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實際控制人不變的情況下,第一大股東發生變化是否需要運行12個月
我認為,抄實際控制人沒有變化襲,去掉中間持股層,符合「如果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發生變化,且變化前後的股東不屬於同一實際控制人,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中「變化前後的股東屬於同一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Ⅱ 有沒有第一大股東不是實際控制人的案例
中小板的上市公司基本都是這樣,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是某個有限公司,但該有限公司是由個人或者家族控股或擁有。則這家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就是個人或者家族。
Ⅲ 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40%股權,但不是實際控制人,在產交所股權轉讓是否需要預披露
看實際控股人意願,不願意披露就不披露,決定權在實際控制人手中,股東只是名義上的。只要實際控制人同意,手續合法,不影響轉讓
Ⅳ 第一大股東變更是否觸發要約收購
主動或被動的導致自己在上市公司擁有的股份達到或超過30%。比如主動性收購回,無論是答從二級市場還是協議收購,比如被動的股權比例上升,如因為繼承、國有股權無償劃轉和上市公司定向減資。這些都是收購辦法里有明文描述的,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的共性,就是在上市公司擁有的股份由不足30%,變更為達到或超過30%,仔細辨析法規哈。如果始終一直沒變化,那麼不應屬於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的范疇。個人觀點。
Ⅳ 公司股權變更無實際控制人保密資格需要重申嗎
股權變更需要報備。
如果企業性質或者股權組成發生重大變化應當重新申請。
無實際控制人這種情況不可能出現吧。
Ⅵ 第二大股東成為第一大股東是否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各位來大俠,請教問題如下:背景源某上市公司上市時及目前的股權結構為第一大股東為國有企業,持股39%,第二大股東為民營企業持股38.5%,上市時認定第一大股東的上級實際控制人。現第二大股東擬增持該上市公司的股份至40%,將成為第一大股東。這個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均相互獨立,各自獨立享有所持股份的表決權及其他權益,也沒有其他一致行動人。問題1. 如第二大股東增持行為完成,成為第一大股東,則該上市公司的控制人是否變更為第二大股東?2. 如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第二大股東需要履行什麼義務?需要編制收購報告書嗎?還是基於增持比例未超過2%,僅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就股份變動情況進行公告即可?
Ⅶ 上市公司可有第一大股東,但沒有實際控制人
可以,看你占的比例多少。比如廊坊發展第一大股東廊坊國資委只有百分之十幾的股份,但算不上實例控制人
Ⅷ 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更判斷
回復 rainiefield 的帖子1、一般情況下,夫妻關系都是認定為共同實際控制人的,不然按照這個公司的比例,如果三方都獨立的話,存在無實際控制人的可能性。2、股東受讓股權前後,如果還是屬於同一實際控制人下,就算第一大股東有變化,也沒關系。3、按照目前要求,保代培訓提到,涉及法律的,2年當做24個月看待(參考寧波三星電氣),所以就算轉讓了,如果後面股權結構不變,也沒問題。
Ⅸ 國內有沒有上市公司作為第一大股東(但不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的企業上市的案例
1999年,申達股份(600626)分拆出欣龍無紡(000955);2002年,同方股份(600100)分拆出泰豪科技(600590)等案例可算A股分拆的先例,近年來沒見過。
Ⅹ 實際控制人從無到有 是否構成實際控制人變更
無論是實質還是形式上,都不能有變化,就是說形式上的控股股東在最近2年(或3年)也不能有變化,不知道現在還有沒有效。第二,從控股股東是否變化衍伸出來的問題。目前中小板和創業板都要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一樣不能有重大違法行為、重大處罰了等等。假設控股股東變化了,但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化,且變化前的控股股東在報告期內受到了重大處罰,變化後的控股股東沒有;或者直接把轉讓前的控股東個注銷了。那就是可以規避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存在重大處罰這個條件了。如果是從這個角度來看,那看起來就是無論形式上(控股股東在報告期內不能發生變化)和實質上(實際控制人)都要滿足報告期不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