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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集團侵權

發布時間:2021-04-30 01:11:19

① 請問:關於Autodesk公司來函的事你們公司解決了嗎我們公司今天也收到類似的告知函,真莫名。望解答

他們一直打電話過來,後來發過來律師信,我們買了兩套,還是得花錢解決。。。

② 反對短視頻侵權,會不會對國漫造成影響

網上掀起了一股轟轟烈烈地反對短視頻侵權浪潮,五百多個明星集體表示要對短視頻的版權進行嚴格管理。天下飯圈是一家,反對短視頻侵權的風遲早會刮到國漫圈子,它會對國漫造成影響嗎?答案是肯定的,但影響大小主要看哪家公司缺錢,需要割一下短視頻回血。



並不一定所有視頻平台都希望限制國漫短視頻的發展,某站和271等本身國漫比較少,使用素材不多的視頻平台,不希望限制國漫短視頻的發展。至於鵝腸會不會下場限制國漫短視頻,我們暫且看看。

③ 男人40歲是日立,50歲是微軟,60歲是松下,70歲是聯想。那麼80歲是什麼

20歲的男人是哈巴狗,嘴巴一翹蜜直流。
30歲的男人是看家狗,整天圍著鍋台走。
40歲的男人是野狗,整天尋花又問柳。
50歲的男人是癩皮狗,懷揣偉哥到處走。
60歲的男人是瘋狗,能咬一口是一口。
70歲的男人是病狗,只能摸摸小姐的手。
80歲的男人是死狗,一點想法都沒有。

④ 一大早就收到Autocad的法務函和律師電話,是不是要被罰款了呀

收到法務函≠馬上罰款
當使用盜版的企業收到對方律師法務函時,應該怎麼處理呢? 企業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收到法務函≠馬上罰款。很多企業以為收到法務函就是需要馬上罰款,其實收到法務函只是提醒企業,在某段時間內需要更換正版軟體,過了期限沒整改才會開始罰款;
2、國外軟體廠商及其代理公司均是企業,不具備行政執法權,重要的是作為企業它無權查訪另一個企業,因此不必理會他們及其代理商的「高壓」非要購買他們的軟體;
3、企業在收到律師函後既不要過於緊張,也不要採取「鴕鳥政策」,把頭埋在沙子里,裝作沒看見。而應該通過各種途徑了解解決辦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例如盡快卸載盜版軟體,安裝正版軟體,當地版權部門也就不會再追究。
4、通常解決正版化手段有2種:第一是企業購買國外正版軟體,當然,國外軟體價格不菲,企業需要耗費巨大的經濟成本,用於後續每年的升級費用以及各種售後費用;第二是用1/5價格選擇性價比高的國產軟體,極大緩解企業采購壓力,此種方式適合非土豪級的中小企業。
如果選擇國外軟體,有可能存在信息化安全的隱患,另外容易被國外軟體商掌握該企業的內部情況,從而進行「綁架」威脅購買更多套數的軟體。
正版化新選擇:國產軟體為企業正版化安全護航
從《國家企業使用正版軟體工作手冊》中得到印證,所謂「正版軟體,既包括外國軟體,也包括國產軟體」,無論該產品與之前非法安裝的是否同屬於同一公司的產品,都屬於正版化。隨著市場化經濟發展,我國近年來出現了一大批以中望3D為代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產三維CAD設計軟體,作為國家戰略性軟體產品,助力製造業企業加速正版化工作的推進,完成信息化建設。國產二維、三維CAD軟體近年為什麼比國外軟體更受到國內企業的青睞認可,主要原因是基於其高性價比優勢:
一、版權保障:擁有全球自主知識產權,購買國產軟體還可得到政府部門的認可;例如購買中望3D超過一定數量的用戶經過推薦,可獲由版權保護聯合會頒發《正版軟體示範單位》登記證書;
二、兼容保障:對於國內許多中小型企業用戶而言,常常因為受限於上下游企業采購了國外的三維CAD軟體,而不得不購買昂貴的同類軟體。中望3D 可以兼容所有國外主流三維CAD軟體,並能高效、准確處理其它三維CAD圖紙。
三、安全保障:國產軟體更加自主可控,比國外軟體在信息化安全上更值得信賴;只需撥打全國正版化法務援助小組電話,有法務專業人士解答企業所面臨的法律正版化相關問題,並提供量身定製解決方案;
四、成本保障:目前在全國掀起的「企業三維CAD正版化扶持計劃」,共300多家企業加入,用低成本解決正版化,避免企業收到法務函後被國外軟體「綁架」而支付巨額費用。
綜上所述,當企業收到CAD盜版侵權的律師法務函時,不要不管不問,但也沒必要驚慌失措,而是需要冷靜了解多種途徑,尋找最合適企業的解決方案。國家正版化的浪潮之下,必會嚴厲打擊使用盜版的企業行為,決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切莫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一旦被成功狀告侵權使用盜版軟體,等待的將是嚴厲處罰,甚至企業負責人還可能會鋃鐺入獄。
詳細可以咨詢下迅宜捷,他們會更相信的幫您分析給到你有效建議。

