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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國有資產流失

發布時間:2021-04-24 20:40:56

㈠ 什麼是國有資產流失

就是把國有資產通過拍賣、破產、並購、兼並等形式,藉助期間的混亂,從中撈取資產到個人手裡

㈡ 國有資產流失罪和職務侵佔罪哪個量刑更重

職務侵佔罪量刑更重,職務侵佔罪最少5年以下,而國有資產流失罪最少3年以下。

根據《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上市公司國有資產流失擴展閱讀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㈢ 跌穿發行價的股票算不算國有資產流失

跌穿發行價的股票屬於正常的市場行為,不算國有資產流失。

㈣ 在國有資本買殼上市或改制上市的時候,有哪些潛在的國有資本流失可能當如何避免

油水流抄失了 財務透明了 假賬難做襲了 資本和上市股份是兩回事 兩者的直接關系也就騙子和傻子的關系 放出來稀釋的股份只不過是堆廢紙 如果沒有規則和下一個接盤的傻子 那些二級市場除了分紅 轉送沒有任何權益的東西 誰會要呢

㈤ 中石化"混改"是否致國有資產流失

對國企的品牌、技術、市場地位等無形資產評估困難,中介機構不規范易導致國有資產低估,員工持股分配比例難以確定等等,各種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因素的存在,讓混合所有制改革尚處在醞釀階段。
中國石化銷售板塊混合所有制改革迎來重要節點。中石化昨公告,其全資子公司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已與25家境內外投資者簽署增資協議。包括騰訊、海爾、中國人壽等在內的25家投資者,共計出資1070億元認購銷售公司29.99%的股權。中石化將持有銷售公司70.01%的股權。
中石化與25家財團簽署引資協議,意味著迄今國內規模最大的混合所有制經營項目取得重大進展。去年底,十八屆三中全會「定調」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今年7月,國資委首批推出六家央企進行國資改革試點。在地方國企方面,目前已有超過20個省市出台了國資國企改革方案,本輪國企改革的核心就是推進混合所有制。
此次中石化率先推出旗下優質資產的「混改」方案,在獲得高度關注的同時,也引來懷疑的眼神。網上有輿論質疑,「混改」是否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央企是全體國民的共有財產,好好的企業為什麼非要『混改』,讓少數財團、寡頭瓜分我們的資產?」我國經濟改革的實踐證明,國企、民企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可以減少政府幹預、完善公司治理、激發企業發展活力。發展混合所有制順應了改革的發展趨勢,但從操作層面看,在混改過程中確實可能引發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要想避免國資流失,關鍵在於要做到定價合理。觀察中石化銷售公司「混改」可以發現,作為市場高度關注的上市公司,中石化的「賬」是比較容易算明白的,其市場定價也是清晰明確的。中石化在內地有A股上市交易,以昨日收盤價計算,其市盈率約為10倍。中石化銷售板塊去年凈利潤約為210億,按10倍市盈率計算,其銷售公司資產估值約為2100億左右。此前,各家機構對中石化銷售板塊給出的估值區間在2100億-3000億元。按照昨天中石化公告的股權認購情況,可以估算出其銷售公司的實際股權作價約達3570億元,高於之前市場預期的上限3000億元。
對比市場定價,可知中石化優質資產沒有被「賤賣」。但是,中石化的混改是否導致各路財團「分食」國有資產、從此坐享分紅,並最終稀釋了公眾的利益?具體分析中石化的投資者名單,其實可以得到更為積極的結論。銷售業務雖然為中石化賺了大把利潤,但離收益最大化還有很大差距。中石化銷售公司的利潤主要來自油品,然而國外成熟市場加油站的利潤超過50%來自便利店及快餐等非油品業務。騰訊、中國人壽、海爾、大潤發……中石化銷售公司跨界混搭了許多行業的龍頭公司。從這份名單可以看出,中石化「野心」不小,它想藉助產業財團的力量拓展便利店、汽車服務、金融服務等非油品銷售業務。各路財團通過「混改」分食中石化優質資產,其實並不是壞事。財團們在坐享分紅的同時,只要能做大蛋糕,公眾就能得到更多的改革紅利。
中石化在本輪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拿出旗下優質、透明的資產與社會分享,改革取得成功的把握較大。但同時我們也看到,目前各地雖然都舉起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大旗,但「雷聲大雨點小」,罕有具體方案推出。對國企的品牌、技術、市場地位等無形資產評估困難,中介機構不規范易導致國有資產低估,員工持股分配比例難以確定等等,各種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因素的存在,讓混合所有制改革尚處在醞釀階段。對中石化「混改」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疑慮的減輕,並不意味著對各地國企未來的「混改」可以掉以輕心。社會各界必須始終保持警惕,維持反腐的高壓態勢,避免國有資產成為假借改革自肥者的美餐。

