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法的股份轉讓的問題
股權轉讓的規定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2、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3、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機關備案;
4、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屬於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並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轉讓文件之起3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6.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
7、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8、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五)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六)產權交割事項;
(七)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一)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2. 請問公司沒有通過年檢,能股權轉讓嘛為什麼能或者不能,工商法有沒有明確規定沒有年檢就不能股權轉讓啊
企業申報年檢應提交以下材料:
1.①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須知;②年檢報告書;③營業執照副本;④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中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需提交加蓋公章的前置許可證件、批准文件的復印件。設立滿一個會計年度的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電子文本審計報告。營業期限屆滿進行清算的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交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解散清算決議;營業期限未滿提前終止經營或因其他原因進行特別清算的,需提交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不再提交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2.非法人企業申報年檢應提交以下材料:①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須知;②年檢報告書;③營業執照副本(無副本的提交正本);④加蓋公章的隸屬企業2009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隸屬機構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和外國(地區)企業承包工程、承包經營管理、外國銀行分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經營范圍中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需提交加蓋公章的前置許可證件、批准文件的復印件。
3.代表機構年報應提交以下材料:①年度報告書;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電子版本);③加蓋公章的登記證復印件;代表機構設立時涉及前置許可的,需提交加蓋公章的前置許可證件、批准文件的復印件。設立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代表機構,無需提交年度審計報告。*提示:通過年報的代表機構請及時更換為新《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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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公司現有。國有股份50萬如轉讓需國資委審批嗎
必須的,除了國資委審判之外一般還需進場交易。
具體程序如下:
①內部審議。 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清產核資與審計。 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 ④資產評估。 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⑤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 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⑥簽署轉讓協議。 A、協議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也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B、拍賣/招標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⑦履行轉讓協議。 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4. 企業說是改制但是只有審計報告,沒有評估報告,是否合法其實質是整體改制還是整體變更
改制一般說的是所有權的變更,其中有更專指國企的改制,國有資本通過出售等方式轉變成非國有資本,這個主要只涉及注冊資本及股東變更,出具審計驗資報告就行,不需要評估報告
實質上來說,就是股權變更
5. 現在我是一個有限公司,每年要出一份審計報告,想變更成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制的) 有區別嗎
1.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
2.股份有限公司是不一樣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經過企業改制才能完成,程序包括:申請、審計、評估、驗資等。
3.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條件在股東人數、注冊資本上要求都不一樣,請查閱《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也要出具審計報告。
6. 有限責任公司轉股份公司(普通變更),審計財務報告對會計師事務所資質是否有要求.
一般沒有要求,是正規的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都可以的.但企業規模較大的,還是需要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務所出具報告經驗更豐富一些。
7. 存在哪些情形股權轉讓合同主體不合法
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訂立股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權轉讓的主體資格,會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股權轉讓合同主體不合法:
1、公司沒有依法成立。公司是股東的載體,公司未成立時,股份認購人尚不具備股東地位,當然也就不具備股權轉讓的條件。即使其已經繳納出資,換取了公司股份,由於公司此時尚未經法定程序審核,將來能否成立尚不確定,如准許其轉讓股份,不僅難以防範惡意者取巧謀利,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而且會干擾公司正常設立活動。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並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視為依法成立。如雙方簽訂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協議後,其中一方因其他原因把協議中約定的出資或已依約提供的出資,在公司注冊登記前轉讓給他人,就不是我們所說的股權轉讓。
2、出讓方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一是出讓方沒有依法取得公司股東的資格。如AB成立一有限責任公司,A占公司51的股份,B佔49的股份,經營期間A未徵得B同意就將自己股份的20轉讓給C,C支付了全部的轉讓費用,但是未辦理有關手續。後C因為急需資金又將這20股權中的6轉讓給D。D與C簽訂轉讓協議後,發現該企業經營虧損,於是不向C支付轉讓費用。這里,因C受讓A的股權之後沒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而沒有取得股東資格,C向D轉讓6股權的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二是出讓方的公司股東資格因故喪失。如(1)所持有的股權已合法轉讓者;(2)不依章程約定履行股東義務,而受到除名處置者;(3)因違法受政府處罰(如沒收財產)而被剝奪股權者。
應當注意的是,對於在以他人名義認購股份的情況下,名義股東向第三者轉讓股份的,有人認為應當認定為無效,理由是實際上的股份認購人才是股東。我們認為這一問題涉及到該種情況下如何確定股東,學界對此歷來有實質說與形式說之爭,相對而言,將名義上的股份認購人視為股東的形式說,符合股東身份的要式性,有利於理清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及與外界之間的關系,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更加完善。因此,對名義股東向第三者轉讓股份的,不能簡單以此為由認定股權轉讓無效。
3、受讓方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特定身份。一是對某些民事主體,法律禁止或限制其作為公司股東。如根據1998年1月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除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一般不得作為公司股東;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未辦理企業法人登記,以及職工持股會或其他類似組織未辦理社團法人登記的,不能作為公司股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其他行業的公司股東;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為所任職企業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等。
二是對某些種類的股權,法律對持有者的身份作了特殊限制,這種股權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轉讓。
主要包括:
(1)法人股(即法人所持有的《公司法》生效前根據《股份公司規范意見》設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只能在法人之間轉讓,不能轉讓給公民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本法人單位職工。
(2)內部職工股(即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僅限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只能在公司內部職工之間轉讓,禁止向職工以外的人轉讓。內部職工的范圍是:
①公司募集股份時在公司工作並在勞動花名冊上列名的正式職工;
②公司派往子公司、聯營企業工作,勞動人事關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員;
③公司的董事
8. 國資下面的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下面的全資公司之間的轉讓,可以不評估,按審計值轉讓。
國資控股公司之下的全資子公司資產轉讓,是關聯企業之的資產轉讓,可以按審計賬面金額處理,應當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但是,因為是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有獨立的財產責任和經營責任,為了明確經濟責任,准確核算公司的績效,也可以按評估值進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