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不是股東,但老闆要把營業執照寫成我的名字,這樣做的危害有什麼
您好!這樣的掛名老闆不能做,一旦《營業執照》上寫了您的姓名,您就是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了,一旦老闆有任何非法經營的活動,您作為法人代表都脫不了干係。其中的危害性可想而知。謝謝閱讀!
❷ 營業執照股東撤出問題
一、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只要對轉讓價款達成一直,簽訂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完成,相對來說是最簡單的方式,但是經常會在轉讓價款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無法達成目的。
二、將股權轉讓給本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為外部的第三人收購股權首先會看這個公司是否有發展前途,瀕臨破產的公司一般是沒有人會收購的,一般對外轉讓股權要經過法定程序,其他股東還可能行使優先購買權,當然不管怎樣,你都能夠如願以償的達到「退股」的目的。
三、公司回購股權,但是需要滿足《公司法》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條件,該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請求解散公司,也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比如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這是其中一個可以解散公司的條件。當然還有其他情形也可以解散公司,在這里不一一列舉。當然這是最極端的方式,這種方式就是直接讓公司死掉。
最後,如果公司幾個股東真的無法在繼續一起經營了,離開或許是最好的選擇,就跟婚姻一樣,矛盾已經不可調和,還要求必須繼續生活,對誰都沒有好處,既然能夠一起設立公司,那麼一般都是關系比較不錯的,在這種情況下,好聚好散對誰都好。
❸ 營業執照上加一個股東,需要怎麼辦理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增加股東,但是增加完之後就會變成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不再是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增加一個股東後,公司類型變更為普通有限公司。
個人獨資公司增加股東需要向工商局申請變更公司的性質,可以到當地的工商局提交申請,注銷現在的公司,重新注冊一家公司,即可增加股東。
公司增加新股東的操作流程如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❹ 公司營業執照上添加一個股東麻煩嗎
1、營業執照只有法定代表人,沒有股東信息。
2、公司工商信息要增加股東,需要通過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等形式增加股東。
❺ 公司公章,營業執照被其它股東拿走了怎麼辦
案情:我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長),前段時間和其它幾個股東鬧的有些不太愉快,一個月前他們趁我老公出差從助手那裡拿走公章(說是辦事用),至今未還。現在又想把我老公從董事長的位置擺免,幾個人自己寫了公文蓋了公章,到處亂說此人已不是董事長了。昨天還把保險櫃撬開拿走了營業執照。這些應該是違法的吧,沒有法人代表的簽字隨便蓋章也是無效的吧。不過現在問題是最重要的這兩項都被他們拿走了,我們不知道怎麼辦才好。 律師意見一、本案定性 營業執照是確認公司獨立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資格的法律憑證,公章是公司對外進行活動的能夠代表公司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憑證。財務印鑒是代表公司進行銀錢收付活動的有效憑證。 有的人認為,營業執照、公章等不屬於財產范圍,本案糾紛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屬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上述憑證不僅以其本身的物體形態體現了一定的有形財產價值,更重要的是還體現了作為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標志的無形財產的價值,上述憑證對公司來講意義重大,屬於為公司專有的重要財產,盡管這些憑證作為財產與我們經常意義上的財產含義有所區別。 公司的財產權是獨立的,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股東、董事、經理均不得侵佔。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獲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六十三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以侵權為案由要求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是恰當的。至於刑事責任問題,由於構成侵佔罪法律要求達到一定數額,而營業執照和公章等本身製作的工本費用並不高,不能達到法律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最低數額,且刑法僅有偽造印章並無侵佔印章的專門規定,因此,不構成刑事犯罪。 二、關於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證明自己的主體身份合法、真實,在實踐中表現為立案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訴訟文書。 由於營業執照、公章等能夠證明和代表公司的憑證均在被告手中,因此無法提交法院要求的文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章、簽字只是一種形式,目的是證明原告的法人身份。一般情況下只要原告出具營業執照和公章即可證明,但由於本案訴爭標的就是能夠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法律憑證,如果當事人訴前即能夠以營業執照、公章來證明自己就不需要再進行訴訟,在本案特殊情況下原告出具復制於工商登記部門的公司工商檔案登記情況以及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授權亦可證明自己的法人身份,公司的工商檔案登記資料以其原始性和權威性甚至更具效力。 關於公司進行起訴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問題,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從中可以看出董事長與公司的關系是董事長代表董事會,董事會代表股東會,而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因此,一般情況下是通過公章和董事長簽字來代表公司進行意思表示,但在本案特殊情況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和授權亦可代表公司直接進行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訴訟主體資格的確認還涉及到公司選舉新任董事長的合法性問題,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由此可見,在本案特殊情況下,盡管董事長阻撓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召開並拿走全部證照印信,但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合法性是不存在問題的。 三、關於補領營業執照及公章問題 這是本案附帶的一個問題。本案中公司印信均已失去控制,因此公司的行為能力受到限制,財產安全處於危險之中。由於訴訟可能經一審、二審、執行程序,時間長,因此如果能將失去控制的印信宣布作廢而重新變更補領不失為保護公司合法權利和維持公司正常業務的一條捷徑。但在實踐中去報社刊登作廢聲明需出具營業執照和公章,去銀行變更財務預留印鑒需出具公章和原財務章、人名章。去公安局變更印章需出具營業執照,去工商局變更營業執照需出具公章,同樣陷入互為條件的尷尬境地。
