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股東不履來行出資義務的情形、責任、源如何處理簡單介紹如下:
一、 違反出資義務的情形有:
1、虛假出資:是指宣稱其已經出資而事實上並未出資,其性質為欺詐行為,如以無實際貨幣的虛假銀行進帳單,對帳單或者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和公司登記;
2、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後或資本驗資之後,將繳納的出資抽回,其性質亦屬欺詐。
3、遲延出資:是指股東不按章程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出資不足。所謂出資不足,是指在章程規定期限內,股東僅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諾的其出資義務,且至今未能補足出資的情形。出資不足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中最為普遍的現象。
5、瑕疵出資:是指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實際價值顯著低於評估價值,造成財產實際價值降低的。
商法通法律咨詢服務分析:
二、 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
1、 對公司應承擔的出資義務;
2、 對已出資股東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
3、 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
(1)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承擔無限責任
(2)出資不足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② 入股未按規定拿夠錢怎麼處理
1.在公司內部
(1)全面履行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股東權利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經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對債權人
(1)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發起人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③ 某股東不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如何處理
法律橋網友新安風咨詢:我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共有5個股東,股東會形成決議必須經過五分之四及以上的股東通過。現在遇到一個問題:股東會所做出的決議經過5個股東表決、簽字同意,但其中1個股東有不同意見,在決議執行過程中,那個股東就是不執行股東會決議。針對這種情況,公司應該採取什麼方式解決?不知道我有沒有把意思說明清楚,假如還需要提供什麼情況,我可以補充。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要看該決議的內容,如果該內容不涉及到他個人的,則公司董事長(或經理)或法人代表去實施即可;如果涉及到他個人而他不執行,如果有股東協議書,看協議書是否有約定違約責任,有則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規定違約責任問題;最後,如果他不執行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新安風再咨詢:我補充一下:決議內容都合理合法的,主要是為了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其他股東都按時全部打入資金了,就他經公司多次催問,但他就是拒不打入,這就影響到公司正常的運轉。我查過各類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都沒有涉及股東不執行股東會決議的處理問題。假如每個股東都為了某個問題沒有達到個人的目的而拒不執行股東會決議,那麼公司還怎樣保證運轉和生存?再說,他不執行決議所造成的損失怎樣去評估?又怎樣才能去要求他向公司賠償?賠償的額度怎樣掌握?廣州辛巴哥哥律師再解答:首先要看該股東會決議是否「合理合法」,本案涉及到股東會是否有許可權來就「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來作出決議,股東會的職權是法定職權,其許可權的范圍由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規定,從公司法的條文可以看出股東會乃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許可權范圍乃決定公司內部的事情,至於股東是否願意「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則屬股東個人決定的事情,除非公司章程有約定,否則股東會無權就此作出決議。對以上「每個股東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暫借給公司流動資金」問題,可以考慮採取增資來解決:公司股東會重新作出決議,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各自股東根據股權比例增加出資,同時規定若某股東不願意增加出資者,其該出的部分可由其他股東按照比例認購。此時,若該股東不願意增加出資,其在公司中的股權比例必將降低。(當然,借貸關系跟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完全是兩碼事。)新安風再咨詢:按照你說的,那股東除了出資以外,公司流動資金有困難,難以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那每個股東都可以不聞不問了,公司的的死活就隨他去了嗎?這到是個問題,要引起重視了。這說明某個股東可以不顧自己個人的投資的風險,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把其他股東的投資全部拖死了,這到是個歹毒的主意。因為5個股東中,有2個股東是很有實力了,其中一個有上億的資產,老員工也有幾百萬的資產,還有3個股東都是工薪階層,但現在這3個股東持有52%的股份,那2個股東持有48%的股份。那兩個股東就是要通過不斷的擴股,把其他3個的股份變成零頭,直至可以忽略不計,變成他們2個占絕對的控股,完全由他們2個人說了算。我認為這是一種惡意的行為,有沒辦法去阻止他們這么做呢?現在公司就是按照他們2個人的意見,以超出公司注冊資金的5倍的投入去擴大生產,造成現在公司的流動資金運轉不靈,他們之中是一個股東就故意不肯對公司出借資金,用這個辦法來迫使這3個股東放棄自己的權利和利益。這算是什麼行為,這個行為是合法還是合理?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他們的惡意行為?懇切的希望哪位高手提供幫助,現在公司到了緊要關頭。在此,先謝謝啦。廣州辛巴哥哥律師再解答:1、由於公司的股東會的職權是法定職權,其職權的限度由公司法作出了規定。而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問題,這是一個合同關系,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能通過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來確定,只要借貸雙方沒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無法達成合同,股東不存在借款的義務。公司本身是一個「資合」與「人合」的混合體,若股東不和或某股東寧願投資失敗,則公司的經營必定受到影響,這樣的問題,法律也難以解決。2、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法律規定需要2/3以上表決權股東的同意;公司「以超出公司注冊資金的5倍的投入去擴大生產」屬於公司的經營策略方針,這樣的舉措需要50%以上的股權的股東的同意。股東可以從程序上來保護自己權利。新安風再咨詢:按照你的看法,那這個公司只有這么乾耗而沒有其他的解決辦法了?對於公司向股東借款可是通過股東會形成一致意見的呀,但到實際執行時,就是那個股東不肯借給公司了。現在股東不和的很顯然的,那個股東既不轉讓股份,也不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那到時公司盈利了他又得照樣按照比例分紅,那這是哪家的法律規定?關於增加註冊資本,這個是絕對可以做到按照公司章程辦事的,他們沒辦法隨意擴股。假如公司有盈利了,可以採用什麼合理合法的方式對待不執行股東會決議的股東呢?