㈥ 1請問什麼是國有資產流失罪

根據我了解的情況,《刑法》中沒有國有資產流失罪這個罪名,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行為相關的罪名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㈦ 國有企業資產流失

藍田公司 1989年,中國藍田總公司在北京成立,創始人是瞿兆玉。瞿1948年出生在瞿家灣,1968年入伍,轉業前任海軍某基地某部分隊長,後曾擔任沈陽電信局宣傳部長、沈陽行政學院副院長。
1992年10月,沈陽藍田股份有限公司(即藍田股份)成立。由沈陽市新北副食商場、沈陽市新北制葯廠和沈陽蓮花大酒店共同發起,以定向募集的方式成立。3家發起人分別成立於1987年、1988年和1991年,隸屬於當時的沈陽市財貿幹部學校(後改名為沈陽行政學院,公司創始人瞿兆玉曾擔任該院的副院長)。
1993年3月,沈陽藍田股份的全資子公司洪湖藍田水產品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洪湖水產)宣告成立,其主營業務為農副水產品開發和經營,此後並成為母公司的主業。
1994年8月,沈陽市批准藍田股份作為農業企業,歸口農業部管理。
1995年12月11日,藍田股份的1828萬股國家股無償劃撥給農業部。4天後,農業部批准沈陽藍田公司轉為社會募集公司。隨後,農業部將3000萬額度的上市指標給了藍田股份。
1996年5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以每股發行價8.38元向社會公開發行了3000萬股,形成了公司上市時的9696萬股的總股本,而這3000萬流通股額度是從農業部拿到的。其中,沈陽藍田經濟技術開發公司持有發起法人股(公司稱其為集體性質)3525.6萬股,佔36.36%,為第一大股東;農業部持有國家股1828萬股,佔18.86%,為第二大股東,其他為內部職工股和流通股。
1996年6月18日藍田股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是農業部首家推薦上市的企業。
1996年,公司用發股募集資金投入全資子公司洪湖藍田水產品公司17700萬元,形成注冊資本1.93億元,法人代表是瞿兆玉的弟弟保田,是藍田系的核心公司。投資聯營公司洪湖大湖公司3696萬元,占股份48%。
1997年底,藍田股份在實施以19393萬股為基數,按10:1.5比例配股後,新增了兩家全資子公司——洪湖市香檀河養殖場,注冊資金2500萬元,系第一大股東沈陽藍田經濟技術開發公司以配股方式投資轉入;中國農業物資供銷總公司,注冊資本401萬元,系第二大股東農業部以配股方式投資轉入。
1998年7月,藍田股份第一大股東沈陽藍田經濟技術開發公司遷至湖北洪湖。
1999年4月,根據中辦文件的規定,農業部將所持藍田股份18.86%的國家股無償劃轉給湖北洪福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上半年,藍田股份第一大股東沈陽藍田經濟技術開發公司把注冊地從沈陽遷到了湖北洪湖,名稱變更為洪湖藍田經濟技術開發公司,法人代表仍為瞿兆玉。同年8月9日,保田從瞿兆玉手中接過了藍田股份董事長的位子,瞿兆玉只任總經理。隨後在2000年1月5日,藍田股份發布公告,公司住所已由沈陽市遷入洪湖市瞿家灣鎮,同時公司名稱已由沈陽藍田股份變更為湖北藍田股份。
1999年8月,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瞿兆玉辭去藍田股份董事長一職,接替他的是洪湖水產品開發公司的總經理保田。2001年6月,瞿兆玉辭去總經理,10月,又辭去董事職務。
1999年8月21日,藍田股份在「關於1999年度中期報告的補充公告」中關於兩個藍田的關系有了正式的說法:中國藍田總公司為藍田股份「不存在控制關系的關聯方」。
1999年10月15日,中國證監會宣布,已查實藍田股份在股票發行申報材料中,偽造沈陽市土地管理局批復文件和土地證以及沈陽市人民政府地價核准批復,虛增無形資產1100萬元;偽造銀行對賬單,偽造三個銀行賬戶1995年12月的銀行對賬單,虛增銀行存款2770萬元;將公司公開發行前的總股本的8370萬股改為6696萬股,對公司國家股、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的數額作相應縮減,隱瞞內部職工股在1995年11月6日至1996年5月2日在沈陽產權交易報價系統掛牌交易的事宜。據此,中國證監會當時對藍田股份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並罰款10萬元。
1999年12月,藍田股份正式遷址更名,公司工商登記住所改為「湖北省洪湖市瞿家灣鎮」,公司則由「沈陽藍田」變為「湖北藍田」。從此,藍田股份除了幾家不產生什麼效益的子公司還在沈陽,與沈陽徹底斷了干係。
2000年年報顯示,藍田股份公司欠中國藍田總公司其他應付款1.9億元,占公司當年流動負債的34%。
從1999年到2001年,藍田股份三度申請配股,均未通過中國證監會的審查。券監管部門再次到藍田股份進行調查。
藍田股份「2001年中期報告補充說明」顯示,中國藍田總公司2000年度、2001年上半年為藍田股份代銷的產品銷售額為3483萬元和759萬元,分別占洪湖藍田水產品公司同期主營業務收入的1.9%和0.96%。
2001年9月21日,中國證監會再次到藍田股份進行調查。資料顯示,藍田股份1996年股本為9696萬股,2000年底擴張到4.46億股,股本擴張了360%;主營業務收入從4.68億元大幅增長到18.4億元,凈利潤從0.593億元快速增長到4.32億元。
2001年10月8日,藍田股份董事會公告稱:「2001年9月21日本公司已接受中國證監會對本公司有關事項進行的調查,提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2001年10月26日,北京中央財經大學研究員劉姝威在一份內部刊物上發表文章,呼籲「應立即停止對藍田股份發放貸款」,引起銀行高層的關注。不久,相關銀行即停止對藍田發放新的貸款。
2001年11月,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了出售北京藍田園國際高科技農業有限公司80%股權、出售野藕汁生產線、彩色印鐵制罐生產線及其相關廠房、存貨等資產給中國藍田總公司,並更名為湖北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議案。
2001年12月13日,藍田公司起訴劉氏。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向劉下達了《應訴通知書》,稱「湖北藍田股份公司訴劉姝威侵害名譽權案」將於2002年1月23日開庭,要求劉作為被告出庭。
2002年1月12日,生態農業董事會發布公告,公司因涉嫌提供虛假財務信息,董事長保田、董事總會計師黎洪福、董事會秘書王意玲及7名中層管理人員被公安機關拘傳接受調查。
2002年1月22日,湖北江湖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召開2002年第一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決議,委託肖純林董事代理行使公司章程賦予的董事長職權,並聘請湖北中正會計師事務所為財務審計機構。
2002年1月21日、1月22日和23日上午,「生態農業」股票被強制停牌,下午一開盤即告跌停,以跌停價5.89元收盤

