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監會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會影響企業上市嗎
證監會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會影響企業上市
中國證監會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是指中國證監會對證券違法行為施加的一種監管措施,但該等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即不屬於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規定的行政處罰類型),同時由於該等措施是調查工作完成後作出的,因此調查、檢查措施以及在調查、檢查過程中採取的一些監管措施應不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范疇。所以《通知》中的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處罰性、非法律規定性和最終性的特點。
符合以上特點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就應當有29種①: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3)記入誠信檔案;(4)責令改正;(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9)限制業務活動;(10)限制分配紅利;(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13)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16)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18)暫停履行職務;(19)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公司;(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審核相關申請;(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23)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7)不予注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28)證券市場禁入;(29)撤銷證券公司。
『貳』 創業板收到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是利空嗎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
(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
(3)記入誠信檔案;
(4)責令改正;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
(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業務活動;
(10)限制分配紅利;
(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
(13)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
(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
(16)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18)暫停履行職務;(19)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公司;
(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審核相關申請;
(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
(23)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
(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
(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7)不予注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
(28)證券市場禁入;
(29)撤銷證券公司。
上市公司出現問題應會受到上述監管措施,屬於名義上股價得空范疇。
『叄』 出具警示函 對上市公司有何影響
你好,被交易所警示或者證監會處罰,肯定是上市公司有違法違規事項,這種影響偏空,非常小就是了。。
『肆』 近3年內受到行政處罰公司上市如何處理
若行政處罰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經過合理解釋,不會構成上市的實質性障礙;如果構成重大違法違規,只能等待,直至報告期內不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擴展閱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 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伍』 被調查企業有採用商業信用或融資租賃策略的嗎為什麼
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後,新力金融(600318.SH)因重大事項未公布而於5日起停牌。
根據上市公司公告,公司先於3月28日收到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後在3月30日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
經安徽監管局查明,截至2016年6月30日,新力金融子公司安徽德潤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德潤租賃)對安徽省東方金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東方金河)、淮南市榮勝昕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榮勝昕安)等公司的融資租賃應收款已經逾期,但子公司未按照公司制定的壞賬准備計提政策進行計提壞賬准備,導致公司2016年半年度報告出現錯誤,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公開資料顯示,新力金融前身為巢東股份,原本主營水泥、熟料的生產與銷售。自2015年起,巢東股份開始逐步收購類金融資產,並在2016年通過重大資產出售,將水泥業務置出,從而把經營重心放於金融服務業,公司主營業務也轉變為融資租賃、小貸、融資性擔保、典當等類金融服務業務。
此次令新力金融陷入窘境的德潤租賃,便是公司於2015年1月收購的。根據新力金融此前發布的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涉及違約的東方金河、榮勝昕安與德潤租賃關系密切,二者分為德潤租賃2013年、2014年的前兩大客戶。
據悉,東方金河、榮勝昕安分別主營房地產開發與銷售。2013年,榮勝昕安、東方金河分別為德潤租賃貢獻1860萬元、1629萬元的營業收入,占公司當期收入的29.21%、25.58%;2014年前三季度,德潤租賃從東方金河取得2511萬元收入,從榮勝昕安取得1724.15萬元收入,分別占總收入的22.58%和15.51%。
在新力金融同時披露的21份重大租賃合同中,東方金河與榮勝昕安的租金總額分別為2.22億元、2.44億元,占據1000萬以上租賃合同的前三位,另外一家叫做合肥市大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則占據第一名,租金總額為3.4億元,上述三者租期均在2013年至2015年間,蹊蹺的是,數額如此巨大的三份合同,德潤租賃竟未設定履約保證金,而在剩餘18份千萬元以上合同中,德潤租賃則設計了300萬至1500萬元不等的履約保證金。
目前,東方金河已因繁重債務而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公開資料顯示,單在2016年與東方金河有關的法律案件便超過20起,涉及內容包括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榮勝昕安同樣也是債務纏身,名下坐落於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國慶路與人民路交匯處的萬國廣場房產已經遭到法院查封。
此外,上述租賃合同中最大債務方合肥市大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同樣也是官司纏身。涉及案件包括民間借貸、施工欠款等,名下多處房產也已被法院查封。
那麼作為德潤租賃主要客戶的東方金河、榮勝昕安涉及到的壞賬規模到底有多大,將對公司2016年上半年凈利潤產生多大的影響,界面新聞致電新力金融,該公司無人應答。
數據顯示,在2016年新力金融合計實現營業收入8.11億元,凈利潤1.63億元;德潤租賃同期實現營業收入3.77億元,凈利潤1.9億元。
對於新力金融目前的經營,投資者還需注意兩點。其一、新力金融其餘各子公司面臨的信用風險。在新力金融日前公布的2016年年報中,該公司重要子公司德信擔保、德善小貸、德合典當、德潤租賃均涉及貸款合同糾紛近30項,合計涉案金額約為7222萬。
不僅如此,上述四家子公司在被收購僅一年就出現了無法履行業績承諾的問題。根據公開資料,2016年包括德潤租賃在內的四家公司實現扣非凈利潤為2.1億元,僅完成承諾扣非凈利的87.58%。
其二,新力金融立案調查還將影響到公司正在進行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據悉,新力金融擬收購第三方支付平台海科融通100%股份,此次調查可能會導致重大資產重組延遲、中止或終止。
『陸』 證監會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是處罰嗎
是一種行政的警告手段。
如果不整改,下一步很可能就要追究責任了。
所以不能小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