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股東跟自然人股東有什麼區別
法人是想對企業來說的,自然人就是普通的投資者,個人投資者或者叫散戶投資者。還有一種是以機構的名義持有的。比如:XXX證券投資公司持有A公司100萬流通股。
法人股東,只是他除了是股東外,還被聘為法人代表。
做為法人代表,他代表公司對外從事業務,承擔法律責任。
一般股東只承擔資金責任。
B. 境內自然人持股是不是流通股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數量。其概念,是相對於證券市場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場屬性的不同可分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與流通股對應的,還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暫時不能上市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
非流通股指中國證券市場上的上市公司中不能在交易市場上自由買賣股票(包括國家股、國有法人股、內資及外資法人股、發起自然人股等);這類股票除了流通權,與流通股不一樣外,其它權利和義務都是完全一樣的。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買賣,但可以通過拍賣或協議轉讓的方式來進行流通,但這樣做了,一定要獲得證監會的批准,交易才能算生效。
流通股是指可以在證券市場買賣交易的部分,也就是可以自由流通。
C. 前十流通股東都是自然人意味者什麼
一般來說,十大股東中自然人多,意味著大戶對該股票強烈看好。自專然人因為是用自己的屬錢投資,所以他們選擇投資標的,遠比機構用心的多(機構損失的是客戶和投資者的錢,甚至可以拿來和其他人做內幕交易),所以大股東自然人多的股票,往往會走出較好的行情。
D. 流通股東全為個人容易上漲
一般都是小盤冷門股,散戶參與風險較大
一般均為大盤藍籌股,散戶參與很多都賺不到錢
E. 股票十大流通股東都是個人是什麼意思
一個企業的所有股票的前十名持有者稱為十在股東。
對於上內市公司,根據證券法大約容總股本的一半進入流通市場,這一部分就是我們在各營業部所能賣到的,稱為流通盤,這裡面的前十名持有者被稱為十大流通股東,他們是這只股票的市場操縱者。
十大股東是流通的和未流通的都算在一起了。
比如說,中國XX,第一大股東是國家XX局,那麼這暫時不能流通的,以前我們叫這個「法人股」,現在股改後,叫受限流通股,在沒上市之前,不能算為流通股。所以十大流通股股東里看不到這個股東,但在十大股東里能看到。
如果第二大股東是XX基金,所持有的是流通股,那麼這個基金就是十大流通股東第一名。
F. 自然人股東是怎麼回事
普通股民肯定不行。
但自然人也可以成為大股東的,只是持有股份達到一定數版額的時候是需要權股權登記變更和公告的。
大額的股權變更登記而以。
自然人不能做股東,難道都是法人機構才能做么。別忘了原始股的持有者自然人的比例可真的很高。
如果不是想去做大股東,沒必要關心這些。
G. 自然人股在股票上市後什麼時候可以流通交易
這要視乎情況而定的。自然人股票屬於以下情況的,就按以下情況的時間回得到相關流通答的權利。
對於2006年以後(包括2006年)上市的股票,它們的限售股股東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網下申購的投資者(一般只限於資金量較大的機構投資者),一般是該股票在A股首日上市交易後三個月後才能上市流通。另一類是該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一般也就是指大股東或其他特定的持股量相對小的股東,這一類它們一般要等到該股票在A股首日上市後最多三年以後(一般來說如果持股量較小的股東則最少一年)才能上市流通。(註:若是通過網上申購的投資則能在股票上市首日就能賣出相關的股票。)
對於股權分置後的限售股指的都是在2006年以前上市的股票,這些股票的原來的非流通股東經過股權分置改革後,獲得了上市流通的權利,但一般都要在該股票股改後的大約三年時間內分段允許上市流通的。
對於增發的類別,一般是該股票有非公開增發等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一般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售時間,主要是防止非公開增發對象通過增發的途徑等套取利潤,用時間來控制這種行為的成本。
H. 公司前十大流通股東中,8個為自然人股東,4個持股市值達億元,可謂牛散雲集-
前十大中自然人股東尤其是排在前5的很可能是公司的老闆,高管等而不是散戶。
I. 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1、所表示的形式不同
自然人股東為—個具體的人;法人股東是一個組織,作為抽象的依法擬制的實體。
2、權利不同
自然人股東享有並直接行使股東權利並承擔義務,如參加股東會,查閱財務會計資料、領取股紅等;法人股東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承擔,需通過具體人的行為來完成,方式為派出股東代表,憑授權委託手續代表其完成,後果由組織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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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通則》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十條 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
第二節 企業法人
第四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依法被撤銷;
解散;
依法宣告破產;
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條 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
第四十七條 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十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四節 聯 營
第五十一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五十二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