④ 股東不能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時如何處理
自然人股東因出國和被判刑不能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時,可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為履行其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其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取得其股東地位。
⑤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公司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法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⑥ 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應承擔什麼責任
資本充實是公司經營發展的基本要求,是公司法人獨立人格的集中體現。可現實中,許多公司都普遍存在股東出資不到位的問題,這不僅使公司經營缺乏資金,而且使其他股東承擔補繳出資的連帶責任。因此,面對此種情況,公司及其他股東應如何處理,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本律師根據實務經驗,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具體歸納如下:
一、限制股東權利
召開股東會,若公司章程無特別規定,則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即可對該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表決權、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自益權作出合理限制。則該股東僅能行使與其實際出資比例對等的股東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追究該股東的出資義務及違約責任
公司全面出資的股東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該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同時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資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要求該股東將未出資的股權內部轉讓
出資到位的股東可以與該股東協商要求其將未出資部分的股權內部轉讓,之後由受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公司可以作減資處理
公司對此可以作減資處理,未出資到位的股東按減資後的注冊資本計算其應繳納的出資,則應繳納的出資金額相應減少。
注意:公司減資須履行相應的程序。
(一)召開股東會,按公司章程規定進行表決通過,若公司章程對此通過比例無特殊規定的,則按照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減資決議作出後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三十日內報紙上公告。
(三)公司內部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四)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五)修改公司章程並變更工商登記。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五、解除股東資格
該處理方式僅適用於該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經公司催告要求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繳納或催告返還,仍未繳納或返還,經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⑦ 股東未獲得股利該走怎樣的法律程序
1、如果公司已通過股利分配方案,你對該分配方案無異議,只對方案的執行持有異議時,你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要求按利潤分配方案給付股利。
2、如果你認為該股東會、董事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方案決議內容違反了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認為形成該決議的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或違法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該決議之訴。
3、如果你認為該股東會、董事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方案決議內容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該決議無效之訴。
4、如果公司根本沒有形成對股利分配方案的決議時,可以請求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或者依法自行召集股東會。如果股東會、董事會仍不對利潤分配形成決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5、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如果你行使請求權而公司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或你與公司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後六十日內不能達成股份收購協議,你可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法院起訴。
6、如果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既不違反公司章程也不違反具體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上述五種情形,只是「不合理」,那麼其救濟途徑法律暫時沒有規定。
⑧ 公司股東權益糾紛常見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您好!
一、股權確認
創業者設立公司或者參與設立,或者受讓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時,在行使股東權益時卻遇到障礙,在很多情況下就需要對股權作出確認,也就是要確認其在公司的股東身份。
由於種種原因有些創業者,雖然出資創辦了企業,卻不是以其本人名義,而是用親友、同學或者其他人的名義進行。這種安排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不能據此向公司主張權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可以確認其股權。如果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確認其股權,要求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如果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這些安排的前提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股東知情權和分配權
任何一個公司均有一部分股東相對弱勢,如小股東或者其他對公司失去實際控制的股東,他們的權益基礎是知情權,權益的最終實現是分配權。股東知情權體現在閱覽、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管理人員名冊、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等。當然股東也不能濫用其權利,比如股東請求查閱、復制公司會計帳簿的,應當說明正當目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⑨ 公司長年不分紅,剝奪股東基本權利,小股東該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採取法律形式維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2、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4、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9)股東權利未兌現的處理擴展閱讀
銷售額超億元的某高新技術企業因兩股東產生分歧,認為大股東翟某開辦空殼公司並轉移公司資產,小股東劉某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解散公司。日前,這起被認為是首例高科技企業股東壓制案件在順義法院開庭。
股東劉某訴稱,其與翟某是北京德威特電力系統自動化有限公司的兩位股東,二人分別持有公司48%和52%的股權,但因經營思路分歧,兩人逐漸產生矛盾。
劉某稱,翟某不斷利用擔任執行董事、總裁等優勢,利用被告公司對自己實施壓制,剝奪了劉某的參與經營管理權、知情權和收益權,並免除其監事職務。除此,翟某還通過設立殼公司等手段轉移並侵佔公司財產,公司已名存實亡。
劉某認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劉某的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遂請求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翟某被列為第三人。
庭審時,被告及第三人律師辯稱,被告公司並未像劉某所稱「發生經營困難」,一直正常納稅,股東利益也不會受到損失。
被告代理律師表示,曾一直私下與劉某協商,但其一味地要解散公司,僅發律師函而不願對話,其行為是擾亂公司經營。
當日,該案並未當庭宣判。(記者 孔德婧)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人民網—稱大股東侵佔財產小股東訴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