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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解除增資協議

發布時間:2021-04-26 17:30:55

⑴ 股權轉讓協議與增資協議有什麼區別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股權轉讓協議與增資協議的區別:

1.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的合同當事人雖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東及出資人,但從協議價金受領的情況看,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中出資人資金的受讓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資金由被轉讓股權公司的股東受領,資金的性質屬於股權轉讓的對價。而增資協議中的資金受讓方為標的公司,而非該公司的股東,資金的性質屬於標的公司的資本金。

2. 股權轉讓協議和增資協議支付價金一方的當事人對於標的公司的權利義務不同。股權轉讓協議中,支付價金的一方在支付價金取得了公司股東地位的同時,不但繼承了原股東在公司中的權利,也應當承擔原股東對公司從成立之時到終止之日的所有義務,其承擔義務是無條件的。而增資協議中支付價金一方的投資人是否與標的公司的原始股東一樣,對於其投資之前標的公司的義務是否承擔,可以由協議各方進行約定,支付價金的一方對其加入該公司前的義務的承擔是可以選擇的。

3. 從出資後,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的變化看,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出資人履行義務完成時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是保持不變的,仍然為原數額。而增資協議簽訂後,標的公司的注冊資本發生了變化


第二個問題,股權轉讓的條件:

在我國,雖然股權轉讓具有自由性,但這只是相對的,其中必然有一些限制性規定。如果全然按照股東意願來轉讓股權,法律可能會亂套,而且有時候會損害他人利益。因此,為了保障股權轉讓方、受讓方以及其他股東的利益,法律分別對股權轉讓要遵守的條件提出要求,比如發起人轉股的問題、內部轉股問題、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任職條件的限制等。本文針對這些問題,一一進行闡述,從而正確認識股權轉讓。

一、轉讓場所: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在進行交易時,應當在合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這樣才能代表股權轉讓的效力。這一點,僅僅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國家立法上還是比較少見。

二、轉讓合同:有時候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不止是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合同,還包括其他合同。比如公司與轉讓股權的股東簽訂的合同、轉讓股權的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簽訂的合同、轉讓股權的股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等。在轉讓過程中,應當根據不同的合同來執行。

三、任職條件:對於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來說,任職期間不可以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份。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公司信息,從事其他股權交易,損害他人利益。

四、內部轉股:按照法律規定,公司股權可以轉讓給內部其他股東,如果要向外轉讓,必須取得一半數量的股東同意。如果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數量超過一半,那麼這些股東應當購買此轉讓的股權,反之,不購買則可以視為同意轉讓。另外,在進行內部轉讓股權時,如果多個股東都有購買意向,為了避免發生沖突,遵循公平原則,可以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來購買股權。

五、持股時間:對於發起人來說,公司成立三年以內,不可以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這一點,對於發起人來說,略微不平等,存在一定限制。

當然,股權轉讓中涉及的事項具有多面性,以上這些只是鳳毛麟角。其實有時候股權轉讓是否麻煩,也要取決於公司規模。一些小公司,因為股東單一,股權結構簡單,在轉讓時比較簡單,存在的糾紛少,辦理時間更快,大公司則不一定。

⑵ 約定增資期限已到,股東資金有問題無法增資怎麼辦

追究未能按約履行增資協議的股東的違約責任。
或者變更增資協議,減少增資額,從新分配股權。

⑶ 怎樣退出股東與增資

把你持有的股票和份額轉讓了就成了。

⑷ 股東能否起訴公司要求撤銷增資的工商登記

增資是股東之間有協議才可以增加的 沒有協議是無效的

⑸ 股東要求公司返還增資款,法院為何判決支持

其實,無論是出資還是增資,股東之間都會簽訂書面的《出資協議》、《增資協議》。歸根結底都是一種履約行為,要受公司法的規制,也受合同法的規制。《合同法》規定了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合同的途徑,那麼增資或者出資過程中出現這三種解除權成就的情形,股東可要求解除相應的協議,要求公司返還出資或增資款。

其實,無論是出資還是增資,股東之間都會簽訂書面的《出資協議》、《增資協議》。歸根結底都是一種履約行為,要受公司法的規制,也受合同法的規制。《合同法》規定了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合同的途徑,那麼增資或者出資過程中出現這三種解除權成就的情形,股東可要求解除相應的協議,要求公司返還出資或增資款。

⑹ 公司現有股東增資,增資協議怎麼寫

寫明總的增資額,各股東的增資金額、增資方式、交納時間、增資後各方的出資比例,違約責任等事項。增資前,需要先作出一份股東會同意增資的決議。

⑺ 增資協議和股東協議有什麼區別

企業增資與股權轉讓不是同一概念。

⑻ 如何簽訂,履行,解除增資協議

公司實施法律行為時,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一個是公司內部的意思形成階段,通常表現為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第二個是公司對外做出意思表示的階段,通常表現為公司對外簽訂合同。處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和維護交易安全的考慮,即使公司內部意思形成過程存在瑕疵,只要對外的表示行為不存在無效的情形,公司就應當受其表示行為的約束。但無論如何,增資行為本質上還是屬於公司內部行為,與外部行為無關。

法律規定,《公司法》第38條規定增資應當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公司法》第44條規定增資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認繳出資;
《公司法》第180條規定公司規定公司增資需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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