⑤ 沈陽浪潮大數據創新應用有限公司怎麼樣

沈陽浪潮大數據創新應用有限公司是2015-12-30在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沈陽市和平區三好街96號5層X-5。

沈陽浪潮大數據創新應用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210102MA0P49FT9H,企業法人宋若翔,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沈陽浪潮大數據創新應用有限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沈陽浪潮大數據創新應用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⑥ 公司收到了 AutoCAD 的告知函 軟體版權問題

收到法務函≠馬上罰款
當使用盜版的企業收到對方律師法務函時,應該怎麼處理呢? 企業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收到法務函≠馬上罰款。很多企業以為收到法務函就是需要馬上罰款,其實收到法務函只是提醒企業,在某段時間內需要更換正版軟體,過了期限沒整改才會開始罰款;
2、國外軟體廠商及其代理公司均是企業,不具備行政執法權,重要的是作為企業它無權查訪另一個企業,因此不必理會他們及其代理商的「高壓」非要購買他們的軟體;
3、企業在收到律師函後既不要過於緊張,也不要採取「鴕鳥政策」,把頭埋在沙子里,裝作沒看見。而應該通過各種途徑了解解決辦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例如盡快卸載盜版軟體,安裝正版軟體,當地版權部門也就不會再追究。
4、通常解決正版化手段有2種:第一是企業購買國外正版軟體,當然,國外軟體價格不菲,企業需要耗費巨大的經濟成本,用於後續每年的升級費用以及各種售後費用;第二是用1/5價格選擇性價比高的國產軟體,極大緩解企業采購壓力,此種方式適合非土豪級的中小企業。
如果選擇國外軟體,有可能存在信息化安全的隱患,另外容易被國外軟體商掌握該企業的內部情況,從而進行「綁架」威脅購買更多套數的軟體。
正版化新選擇:國產軟體為企業正版化安全護航
從《國家企業使用正版軟體工作手冊》中得到印證,所謂「正版軟體,既包括外國軟體,也包括國產軟體」,無論該產品與之前非法安裝的是否同屬於同一公司的產品,都屬於正版化。隨著市場化經濟發展,我國近年來出現了一大批以中望3D為代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產三維CAD設計軟體,作為國家戰略性軟體產品,助力製造業企業加速正版化工作的推進,完成信息化建設。國產二維、三維CAD軟體近年為什麼比國外軟體更受到國內企業的青睞認可,主要原因是基於其高性價比優勢:
一、版權保障:擁有全球自主知識產權,購買國產軟體還可得到政府部門的認可;例如購買中望3D超過一定數量的用戶經過推薦,可獲由版權保護聯合會頒發《正版軟體示範單位》登記證書;
二、兼容保障:對於國內許多中小型企業用戶而言,常常因為受限於上下游企業采購了國外的三維CAD軟體,而不得不購買昂貴的同類軟體。中望3D 可以兼容所有國外主流三維CAD軟體,並能高效、准確處理其它三維CAD圖紙。
三、安全保障:國產軟體更加自主可控,比國外軟體在信息化安全上更值得信賴;只需撥打全國正版化法務援助小組電話,有法務專業人士解答企業所面臨的法律正版化相關問題,並提供量身定製解決方案;
四、成本保障:目前在全國掀起的「企業三維CAD正版化扶持計劃」,共300多家企業加入,用低成本解決正版化,避免企業收到法務函後被國外軟體「綁架」而支付巨額費用。
綜上所述,當企業收到CAD盜版侵權的律師法務函時,不要不管不問,但也沒必要驚慌失措,而是需要冷靜了解多種途徑,尋找最合適企業的解決方案。國家正版化的浪潮之下,必會嚴厲打擊使用盜版的企業行為,決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切莫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一旦被成功狀告侵權使用盜版軟體,等待的將是嚴厲處罰,甚至企業負責人還可能會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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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公司收到CAD發的法務函,說是使用盜版侵權了,要求給個答復,不然就啟動法律程序,這個問題怎麼解決

