權行使制度公司分立決議於股東會表決時,應實行限制利害關系人表決權行使制度。限制利害關系人表決權行使制度又稱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指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系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
(六)股東異議估價權和股權收買請求權股東異議估價權和股權收買請求權的設立有兩大目的:一是幫助反對股東能將其股份換取合理的價格而離開公司,畢竟,法律不能強迫反對股東繼續留在結構與權利已作改變的公司中;二是作為制衡董事會或大股東的工具,防止其濫用權利任意改變公司結構。作為維權的重要工具,股東應隨時享有股東異議估價權和股權收買請求權。我國公司法在構建股份收買請求權及股東異議估價權時,應采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法完整的規定股東可以行使相關權利的情形,當然應當包括公司分立情形。無論是公司分立的何種具體情形,只要不屬於簡易分立中的個別情形,皆應賦予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新設分立通常採用股本分割式分立,是將公司分割組成兩家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股本分割可分為兩種典型做法,第一類屬於企業分家,股東不分家。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時取得全部分立企業的股權,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票依法注銷,被分立企業依公司法規定解散。第二類屬於企業分家、股東也分家。被分立企業的不同部分股東取得不同分立企業的股票,同樣,被分立企業依據公司法規定解散,股票依法注銷。
7. 關於控股股東問題
一.控股股東必須具備的條件
他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
二.控股股東表決權效力與責任
《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這中間並沒有規定,表決通過必須根據全部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規定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原則。因此,在特殊情況下,由於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過少,導致只持有總表決權中的極少一部分表決權的股東提出的議案得到通過,也是有可能的,因為其他大多數股東都放棄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沒有轉移,股東的表決權與投票權是不能被剝奪,在信託、委託甚至在被凍結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和表決權時,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變更和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如果控股股東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但控股股東已經實施並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不行施權利,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東賠償損失。
8. 上市公司存續分立是利好消息嗎
是好事,但好事往往多磨要,停牌的等候、煩惱,也是很煩人的
9. 金融機構股東是否可以存續分立,將金融機構股權分立到新設公司。
正常來講。只要股東會。同意。這樣的操作是可以的。
但是對於上市公司來講,考慮的問題比較多,操作起來應該比較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