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有股權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後 出讓方要求禁止使用原公司名稱是否違法
既然股權已經轉讓給其他公司出讓方,禁止使用公司名稱是正確的,畢竟出讓方已經沒有股權,如果在使用原單位是違法行為
2. 有限公司,股東把股權全部轉讓給法人應該怎麼處理
股東之間股權轉讓需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並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然後,持相關資料到工商部門辦證窗口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公司變更股東登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三、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四、營業執照正、副本(登記事項未變更的提交副本復印件)
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不需要驗資。

(2)股東轉讓股權給公司違法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規范稅務機關、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征納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3. 股權轉讓協議有哪些違法情形
您好!
1、公司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導致對外轉讓股份之協議效力處於不穩定狀態。股東對外轉讓股份,未向其他股東進行通知,或轉讓價格條件優於內部通知的條件,此時,轉讓協議的效力要區分是否已實際履行來分別判斷。第一,轉讓協議已簽但尚未履行,此刻協議雖已生效,但由於內部股東的法定優先購買權對協議履行的效力進行了有力限制,權利受侵害的股東可直接主張優先購買權,使對外轉讓股權之協議無法實現;第二,轉讓協議已簽且已實際履行,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不能直接要求優先權,但可以主張侵權股東對外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其依據是最高法《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的規定,合同撤銷後,依據《合同法》理論恢復至合同簽訂前狀態,返還股權,退還價款,則享有優先權之股東可按原同等條件行使優先權;第三,轉讓協議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續均以辦理完畢,此時,出於維護交易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慮,如果超過一定期間(如一年)享有優先權之股東不主張行使其優先權,股東優先購買權將消滅。
2、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商股權的轉讓必須履行法定程序進行審批。外商投資企業中因為前置審批的問題導致了大量司法訴訟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隱名投資及外商股權轉讓,其目的無外乎意圖規避我國關於外商超額投資及行業投資限制的規定。本文僅針對股權轉讓問題,涉及糾紛的外商股權轉讓問題,絕大多數是以未辦理合同審批為由要求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可以是轉讓方主張,也可以是受讓方主張,主要根據公司經營效果而導致相應利益虧損方要求確認協議無效,歸根結底是利益導向問題。主要區分為兩種情形,第一,合同已簽訂,未辦理審批手續,受讓方也未實際參與經營,此時,可由權益受侵害一方主張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第二,合同已簽訂,未辦理審批手續,但受讓方已經實際參與經營,此時,公司具體經營管理狀態已發生改變,協議已經實際履行,除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外,協議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無效之合法緣由,對此類問題的解決司法機關不會採取一刀切的判定,將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遭受的損失程度、維持公司經營的最佳效果等各個方面,促成在某一權衡點上達成共識(不同案件不同處理,需要原、被告與辦案法官的充分溝通)。
3、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的特殊規定。這體現了國家對國有財產的特別保護,明確規定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必須滿足若干條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與之相應的規定是《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在此情況下,國有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條件的影響很大。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4. 公司對股東轉讓股權事項有法律規定按法律規定,無相關法律規定的從其約定
沒有法律規定的按工商注冊時工商局備案的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決議執行,或是公司內部合資經營時公證處公證過的協議執行。
5. 您好,想和您咨詢一個問題,公司股東因違法現在刑事拘留期間,公司想要把他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去工商
問:您好,想和您咨詢一個問題,公司股東因違法現在刑事拘留期間,公司想要把他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去工商辦理股東變更的時候得需要法院的股權轉讓裁定書嗎?現在我們手裡只有一個法院判決書,不知道去工商能不能辦理變更呢?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 一股東非法轉讓另一股東的股權給自己和其他員工,違反公司法哪些規定,如何起訴他。
首先是起訴他私自盜用他人信件,和非法侵佔他人財產。公司法的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7. 股東轉讓股權退出公司能否主張公司借自己的款項
您好,有限責任公司資不抵債破產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資不抵債,應申請破產,並依法進行清算。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不涉及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個人財產。如果經清算,公司所有財產不足以充抵債務,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全部清償,則只能進入破產債權,按比例進行清償。
拓展知識:
股東,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投資人,股東作為出資者按佢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股東中的東,原意指「主人」(東家),股東,即持股的主人,簡單理解就是「老闆」。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8.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可以私自轉讓嗎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內部轉讓是自由的,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正常情況下,公司股東是不可能退股,而將股份掛在公司集體股上的。股東想要退出公司只能通過減資或者股權轉讓的方式。
另外,有限責任公司時沒有股份說法的,也不存在股價的問題。建議再詳細了解一下公司的情況,好做針對性解答。
(8)股東轉讓股權給公司違法擴展閱讀: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一、案情:
甲乙丙三人在上海成立一家美容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0萬,三人各出資10萬。2008年5月11日,三位股東(作為甲方)與丁(作為乙方)簽訂公司轉讓合同書,約定甲方轉讓美容公司100%股權,轉讓費總額為42萬元,轉讓日期為2008年5月11日。
2008年5月12日,美容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甲、乙分別將其33.33%的股權轉讓給丁,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2008年5月12日,甲與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甲將所持有的美容公司33.33%股權作價14萬元轉讓給丁,丁應於協議簽訂之日起當日內,向甲付清全部股權轉讓價款。
此後,丁向甲支付股權轉讓款12萬元,尚欠轉讓款2萬元未付。此外,丁還與乙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上述股權轉讓已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甲隨後向上海浦東新區法院起訴丁,要求支付2萬元轉讓款及利息。
二、一審判決(上海浦東新區法院2008)
法院認為,甲、丁之間的股權轉讓屬甲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美容公司已就此轉讓事宜召開股東會,公司股東對此轉讓行為不持異議。甲、丁及乙、丙雖於2008年5月11日簽訂公司轉讓合同書,約定甲乙丙將全部股權轉讓給丁,但此後,僅有甲、乙與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丙並未轉讓股權。
而2008年5月11日的公司轉讓合同書對合同義務的約定均是針對甲乙丙三人,因此該公司轉讓合同書並未實際履行。此外,甲、丁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簽訂於公司轉讓合同書之後,且雙方已據此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因此,丁應按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履行。
至於甲、丁之間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前的未盡事宜,丁或美容公司如有證據,可另行主張權利,不構成丁拒絕向甲支付剩餘轉讓款的抗辯事由。
綜上,對甲要求丁支付轉讓款及承擔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丁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甲支付股權轉讓款2萬元;
(二)、丁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甲利息損失(以2萬元為基數,自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8月13日,按同期銀行3個月期定期存款利率標准計算)。
9. 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是屬於違法行為
公司股東私下轉讓股份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沒有與公司其他股東協商達成一致時不能私自轉讓股份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轉讓必須經過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才是合法的股權轉讓,而且沒有股東會關於股權轉讓的同意的決議書,工商局也不會給他辦理工商股權變更手續的 。

四、最高法院就最近個案觀點:股權轉讓發生在股東之間,並約定所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持肯定觀點 。
五、公司法解釋四就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效力問題有無新規定及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