收到autocad的法務函,應該提前詢價,根據企業自身的財務條件和成本情況,了解是全部采購autocad,還是搭配采購價格更低的軟體,更合適。
正確了解軟體正版化知識,提前知曉可供選擇的其它軟體備選方案,將有助於企業主在突發情況下,更有把握地用最低的成本合法合理解決問題,並且體現了企業對於autocad等軟體知識產權的尊重及支持。
因使用盜版autocad而收到autocad法務函被autocad罰款,如果置之不理,或者沒有其它價格更低的備選軟體可選,最後就必須用高昂的采購費用來換取「和平「。
很多企業以為收到法務函就是需要馬上罰款,其實收到法務函只是提醒企業,在某段時間內需要更換正版軟體,過了期限沒整改才會開始罰款。因此在一定的期限內,還有時間准備應對。
國家版權局、信息產業部等9部門聯合編訂出版的《企業使用正版軟體工作手冊》中作出了詳細解釋:軟體正版化,指軟體終端用戶購買正版軟體,代替原來安裝的非法產品。也就是說無論該產品與之前非法安裝的是否屬於同一公司的產品,都屬於正版化,沒有硬性規定要購買使用盜版被查處的軟體。因此可以選擇全部采購autocad,也可以采購價格更低的軟體搭配,降低總體成本。

⑧ 有沒有法律專業人士可以幫幫忙!!!

論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的規避與應對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和公民法制意識的日益增強,隨著新聞傳播、新聞輿論監督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力的不斷提升,近些年「新聞官司」呈現出大幅度增多的趨勢,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紛紛被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自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正式生效至今,我國先後出現了四次新聞訴訟浪潮。第一次浪潮的主要特點是「小人物」告大報;第二次浪潮的主要特點是大名星告小報;第三次浪潮的主要特點是工商法人告新聞媒體;第四次浪潮則是以官方機構和公務員起訴新聞媒體為表徵。與前三次新聞訴訟浪潮相比,第四次浪潮具有原告身份地位高、媒體涉訟面寬、訴訟時間長、法律關系復雜等多方面的特點。特別要提到的是,在這一階段的「新聞官司」中,法院和法官往往不再作為客觀公正的「旁觀者」,而成為與新聞媒體對簿公堂的原告與被告。據筆者收集的資料,在法院和法官涉訟的新聞官司中,新聞媒體多為敗訴。盡管不同時期新聞訴訟的特點不一,但有一點卻一以貫之,那就是新聞侵害名譽權案件成為新聞訴訟案件的最主要的類型。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統計,1992年至2002年十年中,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案件數量已經占我國「新聞官司」的80%以上。因此,認真深入地研究新聞侵害名譽權問題,不僅對防止某些人濫用新聞自由的權利,保障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權,而且對尋求規避新聞侵害名譽權糾紛與訴訟的對策,對保護新聞媒體與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開展正常的新聞輿論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什麼是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

作為信息的新聞報道對集體和個人的侵害大多表現在名譽權上。對名譽,新版《現代漢語詞典》和《辭海》的解釋是:「名聲」。《現代漢語詞典》對「名聲」的解釋是:「在社會流傳的評價」。《辭海》的解釋是:「社會對公民的人品、道德、功績,對企業的信譽、產品等的綜合評價。它關繫到公民和法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因而法律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這兩個定義告訴我們:在社會中,每一個公民、每一個社會集團(法人)都擁有名譽,名譽具有普遍性;名譽關繫到公民和法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對公民和社會集團來說具有重要性;名譽是一種社會綜合評價,在評價主體上具有公眾性,在評價方式上具有客觀性,在評價結果上具有積極與消極、正面與反面等差異性。另外,名譽還具有流傳性、時空性和變遷性。

名譽權就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對其名譽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這種權利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它集中地體現在公民和法人的名譽評價的公正性和不可侵害性上。這里所說的評價的公正性是指公眾評價、客觀評價、綜合評價這三種評價綜合的公正評價。如果是個人評價、主觀評價、片面評價,都可能有失評價的公正性。因此,新聞報道中對公民和法人的評價都要求必須是公眾的、客觀的、綜合的,而不是個人的、主觀的、片面的,否則,報道就會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從這個意義上說,名譽權本質上是公民或法人應受社會公眾給予公正評價的權利和要求他人不得以任何行為來造成對自己的不公正評價的權利。這里所說的不可侵害性是指公民和法人對自己的觀點、思想、行為、社會表現等因素所形成的有關其素質、才幹、品格的社會評價等方面享有不可侵犯的權利。公民和法人一旦獲得了某種社會評價,這種評價也就具有相對的固定性,任何破壞這種固定性和貶損其社會積極評價、誇大其社會消極評價的行為,都是對公民和法人名譽權的侵害。

