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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佔用公司資金訴訟

發布時間:2021-04-29 18:52:52

『壹』 懷疑股東挪用公司資金,要准備什麼資料進行起訴或追究刑事責任,跪求好心人指定,,附上法律依據

如果你要自訴,就得有證據,法院不會因你的懷疑就給你立案的。
如果不是自訴,那你完全可以報案,讓公安機關介入。
但我建議你們先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再進行訴訟或報案吧,沒必要把對方搞死

『貳』 私企公司大股東侵佔公司財產和錢怎麼辦

該股東公司擔任相關職務並且利用職務便利備件職務侵佔否則般侵佔行

職務侵佔罪指公司、企業或者其單位員利用職務便利本單位財物非占數額較行
()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公司、企業或者其單位財產所權處所稱公司指按照《華民共公司》規定設立非限責任公司股份限公司;所稱企業指除述公司外非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定數量注冊資金及定數量業員營利性經濟組織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單位指除述公司、企業外非社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事業單位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象公司、企業或者其單位財物包括產產所謂產僅指已公司、企業、其單位占、管理錢財(包括民幣、外幣、價證券等)且包括本單位權占未占財物公司、企業或其單位擁債權財物形態言犯罪象包括形物形物廠房、電力、煤氣、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面表現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行具體言包括三面:
1、必須利用自職務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便利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關便利條作職權指指本職務、崗位范圍內權力與職務關便利條件指雖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許可權卻利用本職權或位所形便利條件或通其員利用職務或位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主管、管、經手、決定或處理及經辦定事項等權力;(2)依靠、憑借自權力指揮、影響屬或利用其員與職務、崗位關許可權;(3)依靠、憑借許可權、位控制、左右其員或者利用所求員許可權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權力;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權利;般職工利用單位暫財物房屋等交給自使用、保管權利等至於利用職務便利僅利用工作便利熟悉環境、容易混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財物構本罪構犯罪應罪盜竊罪論處
2、必須侵佔行本單位財物指單位依佔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自名義擁或雖自名義擁本單位占切物權、形財物權債權其具體形態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占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本單位財物化私既包括合已持單位財物視物加處、使用、收藏即變持所行自所佔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自標價售;所住單位房屋戶登記;或者隱匿保管物謊稱已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包括先佔單位財物利用職務便騙取、竊取、侵吞、私轉化私行論先持轉先持採取侵吞、竊取、騙取轉要本質於非占目並利用職務便作種非占意思表示達數額較標准即構本罪值注意行本單位財物非侵佔旦始便處於繼續狀態非所狀態結繼續並非本罪侵佔行繼續侵佔行完則應視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否完定沒完則應未遂論處財員故意某筆收款入帳未及結帳發現則應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數額較程度僅非侵佔公司、企業及其單位財物行沒達數額較標准則能構本罪至於數額較起點數額參照高民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單位員具體指三種同身份自股份限公司、限責任公司董事、監事些董事、監事必須具家工作員身份公司實際領導者具定職權本罪主體二述公司員指除公司董事、監事外經理、部門負責其般職員工些經理、部門負責及職員必須具家工作員身份或特定職權或事定工作利用職權或工作便侵佔公司財物本罪主體三述公司外企業或者其單位員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職工企業、公司、外合資、外合作企業等具家工作員身份所職工綜凡具家工作員身份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應依照本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規定處罰具家工作員身份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所說家工作員指公司、企業或者其公司、企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家工作員身份員包括受公司、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公司、企業代表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公司企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家工作員身份員具家工作員身份能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面直接故意且具非占公司、企業或其單位財物目即行妄圖經濟取本單位財物占、收益、處權利至於否已經取或行使些權利並影響犯罪構

『叄』 公司股東侵犯公司資產的起訴狀該怎麼寫,原告應該是公司還是個人,誰有範本發一個看下。謝謝啦

這個的話是有程序的,股東侵犯公司財產的話,你應當先向公司的董事會或者是監事會提出,要求他們來起訴,如果30天內他們沒有處理的話,你作為股東個人是可以起訴的。再有就是如果股東侵犯公司財產後無法查證等緊急情況的話,你也可以不經過董事會和監事會直接去起訴的。至於起訴狀的話和其他民事起訴狀一樣的。

『肆』 股東佔有公司財產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如果該股東在公司擔任相關職務,並且利用了職務的便利備件,那就是職務侵佔,否則就是一般侵佔行為。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3)依靠、憑借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人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准,即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佔一旦開始,便處於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並非本罪的侵佔行為的繼續。侵佔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帳,但未來得及結帳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伍』 公司股東挪用公司資金100多萬無力償還怎麼辦

要看因為什麼挪用,以及挪用資金的用途等方面,才可得知相關法律後果。

『陸』 公司解散後,發現控股股東侵佔公司資產應如何處理

公司解散後,發現控股股東侵佔公司資產,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

1、責令控股股東返還侵佔的財物;
2、控股股東支付利息等相關損失。

『柒』 公司股東挪用公司資金7500元可以追究責任嗎

可以追究責任
這種情況屬於侵犯公司的財產權利,公司可以追究該股東侵權責任,要求股東退還資金,並支付相應利息。

『捌』 股東佔用企業資金,有何稅收風險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版
(財稅權[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股東佔用企業資金,稅收風險之一為:個人所得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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