❻ 股東可以去領取營業執照嗎
不需要。
辦理營業執照需要提交百材料如下:
1
申請表
2
委託書
3
章程
4
管理度人員任職文件
5
房產證和人員身份證
上述材料中的委託書就是股東委託經版辦人來現場辦理執照的證明文件,只權要有委託書,就不需要法人和股東到場。
❼ 公司公章,營業執照被其它股東拿走了怎麼辦
一、本案定性 營業執照是確認公司獨立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資格的法律憑證,公章是公司對外進行活動的能夠代表公司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憑證。財務印鑒是代表公司進行銀錢收付活動的有效憑證。 有的人認為,營業執照、公章等不屬於財產范圍,本案糾紛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屬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上述憑證不僅以其本身的物體形態體現了一定的有形財產價值,更重要的是還體現了作為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標志的無形財產的價值,上述憑證對公司來講意義重大,屬於為公司專有的重要財產,盡管這些憑證作為財產與我們經常意義上的財產含義有所區別。 公司的財產權是獨立的,任何人,包括公司的股東、董事、經理均不得侵佔。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獲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六十三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以侵權為案由要求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是恰當的。至於刑事責任問題,由於構成侵佔罪法律要求達到一定數額,而營業執照和公章等本身製作的工本費用並不高,不能達到法律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最低數額,且刑法僅有偽造印章並無侵佔印章的專門規定,因此,不構成刑事犯罪。 二、關於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證明自己的主體身份合法、真實,在實踐中表現為立案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有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訴訟文書。 由於營業執照、公章等能夠證明和代表公司的憑證均在被告手中,因此無法提交法院要求的文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章、簽字只是一種形式,目的是證明原告的法人身份。一般情況下只要原告出具營業執照和公章即可證明,但由於本案訴爭標的就是能夠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法律憑證,如果當事人訴前即能夠以營業執照、公章來證明自己就不需要再進行訴訟,在本案特殊情況下原告出具復制於工商登記部門的公司工商檔案登記情況以及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授權亦可證明自己的法人身份,公司的工商檔案登記資料以其原始性和權威性甚至更具效力。 關於公司進行起訴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問題,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從中可以看出董事長與公司的關系是董事長代表董事會,董事會代表股東會,而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因此,一般情況下是通過公章和董事長簽字來代表公司進行意思表示,但在本案特殊情況下,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和授權亦可代表公司直接進行公司的意思表示。此外,訴訟主體資格的確認還涉及到公司選舉新任董事長的合法性問題,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由此可見,在本案特殊情況下,盡管董事長阻撓股東會、董事會會議的召開並拿走全部證照印信,但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合法性是不存在問題的。 三、關於補領營業執照及公章問題 這是本案附帶的一個問題。本案中公司印信均已失去控制,因此公司的行為能力受到限制,財產安全處於危險之中。由於訴訟可能經一審、二審、執行程序,時間長,因此如果能將失去控制的印信宣布作廢而重新變更補領不失為保護公司合法權利和維持公司正常業務的一條捷徑。但在實踐中去報社刊登作廢聲明需出具營業執照和公章,去銀行變更財務預留印鑒需出具公章和原財務章、人名章。去公安局變更印章需出具營業執照,去工商局變更營業執照需出具公章,同樣陷入互為條件的尷尬境地。
❽ 營業執照上有所有股東的信息嗎
營業執照上只有法人的信息,並沒有全部股東的信息。
營業執照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定,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2019年3月1日起,全國啟用新版營業執照。經登記機關准予設立、變更登記以及補發營業執照的各類市場主體,頒發新版營業執照,之前存續的各類市場主體,可以繼續使用原版營業執照,也可以申請換發新版營業執照。
新版營業執照將印製國徽、邊框、標題(營業執照)、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登記機關公章、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監制等內容,列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號碼、記載事項名稱及內容、二維碼等內容,其中副本照面加打年報提示語。

(8)股東把營業執照擴展閱讀
有股東信息的是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出資證明書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 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條 股東信息的記載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❾ 營業執照下來了股東不幹了怎麼把股東從營業執照裡面踢出來呢
去換營業執照,或者只要你們簽了解約協議不換都可以
❿ 公司一股東私藏了公章和營業執照該怎麼辦
可以補辦營業執照;可以召開股東會,重新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經理,重新刻制公章,在報紙上將拿走的公章和執照聲明作廢。可以到法院起訴該股東干擾公司經營,侵犯公司財產權。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0)股東把營業執照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如果發生此類糾紛,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按照公司證照返還糾紛進行訴訟解決。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