㈧ 國有資產流失會在轄區法院開庭

首先,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關於這類案件的法院管轄權,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㈨ 上市公司國有股都可以流通嗎

由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的流通問題一直就是我國證券市場上十分敏感的話題,因此,國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任何形式都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公開就是指流通方式必須公開化,提高操作上的透明度。公平就是指與國有股、法人股流通有關的當事方都必須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應的權益能夠得到公平的保護,不以損害任何一方的利益為條件。目前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都是國有企業,這些企業在配售自己持有的國有股時,如果只是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就有可能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國有股配售的價格、數量的確定要充分考慮新老股東的承受能力。公正就是政府的有關部門必須在現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給予有關的當事方公正的待遇,既不能站在國有資產所有者的立場上,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也不能以維護市場的穩定運行為由而損害國家的利益。

國有股投資基金的具體運作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統計國有股流通市值和減持數量的基礎上,以一定的折扣大致估算需募集的資金總額,然後再根據預期的資金認購能力,將所需募集的資金總額通過發行「國有股投資基金」份額的方式分步分批募集,每次發行的基金份額可視市場變動情況適度調整,所籌資金作為國有股減持變現的資金來源。
其次,基金發行成功後,所籌資金按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市盈率折扣一定比例購買首批符合減持條件的國有股,變現金額用於社會保障體制建設。之後,視每年需增加的減持國有股數量,以增加基金份額的方式募集減持國有股所需資金,並使基金的股權結構進一步多樣化。為保障國有上市公司原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上市公司在向基金出售國有股的同時,也應以同等的價格向社會公眾股股東配售一部分,以攤薄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成本。
再次,國有投資基金所認購的股票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逐步分批上市,以減輕二級市場擴容的壓力。售股的資金收益,交基金保管人統一保管,每年年終時進行結算,將售股盈利以現金方式分配給基金持有人。
最後,經若干年售股後,或規定的基金存續期滿後,撤消「國有股投資基金」,同時,歸還基金持有人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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