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代為公司履行法院案款可以向公司追償嗎
如果公司屬於案款債務人,那麼,股東代償後,可以向公司追償。
Ⅱ 股東欠入股資金可以追償嗎
股東沒有繳納或者少繳納入股資金,其他股東和董事會可要求該股東追繳股金或追償債務。
Ⅲ 掛名股東沒有代持協議的情況下可以追償實際出資人嗎
你想追償投資人,你既沒有自己的出資證據,也沒有代持協議,你憑什麼追償。出資人說你是股東,你就是,說你不是股東了,你就不是了。不是自己的東西,別起貪念。
Ⅳ 公司股東抽逃出資,其中一個股東被判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可否向其他股東按股權比例追償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我的理解是,氛圍吧兩種情況:
第一種,公司債權人對公司主張權利時,其他股東已經承擔了以其股權比例應承擔的責任時,該抽逃出資股東就沒有主張的權利了。而且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公司債權人僅向該抽逃出資的股東主張權利時,該股東清償後,還是可以向其他股東追償其他股東以股權比例應承擔的責任,但是其他股東可以就其濫用股東權利,對公司和股東利益造成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Ⅳ 股東出資糾紛中,其他股東是否要列為第三人
其它股東不應列為第三人,公司應列為第三人起訴。股東應按自己認繳的出資金額和時間出資到公司帳戶,公司收到股東的資本金後應做帳及出出資證明並登記在股東薄上。所以公司與股東是否出資有利害關系,也是知悉情況的對案件審理起作用。
Ⅵ 公司貸款某股東簽了連代擔保如被執行 可以向其它股東索回么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具有財產獨立,人格獨立的特點,因此公司應該承擔獨立的還款責任,保證人只能向公司主張債權,除非其他股東有出資不完全的情況。
採納謝謝
Ⅶ 為什麼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是從債務轉化而來的,因而連帶責任因連帶債務而產生。所謂連帶債務,是指數人負同一債務,依其明示或法律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之多數人債務形態。據此定義,連帶債務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①給付內容的同一性;②連帶債務的發生根據是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③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
公司運行過程中的11種連帶責任
(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5]第20條第3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64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非貨幣財產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31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不實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94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5)股東在公司設立時出資不實,公司發起人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6]第13條第3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6)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股東抽逃出資的本息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代墊資金協助出資的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5條規定: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受讓人知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而受讓股權,受讓人對該股東的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95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10)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11)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主體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公司法》第177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9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按份責任是指當責任人為多人時,各責任人按照一定份額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各責任人承擔的份額一般由法律或當事人自行約定。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可推定各責任人承擔相同的份額。具體如下:
對未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有過錯的公司董事、高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按份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8條: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Ⅷ 掛名股東在沒有代持協議的情況下如何追償實際出資人
掛名股東在沒有代持協議情形下因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從而無法向實際出資人追償,但對方也無法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從而行使股東權利。
Ⅸ 補充賠償公司債務後,名義股東如何向實際投資人追償
基於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原則,公司債務由公司獨立承擔,公司承擔債務的基礎為股東的出資,為防止股東不適當出資進而損害公司債權人權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亦即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的股東以其未出資本息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償賠償責任。在股權代持的語境下,基於商事外觀主義原則,此時名義股東需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為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債權人合法地要求名義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名義股東並不最終享有投資收益,故基於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最終責任還應由實際出資人承擔,故,《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綜上,補充賠償公司債務後,名義股東向實際投資人追償需符合如下要件:1. 實際出資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2. 公司債權人請求名義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債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3. 名義股東實際承擔了賠償責任。名義股東要對實際出資人未(全面)出資、公司債務的發生、債權人對名義股東的請求、名義股東的責任承擔進行充分的證明,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有可能實現對實際投資人的最終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