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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普通決議

發布時間:2021-04-28 05:06:03

1. 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的區別

這兩種區分是對《公司法》中股東決議的具體劃分:
普通決議是指對於股東會的一般表決事項,僅需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即可通過的決議。
特殊決議是指對於股東會的特殊表決事項,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過。

參考法律: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

關鍵是表決權的比例是否超過1/2,有時候股份比例不完全等同於表決權

3. 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包括什麼內容

1.出席+>1/2
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選舉和更換獨立董事、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發行公司債券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迴避+出席+>1/2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出席+≥2/3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5)重大資產重組;
(6)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4.迴避+出席+≥2/3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本次發行涉及關聯股東的,應當迴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5.分類表決:≥2/3+≥2/3
(1)優先股
以下情形,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②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③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④發行優先股。
(2)上市公司主動申請退市或者轉市
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除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4.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普通決議須經全體股東中佔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才能通過。

對的,沒錯!

5. 發行債券是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公司增、減股本和發行任何種類股票、認股證和其他類似證券;發行公司債券;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認為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通過: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董事會擬訂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罷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財務報表;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5)股東大會普通決議擴展閱讀

發行債券的優缺點介於上市和銀行借款之間,也是一種實用的融資手段,但關鍵是選好發債時機。選擇發債時機要充分考慮對未來利率的走勢預期。債券種類很多,國內常見的有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以及可轉換債券。

企業債券要求較低,公司債券要求則相對嚴格,只有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兩個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才有發行資格,並且對企業資產負債率以及資本金等都有嚴格限制。可轉換債券只有重點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才能夠發行。

採用發行債券的方式進行融資,其好處在於還款期限較長,附加限制少,資金成本也不太高,但手續復雜,對企業要求嚴格,而且我國債券市場相對清淡,交投不活躍,發行風險大,特別是長期債券,面臨的利率風險較大,而又欠缺風險管理的金融工具。

6. 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案和特別決議案在定義上有什麼區別

根據企業自己的章程規定,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是過半數投票權通過即可通過的決議,特別決議是超過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通過才可通過的決議。
供參考。

7. 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有哪些

以分派股息、紅利的全部或一部發行新股,變更章程,增減資本,許可董事的競業行為,公司的解散與合並,締結變更或終止有關出租全部營業的契約,為更新設備或變更營業計劃轉讓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司營業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的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等。

對於不同的決議事項,各國設有不同的規定:有的需有代表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並須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有的則僅需有代表股份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各國法律對特別決議的表決權要求雖然不一,但一般均要求達到絕對多數。

(7)股東大會普通決議擴展閱讀:

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8. 首發需要股東大會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因此,首發需要特別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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