名譽權是現代社會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權利,是人格權的一種,因此,名譽權具有人格權所共有的特徵。這些特徵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定性,即它是一種法律規定的權利;二是財產關聯性,名譽權本身雖不是財產,但良好的名譽往往會帶來財產或獲得財產的機會,而不良的名譽則會喪失自有的財產或可能會得到的財產;三是人身專有性,名譽權只能為特定的名譽主體所享有,公民或法人從出生或成立之日起就享有名譽權;四是名譽權是絕對權,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的權利。

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新聞侵害名譽權除了擁有侵害人格權的一般特徵外,還有自身的具體特徵:

(一)新聞侵害名譽權侵權行為的主體是新聞媒體、新聞作者和新聞材料提供者。新聞侵權的主要特徵是新聞作品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表傳播而造成的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權的損害。無論是採用本新聞單位記者所采寫製作的新聞作品,還是採用通訊員、特約記者采寫製作的新聞作品,發表傳播的新聞單位都是新聞侵權的主體。這里應該注意的是,構成新聞侵權的主體必須是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聞單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報紙、雜志、電台、電視台、新聞網站,其新聞侵權主體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上級主管單位。

新聞作品作者包括專職新聞工作者和業余新聞工作者,他們的新聞侵權可以分為四種情況:一是業余新聞工作者采寫製作新聞而構成侵權的,作者和發表傳播這篇新聞報道的新聞單位同為侵權主體,可一同列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二是業余新聞工作者采寫製作新聞,經作者所在單位或被報道單位審查核實後加蓋公章的,一旦新聞發表傳播後構成侵權,具備法人資格的審查蓋章的單位或者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審查蓋章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可一同列為侵權主體。三是專職新聞工作者在自己任職的新聞媒體發表新聞而導致侵權的,一般把侵權主體歸結為所在的新聞單位,因為他們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四是專職新聞工作者的作品不在自己任職的新聞媒體發表播出,而是在其他新聞媒體發表播出的,其侵權主體則是專職新聞工作者本人和發表播出新聞作品的新聞媒體。

新聞材料提供者也被稱為新聞源,他們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社會組織。一旦新聞構成侵權,不管新聞材料的提供者有沒有主觀故意,都可以列為侵權主體。

(二)侵權行為主體在新聞傳播中實施了侮辱、誹謗、揭人隱私等侵害行為。這里包括這么幾個要件:一是新聞作品中是否存在侮辱、誹謗的內容;二是新聞作品中是否存在侮辱、誹謗的言詞;三是損害名譽的內容和言詞在新聞作品中是否指向特定的客體。四是構成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新聞作品是否經新聞媒體公開發表傳播。

二、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的法律依據

我國的新聞立法工作比較滯後,到目前為止,仍沒有一部專門的《新聞法》。但這決不是說我國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無法可依。實際上,我國現行的許多法律和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都對新聞侵害名譽權問題有所涉及,它們都可以作為處理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問題的法律依據。它們可以分為六個層次:一是憲法;二是一般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三是行政法規,如《出版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四是行政規章,如《報刊管理暫行規定》等;五是地方性行政法規,如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河北省新聞工作管理條例》等;六是執政黨的方針政策,如中共中央《關於當前報刊新聞廣播宣傳方針的決定》(1981年1月29日下發)、中共中央宣傳部《關於新聞報道工作的幾點規定》(1988年2月6日下發)等。筆者對這些法律依據具體條文進行了分類研究,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一) 關於新聞侵害名譽權的主體和客體

新聞侵害名譽權的主體,就是實施新聞侵權的行為者,他們往往作為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的被告。對誰是新聞侵害名譽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兩份司法解釋中作出了明確規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六條中規定:「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規定:「因提供材料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一)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二)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權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默許,致使他人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關於發表傳播侵權新聞作品的新聞單位是否成為侵權主體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15日《關於侵害名譽權案件有關報刊社應否列為被告和如何管轄問題的批復》規定:「報刊社對要發表的稿件,應負責審查核實。發表後侵害了公民的名譽權,作者和報刊社都有責任,可將報刊社和作者列為共同被告。」

