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東惡意損害公司利益,有沒有法律依據賠償
關於惡意串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其中第四種就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無效民事行為。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如果確有證據證明他們事前通謀,構成惡意串通,就可提出上訴。主要還是看證據
依據你所言,能夠可以得到A股東與乙公司惡意串通證據,可以提出上訴
Ⅱ 股東如果損害公司利益如何處理!
何為損害公司利益?是一個很難介定的問題,因為經營上的一些決策很難在初期預見效果的,各人的水平高低也會影響判斷;還有就是有時為了社會公眾利益也要舍棄公司利益,如果部份股東作出這樣的決定時也不能說他是損害公司利益的,也許他正是為了公司的長期利益而放棄短期利益。
所以公司的民主管理原則只能是少數服從多數,這里說的數量並非是人數,而是股份的數量。
如果對公司的決策有意見,或者認為執行股東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可以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動議,在股東大會上把你掌握的證據和意見提出,進行投票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