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執行董事必須是股東嗎
執行董事必須是股東。
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其職責為:
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的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並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㈡ 一人獨資有限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是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必須是股東不
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人啊,一個股東就是自己
㈢ 執行董事必須是股東嗎
執行董事不需要是股東,因而也不一定是股東會成員,因為股東會是由股東組成的,是股東行使權利的場所。在小規模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立董事會,而只設一名執行董事,該執行董事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對外代表公司,但他不一定是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