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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上市公司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發布時間:2021-04-27 02:28:39

① 如果擁有一個上市公司百分之30的股份就是這間公司最大股東,並且控制這件公司。

這種說法不準確,准確的說應該是擁有最多股份的股東就是大股東。你看看有不少上市公司大股東僅僅10%左右的股份,甚至還有5%左右股份的大股東。

② 最高法關於股權拍賣的規定

股權拍賣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它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通過拍賣方式有償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是否可以進行拍賣主要可以從兩個方面考察:一是否強制拍賣;二是股權的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還是股份公司的股權,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是流通股還是非流通股。股權強制拍賣一般是首選或者必須拍賣,而股權任意拍賣,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拍賣,而其他股權則應經過審批後才可拍賣。

③ 當持股比例達到30%時觸發要約收購的理解

一、2%和5%不矛盾。

二、要約收購分為兩種:主動要約和被動要約。主動要約是內收購人主容動自主發起要約收購,被動要約則是觸發了法律條件,也就是題目中提到的持股比例超過30%,這時候繼續增持的話,必須以要約收購的形式進行。

三、若得到了證監會的批准則可以商議進行部分要約收購,收購比例不得低於已發行股份的5%,若未得到證監會的批准則要進行全面要約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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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屬於證監會規定的豁免要約事項,具體說是屬於「免於提出豁免申請直接辦理股份轉讓過戶」的情形,簡單的說就是豁免發出要約並且直接可以購買,但是有前提,就是持股達到30%以後的一年以後,而且當年增持不超過2%。

當達到百分之三十時,達到了強制要約,可以進行商義部分收購,這個額度是要在百分之五以上的,但是如果沒有得到證監會的批准就還得進行全面要約。

④ 一個人能否直接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

可以,不過你得找中介機構給你出收購報告,就是券商投行

⑤ 老闆出讓員工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必須現金,是好事還是壞事

老闆轉讓股權了。是好是壞,有標准。就是看值不值轉讓的價格。股份的價值大於轉讓價格,好。否則,便是壞了。轉讓後應有書面文件。應去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並寫入公司章程。

⑥ 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意味著什麼

1、百分之三十的股份意味著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情要開股東大會表決,這是跟上市無關的。百分之三十股份說明在該公司的出資比例,將來可以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並享有其他的股東權利。
2、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
①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
②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③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⑦ 股份公司收購,要約和協議問題,如果超過百分之三十,是必須採用要約收購嗎如果想繼續使用協議收購可行

證券法只是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必須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要約發出後,公司股東按照收購要約的條件向收購人賣出股票,收購人不得拒絕。要約收購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這是證券法的強制性規定。

⑧ 收購人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如果繼續收購,收購人需要怎麼

問:收購人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如果繼續收購,收購人需要怎麼做呢?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證券法》指出,收購人在發出收購要約之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的收購報告,並載明以下事項。
一、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
三、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名稱;
四、收購的目的;
五、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六、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
七、收購所需的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八、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收購人還應當將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證券交易所。
收購人的收購要約應予以公告,公告應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後進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超過六十日。

⑨ 企業拍賣股份意味著什麼

執行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權是執行工作中的一大難點,本案標的巨大,牽涉面廣,涉及在實踐中如何理解和准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案外人是否能提出執行其他財產的申請

本案中,被執行人在豐華公司享有3100萬股國有法人,依法應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豐華公司作為案外人提出申請,請求停止拍賣本公司股份,轉而拍賣其提供的紅獅公司的股權,以替漢騏公司償債。對該申請如何允許?這是本案中面對的一個特殊問題。

執行中,有一種意見認為,《規定》第三條規定「被保全人和被執行人應當是股權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同時第八條又明確規定,「如果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在限期內提供了方便執行的其他財產,應當首先執行其他財產」,豐華股份公司非本案被執行股權的持有人或所有權人,故法院不應准許其暫停拍賣豐華國有法人股的申請,轉而執行其提供的紅獅股權。但《規定》的立法目的,應是在於盡量減少因法院執行拍賣國有法人股而可能導致的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經營和股價等所造成的影響,因此,法院在執行國有法人股時應慎重,只要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就盡量不要執行國有法人股。本案中,豐華公司主動向法院提供紅獅股權供拍賣,有其自身的利益考慮,但該行為並不損害冠生園公司債權的實現。從維護上市公司的利益角度考慮,法院在此情況下停止拍賣國有法人股轉而先執行紅獅股權,符合司法解釋的精神,因此應准許豐華股份公司的緩拍申請。

二、如何審查對被拍賣股權的評估報告

1.對評估報告應進行形式審查還是實體審查

《規定》第九條規定「拍賣股權之前,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同時第十條規定「應當要求資產評估機構嚴格依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程序和方法對股權價值進行評估,並說明其應當對所作出的評估報告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但對於法院是否應審查評估報告,以及如何審查,《規定》並沒有明確規定。有人認為,股權評估是專業性很強的問題,只是執行中程序上的一個環節,評估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基於當事人或法院的委託對執行標的進行評估,並非案件的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規定》已要求評估公司對評估報告不實承擔責任,故執行法院只需對評估報告進行形式審查即可,對實體問題不應作審查。

這種看法有一定道理,在無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執行法院通常只需對評估報告進行形式審查即可。但如果有人針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就應具體對待,如異議針對的是評估中的實體問題,則法院應對評估報告進行實體審查。評估工作由法院委託實施,評估報告的質量與執行程序的公正運行和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故法院對評估報告的實體問題應有審查的義務,只是該審查程序應在一定條件下啟動。

2.如何界定「股權價值」

對評估報告的實體審查實際上就是審查其對被拍賣的股權價值的估價是否准確,這里的關鍵是如何理解「股權價值」。評估機構立信公司認為,股權價值應為根據公開市場原則確定的國有法人股變現價格,採用每股凈資產調整法進行評估。法院認為,《規定》第九條所指的「股權價值」並非國有法人股的市場變現價格,因為這一價格受到股權交易市場行情的影響,圍繞股權價值而上下波動,缺乏相對穩定性,不能准確反映國有法人股的價值,「股權價值」應指評估時該國有法人股所代表的上市公司資產的市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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