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東長期借款後退股怎麼處理
股東退股 賬務處理:
退的錢走現金或者銀行存款 需要股東大會全票通過回,退股
借:實收資本答
貸:銀行存款
讓股東按持股比例承擔費用成本
公司注冊資本不變,股東發生變更,其股權發生變化。要根據股東會決議,對股權要實行轉讓,需要有股東受讓股權。受讓股權的股東就要出資購買,或用固定資產等實物也行。
『貳』 股東長期借款是什麼
股東長期借款是項目投資中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一個投資項目需要大量的資金,光靠自有資金往往不夠,需要向外舉債。長期借款一般來自本國的銀行和國際開發機構。
一、股東長期借款能否作為資本公積入賬?
1、長期借款可以轉入資本公積。
2、具體賬務處理是:借:長期借款,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資本公積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接受捐贈、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現在接受捐贈已經計入到營業外收入裡面。只剩股本溢價和法定資產重估增值了。以借款形式投入到企業,借款轉為資本公積,那麼對企業來說,這是一種債務的豁免,要繳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股東個人長期借款存在涉稅風險
案情簡介:稅務機關在風險應對過程中發現,某有限責任公司有多位個人出資方,這些個人作為企業股東,部分還擔任著企業高層。2014年起股東王某向該公司借款多筆用於個人消費且一直未歸還,該公司將這幾筆借款長期放在“其他應收款”科目掛賬。稅務檢查人員認為王某對未歸還的借款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責令補繳個人所得稅50萬余元,並被處以罰款。
稅法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在眾多小型民營企業中,企業出資人同時也作為企業的管理者,往往通過自認為合理的權力,隨意向企業借款,這種現象在這些企業中很普遍,但企業不能忽視其中隱藏的納稅風險。
環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股東長期借款是什麼? ]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叄』 公司股東已經進行股權轉讓了。那麼原股東的長期借款是否轉到新股東的名下。怎樣做賬。
我理解你的問題是:原股東向公司有長期借款,現在該股東的股權已經回轉讓給新股答東了,對這個原股東的借款是由新股東還?還是原股東還?如果問題是這樣,我做如下回答:
股東向公司的借款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隨股權轉讓而變更。即使原股東已經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新股東了,其對公司的還款義務並未因此改變,原股東還應履行對公司的還款義務。
原股東還款的分錄為,借:現金(或銀行存款)、貸:應收帳款。
『肆』 怎麼理解「與發行股票相比,長期借款不會影響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股票是股權融資,是以股東對公司控制權為目的的融資。
長期借款是債性融資,對公司沒有控制權要求。當然不會影響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伍』 大股東把股份抵押借債,會在財務報表哪個指標體現
一般股權抵押操作,只有在訂立抵押合同後,到企業的登記管理部門,即市場監督管理局去辦理相關手續,在天眼查可以查到具體股權抵押情況,在財務報表的實收資本科目上沒有什麼變化。
抵押借款後,會在財務報表的短期借款或者長期借款科目上體現出來具體借債數量。
『陸』 股東的長期借款合同要怎麼寫呢
與短期借款沒啥區別,只是在期限上的區別而已
『柒』 虧損企業中股東長期借款視為分紅嗎有這方面的案例嗎
那是不可以的,借款歸借款,分紅是分紅。並且,虧損企業沒有紅利分的。
『捌』 股東長期借款可以視同分紅,那麼哪些情況下不視同分紅
一是,企業無可供分配的利潤,又或者利潤小於借款數額的情況。
例如,一企業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累計虧損100萬元,股東向企業長期借款200萬元,這個200萬元就不能視為股東分紅,因為企業不存在可分紅的利潤,自然也不符合財稅〔2003〕158號文件第二條的設計本意。
同理,一企業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累計未分配利潤為100萬元,股東向企業長期借款150萬元。這150萬元借款中至少有50萬元不能視為分紅,因為企業全部利潤只有100萬元。
可能有人會認為股東借款長期不還不正常。筆者認為,如果是在企業虧損的情況下股東借款長期不還,可能涉及抽逃出資。而這是工商部門的權責,和稅務機關沒有關系。
二是,企業在稅務稽查前已經還款的,也不應再按分紅征稅。
財稅〔2003〕158號文件第二條的用意是防止企業以借款的形式掩蓋實質上的分紅,而如果是分紅,在稅務機關未稽查前,企業不存在還款的可能性。只有真正的借款,借款人才會在稅務稽查前自行還款。
既然是真正的借款,且自行還款,自然不存在以借款形式掩蓋實質分紅的目的,所以自然不應視同分紅計征個人所得稅。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秦皇島市局個人投資者借款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請示的批復》(冀地稅函〔2013〕68號)對此已有明確:……個人投資者歸還從其投資企業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經按照「利息、股息、紅利」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或在以後應納個人所得稅中抵扣……筆者認為,河北省地稅局這種處理,符合財稅〔2003〕158號文件的本意,切合實際。
三是,長期借款按市場計提利息並繳納了營業稅的,不應視同分紅。
我們知道,稅法對一項業務不能有互相矛盾的認定。如果已經將長期借款認定為公司借款,並對借款利息徵收了營業稅,再將這筆借款認定為公司分紅,徵收個人所得稅,顯然就相互矛盾了。
『玖』 公司向大股東借款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股東來大會決議,和對方自簽訂借款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