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院執行被吊銷企業,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嗎
:追加執行申請書
申請; xxx男 於xxxx月, 漢族, 住xxx申請事項:追加xxxx限公司、xxxxxx限公司、xxx、xxx股東、xxx股東、xxx公司鑒事執行
事實理由:
根據xxx民院(x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確定權利義務申請已向xx級民院申請債務xxxx限公司實施強制執行
經查實xxxx限公司已於2008按照規定接受檢已工商部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該公司章程載明公司定代表xxx股東資情況xxxx限公司持股50%xxxx限公司持股20%、xxx持股15%、xxx15%申請與xxxx限公司簽訂建築施工合同該公司未支付xx%工程墊款xxxxxx元退工程保證金xxxx元訴訟費保全費xxxx元及利息遲履利息
《公司》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位股東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利益應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員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限責任公司立發現作設立公司資非貨幣財產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應由交付該資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其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百八十條 規定依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公司應由股東組清算組;
第百八十四條規定解散事由現起十五內立清算組始清算
第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組應自立起十內通知債權並於六十內報紙公告債權應自接通知書起三十內未接通知書自公告起四十五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司解釋、第十八條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未定期限內立清算組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主張其造損失范圍內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民院應依予支持
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進行清算債權主張其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民院應依予支持
述情形系實際控制原造債權主張實際控制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民院應依予支持據xxxx限公司吊銷營業執照情況應依通知申請(債權)申報債權迄今止該公司既未立清算組未通知申請申報債權該公司注冊資金實虛假注冊,抽逃資金等違行明顯存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利益主觀故意
根據高民院印發《關於適用<華民共民事訴訟>若干問題意見》第271條規定271、依照民事訴訟第二百十三條規定執行作執行或者其組織立、合並其權利義務由變更或者其組織承受;撤銷依關實體規定權利義務承受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執行根據律規定申請權其申請追加本案執行 高民院關於民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試行)
依照民事訴訟第二百十三條、高民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若干問題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本規定裁定變更或追加執行主體由執行院執行機構辦理;
基於述實事理由申請謹向貴院申請追加xxxx限公司、xxxx限公司、xxx()、xxx(股東)、xxx(股東)、xxx(公司鑒事)本案執行
⑵ 公司吊銷後股東的責任有哪些
您好,公司吊銷後股東的責任包括:
一、法定的清算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內容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據此,在公司被吊銷後,作為公司股東,有義務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職責:清理公司財產、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解業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剩餘財產、代表公司參加訴訟等等。
二、賠償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在公司停止生產經營並被吊銷的情況下,未能及時清算、未及時清理債權、債務,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包括租房協議未及時解除的租金損失等等。因此,作為股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例如股東利用關聯關系從事生產經營、獲利後故意不進行年檢,導致公司被吊銷,上述行為明顯屬於「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⑶ 公司被吊銷法院執行回來的錢可以直接劃給股東嗎
這種情況下應該是可以啊,不過也沒有外債啊,一定要注意信用,先還外債比較好
⑷ 公司營業執照已吊銷掛名法人代表不代表公司訴訟簽名,股東可以委託他人進行訴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幾個問題的復函(1990年11月14日 法(經)函[1990]91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經呈字第3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 一、企業法人因經濟、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應當加蓋企業法人的公章,並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蓋章。未加蓋企業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簽字或蓋章的,受訴法院應令其補正。立案時限,從補正後交法院的次日起計算。相關規定,訴訟應當需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如法人不簽字蓋章可通過股東會或股東代表大會進行決議對法人人員進行變更。
⑸ 最高法院:什麼情況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申請追加未如實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主體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因出現法定原因,將與直接被執行人有義務關聯的案外人,依法增加為被執行人的一項法律制度,被執行主體的追加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經法定程序進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執行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
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申請追加未如實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依法對該其他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內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如果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准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你院請示中涉及的問題,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此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⑺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依據如何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企業法人給予的一種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應當由其開辦單位或者企業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
清算期間,企業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應以甘肅新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科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債務人新科公司在訴訟中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至今未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因此,債權人蘭州岷山制葯廠以新科公司為被告,後又要求追加該公司全體股東為被告,應當准許,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

(1)虛假注冊。即以各類虛假文件(含虛假注冊資本證明等)騙取注冊的情形。這幾乎是所有的吊銷營業執照類型所共同採用的理由。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以及其它各類企業,凡以虛假注冊或者欺騙手段騙取營業執照,並情節嚴重時,皆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2)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公司法》第225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2條皆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不申請注銷。即已經破產或者解散清算結束後卻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對此名存實亡的企業,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就此規定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允許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
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函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內容如下: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如果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加訴訟,債權人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准許。該開辦單位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你院請示中涉及的問題,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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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股東以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清算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法院為什麼不予支持
因為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說明已經是符合公司解散的情況了,是不需要股東在提起訴訟進行解散公司了,也就是說不需要經過法院進行判決來解散公司了。如果股東再以這個事由提起訴訟的話,相當於沒事兒找事兒,所以法院就不受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