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訴訟費怎樣收取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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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請問股東委託律師提起解散公司之訴,律師費用會按注冊資金比例收取嗎
此屬於民事案件。律師費的收取情況,按照辦理民事案件的標准收費。另外,律師收費要看什麼案子案子有大有小,根據案情。律師的收費情況不一,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現在每個省都有相關的律師收費規定。因此,委託律師需要和律師協商收費問題,同時參照當地的律師收費標准。
附:沈陽市律師業服務收費標准(試行)
(2015年8月24日經沈陽市律師協會第五屆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2015年9月6日試行
第二十四條 採取行業指導價的法律服務名錄,律師事務所收取法律服務費用可以參照下列標准: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基準收費標准為20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過100%。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訴訟(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8%;
(3)50萬元至l00萬元部分(含1 00萬元)為6%;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5%;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3%;
(6)1000萬元以上部分為1.5%。
3. 股東起訴法院解散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股東可以起訴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了股東起訴公司解散的具體情形為:「(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能夠找到證據證明上述情況的存在,就可以成功解散公司。
4. 申請公司解散是否交訴訟費
請求解散公司
訴訟費
的收取,有三種意見:一種按非財產類案件收取,
案件受理費
為50元;二是因涉及清算,按
破產案件
的標准收取;三是按注冊資金的數額比照財產類案件收取。
5. 訴求公司解散如何收取訴訟費
要去找人呀
6. 股東可以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嗎
7. 向法院申請公司解散訴訟,訴訟費標準是什麼
你說的股東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叫強制清算。
關於強制清算案件的訴訟費(即申請費)標准為普通財產案件收費的一半,,以強制清算財產總額為基數,超過30萬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20、申請費參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和第四十二條關於企業破產案件申請費的有關規定,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費以強制清算財產總額為基數,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計算,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從被申請人財產中優先撥付。因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強制清算程序依法轉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計收破產案件申請費;按照上述標准計收的強制清算案件申請費超過30萬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已經收取的,應予退還。
2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前,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准許的,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費不再從被申請人財產中予以撥付;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後,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准許的,已經從被申請人財產中優先撥付的強制清算案件申請費不予退回。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四條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准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第四十二條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8. 股東如何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一、股東要求解散的公司是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並且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公司。
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是使股東獲得利潤和受益。如果公司經營出現了嚴重的困難,陷入了經營僵局,繼續存續下去會使股東利益受到到更大的損失,那麼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就無法達到,解散公司也就成為股東的可能選擇。另外,也因為股東間的矛盾和利益沖突,使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出現混亂並長期陷於癱瘓狀態。在此情況下,如果維持公司經營活動,只能加劇公司經濟狀況的惡化,使股東的投資和權益血本無歸。
二、關於公司解散的問題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並且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時,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會因此而解散;如果公司因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也會解散。如果以上解散的原因都不存在,股東會也可以依決議解散公司。只有在窮盡了其他途徑,仍然不能解決的,股東才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達10%以上的股東才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綜上,股東行使這一請求權必須符合的三個法定條件是:a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b解散已成為唯一的解決辦法;c該請求股東的表決權必須達到全部表決權的10%;d如不能解決,該股東的請求可以通過法院行使。前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四、原告股東的證據准備:
1、公司的經營已連續幾年虧損的情況的證據,如財務審計報告等;
2、造成公司虧損的主要原因的證據,以及這個原因是無法挽救和克服的證據。如公司主導產品沒有市場,或根本沒有市場等;
3、公司的小股東向公司的控股股東提交的,就上述原因和虧損情況,要求解散公司的書面函件。該函件應說明虧損情況、虧損原因以及不可克服性、要求解散的意見和要求限期召開股東會對解散公司進行表決的請求、要求控股股東於要求日期內答復和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等內容。該函件以及控股股東的回復情況等,屬於窮盡了其他途徑仍然不能解決的證據;
4、原告股東的持股超過10%比例的證據以及公司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