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賣地溝油的黃傑的個人資料
一本通訊錄 牽出全國十大「地溝油」案下線
4個月賣了50多噸地溝油 老闆獲刑五年
昨日,記者從內江市隆昌縣獲悉,由省公安廳掛牌督辦的「2011.9.14潲水油案」經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於近日作出二審宣判:被告人黃傑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據悉,該案所涉及的「隆昌嘉吉豪飼料油脂廠」被公安部列入全國十大「地溝油」案件的生產、銷售「地溝油」企業之一。
線索 隆昌有廠制售「地溝油」
2011年6月16日傍晚,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向隆昌縣公安局發出一份要求核查線索的傳真,其內容是隆昌縣白塔路工業園區一位叫黃傑的人曾從公安部督辦的重慶「4.20潲水油」案一名涉案人員手中購買30噸「毛油」,要求查明「毛油」去向。
第二天,隆昌縣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隆昌嘉吉豪飼料油脂廠」進行了突擊檢查,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該廠完全具有生產工業用油資質,其核準的經營范圍本身就是收購、生產、銷售飼料油脂、魚油、工業油脂,所以黃傑向重慶購買「毛油」系合法交易,也就是說黃傑所經營的「隆昌嘉吉豪飼料油脂廠」表面上看完全是正當交易、合法經營。
9月17日,省公安廳、內江市公安局按照屬地管轄將黃傑涉嫌「地溝油」犯罪一案交由隆昌縣公安局具體偵辦,被命名為代號「9.14潲水油」案,由省公安廳列為目標案件進行督辦。
偵查 竟是全國十大「地溝油」案下線企業
2011年9月18日,隆昌縣公安局依照司法程序以黃傑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對其展開立案偵查,並依法查封了隆昌嘉吉豪飼料油脂廠,扣押了該廠2011年度所有的財務賬本、出入庫登記本以及庫存的脂肪酸、高效活性白土、飼料混合油等大量生產原料及成品油。
隨著調查的深入,在案情幾度陷入僵局的情況下,專案組於9月21日對黃傑家再次展開了搜查,當即搜查出一本黃傑藏在家中的「通訊錄」,通過與手機中的信息進行綜合比對,偵查人員很快發現2011年初至2011年4月,黃傑與重慶市永川區冠南烽爍油脂廠負責收購、銷售業務的該廠股東老闆李某某有頻繁的電話往來,而李某某正是當時已被公安機關逮捕的重慶「4.20」潲水油案重要犯罪嫌疑人之一。
至此,黃傑生產「潲水油」充當食用油銷售的犯罪行經徹底浮出了水面。
記者從隆昌縣警方獲悉,現查實,隆昌縣嘉吉豪飼料油脂廠於2008年10月開始經營飼料級混合油,從重慶、內江、自貢、瀘州、宜賓等市縣購進「潲水油」作為原料,在明知重慶永川區永亨油脂有限公司購買其混合油用於食用油加工銷售的情況下,仍將部分產品銷售給該公司。
審判 4個月賣50噸地溝油 獲刑5年
檢察機關查明被告人黃傑相關犯罪事實後,以其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於2012年6月27日向隆昌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期間,黃傑分三次以每噸7400元的價格向永亨油脂有限公司銷售隆昌嘉吉豪飼料油脂廠生產的混合油52.5噸,金額388500元。
法院進一步審理認為,被告人黃傑明知重慶永川區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而為其加工「潲水油」為混合油作為原料,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2013年12月20日,一審宣判:被告人黃傑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提出了上訴。同時,公訴機關也以一審「量刑過輕」和「自首情節不應認定」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訴。法院認真審理後,對公訴機關的抗訴請求給予了支持。鑒於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遂於5月26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