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某股東私自借款欠債,不知情的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問題:有限公司的法律責任,兩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中一個股東在另一個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借了很多外債並存入了自己的私人賬戶上,不知情的股東是否還要對這些債務承擔責任? 周律師:以公司名義借款,則由公司承擔責任,不知情股東可以要求借款股東將款返還公司,否則追究其刑事責任。 趙律師: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如果您需要更專業的解答,請進入首頁進行免費律師咨詢,撥打免費法律咨詢電話。 相關知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釋義: 本條是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規定。 在實質上規定了股東知情權。本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出席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需要對公司的相關情況有一定的了解。然而,股東不直接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對公司經營狀況並不了解,因此需要一定的途徑獲取相應的資料。知情權的規定就為股東了解公司狀況提供了可能,有利於股東權益的實現和保護。 基於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關繫到股東的利益,規定股東有權就公司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有利於集思廣益,公司管理機關改善經營。
㈡ 公司董事長私自以公司名義在外高額借款
對於您提問的問題,謹慎的為您出具以下法律建議
第一問題非常明確,我國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上實行認繳資本制度,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這里注意的是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你看下公司營業執照即明。
第二個問題,你要區分公司對外投資還是公司對外借款。
其一,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修訂後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這里注意的問題,假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對外投資2000萬,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四倍,屬於公司的重大事項,按照公司法董事會的職責由董事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並由股東「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即使公司章程沒有約定,董事長依法亦需要承擔責任。
其二,假定董事長為借款,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拆借行為在現實中大量存在,其合法性一直存疑。從金融法角度衡量,《貸款通則》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認為「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利息應當收繳」。另從公司法規定和公司治理的實踐看,具體理由可以參考「其一」的理由。董事長具有惡意,該借款應由個人負責。
我國公司法對於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機制尚不成熟,這里要注意的是董事長可能的抗辯,收取利息差作為公司的收入其他股東沒有明示反對,視為或者推定其他董事、股東的默認,這是案件的難點與法院審理過程中的焦點問題,建議先進行取證,在完備的證據分析論證的基礎上再決定以何種方式進行維權,訴訟策略和證據分析往往能決定成敗。
㈢ 企業法人未經股東同意,可否自行決定公司借款
一般情況下,企業法人未經股東同意能自行決定公司借款。公司章程中另有規定的則不能。
公司法人代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況下,有權利代表公司對外從事和公司業務有關的合法的民商事行為。對於他的權利限制,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否則公司就可能陷入難以預測的經營風險中,對股東不利。
如果法定代表人有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股東可以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股東同意,將公司股權直接轉讓給了其他人,要求法定代表人賠償公司損失。公司欠的欠款由公司負責償還,則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以公司名義借款的,要區分實際情況,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賬戶,第三人不知情,屬於公司債務,以公司資產清償,該股東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其他股東可以追償。
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夠認定為公司債務的,按個人債務處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借款合同無效。

(3)大股東惡意借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㈣ 關於企業股東借款的償還責任問題
看借出款項的一方是否存在惡意,如果是A和外人串通,惡意借款並給B帶來損失,B能夠提供證明的,則B不需要償還款項,否則,因為A是企業法人,有權對外代表本企業,所以其行為形成的債務是企業股東的共同債務,應該先以企業資產償還,企業資產不足的,如果是有限責任企業,不需要再償還,如果是無限責任企業,則股東要以個人資產償還,B不得以不知情等理由對抗善意第三方。
㈤ 只有兩個股東的公司,大股東惡意賤賣資產,小股東如何通過法院維護自己權益能不能進行訴訟保全
你有多少股份比例?
惡意賤賣具體是指?
如果對方違規,當然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己權益,但是要看具體情況
㈥ 公司股東轉了又轉,期間有債務糾紛,經濟行為為大股東操作,公司清算的話,會給小股東帶來什麼
我來原則回答:你這是一個大的復雜問題,也是公司制企業糾紛中有普遍意義的問題,可以判斷的結果是:這樣的公司會造成公司破產,股東嚴重受損,不但股份難以追回,可能還會有更大的損失。處理這樣的問題,一般要法院確權,登記機關確責,公司和股東承擔損失。
理清這樣的糾紛要走法院確權:就是股東的每次轉讓是否合法(合法性在於:符合公司法程序,從轉讓協議、驗資報告、到工商變更登記,缺那個環節都可能不合法,你所說的轉出股東寫欠條行為至少是一種對公司的借款行為,到期不還可視抽逃注冊資金論處,如果符合數量條件可追究刑事責任),而每次轉讓都應該以工商變更登記後法律生效,這又可能產生登記程序與內容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欺騙獲得登記(如:代簽名、假到帳、未實際出資等等),總之,多數情況可出現因為轉讓不合法,造成公司無法操作。所以我建議,小股東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應該向法院提出確權訴訟,明確股東的權益後,再按章程清算,盡量減少小股東的損失。
㈦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私自借款股東要負責以股份償還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私自借款,其他股東要不要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個人名義,一種是公司名義:
個人名義:
股東以個人名義借款的屬於個人債務,其他股東沒有責任。
公司名義:
以公司名義借款的,要區分實際情況,如果借款合同有公章,借款入公司賬戶,第三人不知情,屬於公司債務,以公司資產清償,該股東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其他股東可以追償。
如果借款合同不足夠認定為公司債務的,按個人債務處理。借款人和出借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東可以主張借款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