新聞侵害名譽權的客體,就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權。人格權是指人格主體依法享有的維護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它包括姓名權、名稱權、隱私權、榮譽權、名譽權、肖像權等。《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關於對死者名譽的保護

我國現行法律在對死者名譽權的保護方面還比較滯後,但也作出了相關規定。目前,這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兩份公函和一份司法解釋。第一份公函是1989年4月12日關於陳秀琴為其已故女兒吉文貞名譽受侵害而起訴案件的函,即《關於死亡人的名譽權應受到法律保護的函》。它指出:「吉文貞(藝名荷花女)死亡後,其名譽權應依法保護,其母陳秀琴亦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份公函是1990年10月27日頒布的《關於范應蓮訴敬永祥等侵害海燈法師名譽權一案有關訴訟程序問題的復函》,函說:「海燈死亡後,其名譽權應依法保護,作為海燈的養子,范應蓮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五條中有這樣的問答:「問:死者名譽受到損害,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答: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關於新聞侵害名譽權的主要形式

根據我國當前的新聞實踐和司法實踐,一般把新聞侵害名譽權歸結為新聞誹謗、新聞侮辱、新聞嚴重失實、新聞作品中揭人隱私和不當評論等五種。主要法律依據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其中第七條規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在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又明確規定:「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新聞誹謗是指無中生有,說人壞話,毀人名譽。它不但構成民事侵權,嚴重的還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對新聞誹謗的處理,還可以依據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揭人隱私也是新聞侵害名譽權的常見形式。隱私是不願告人的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私事。在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擁有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不公開其家族關系、夫妻生活、戀愛日記、信函、錄音錄像等與私人生活有關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事實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第一百四十條明確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另外,在被采訪對像不知道的情況下,通過電話參加廣播電視節目而構成的侵害名譽權案件近幾年上升較快,這類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為《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新聞侮辱、新聞內容嚴重失實和不當評論是當前新聞侵害名譽權最主要的形式,遺憾的是,由於新聞界,特別是法律界對此尚有爭論,法律依據還很不充分。

(四)關於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在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中,作者和新聞單位是否負有侵權責任,關鍵看是否有構成要件。199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此有明確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五)關於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歸責

在我國尚無《新聞法》的情況下,對新聞侵害名譽權責任的追究主要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和第一百二十條。其中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滿意;(十)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關於道歉,199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條中規定:「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在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中,在賠償損失方面與其他民事案件有所不同的是,還有一個賠償精神損失的問題。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賠償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他人人格權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十條還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關於新聞侵害名譽權的免責

在一定條件下,新聞作者和新聞單位可以免除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中又明確規定:「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文書和實施的公開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新聞單位的新聞內參稿件即使內容有不實之處和具備新聞侵權的四個要件,也不能認定構成侵害名譽權,因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經受害人同意的新聞報道可以免責。根據是199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時事新聞報道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和肖像權。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本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1991年5月頒布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作了進一步的明確:「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三、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的規避

任何一個新聞記者,任何一家新聞媒體都不希望自己採制、發表、播出的報道產生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規避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的對策有很多,最重要的有三條:正確的觀念、合法的報道和必要的技巧。

(一) 正確的觀念

在我國當前的社會條件下,要規避新聞侵害名譽權糾紛與訴訟首先要牢固樹立真實性觀念、全面客觀公正觀念、人民利益觀念、平等觀念和法律觀念。

真實性觀念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真實性是新聞本質屬性中的第一屬性,是新聞價值不變因素中的第一因素。所謂新聞的真實性,就是指報道的事實必須准確無誤,客觀全面,真實可信。首先,新聞事實必須是客觀存在,而不是主觀意念;其次,新聞事實包括時間、地點、人物、情節、過程、數據、引語、原因、結果是准確可信、完全真實的;再次,新聞不僅要求事實的真實,而且從事物的整體和聯繫上也必須做到客觀全面,符合實際,報道中的闡述、說明、議論、背景交待等應符合事實的本來面目,不能人為曲解,做到本質真實。弄虛作假不但是對新聞受眾的欺騙和愚弄,對神聖的新聞事業和新聞原則的褻瀆和踐踏,同時也是對采訪報道對象合法權益的侵犯。

全面客觀公正觀念 全面、客觀、公正是新聞報道的職業要求,但他們並不是同一層面的概念。相對而言,公正是結果,全面、客觀是手段。只有全面,才可能做到客觀,只有全面客觀,才可能做到公正。全面客觀公正的要求首先是由事物的客觀性決定的。一切事物都是客觀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作為客觀事物反映與傳播的新聞也應該是客觀的;全面客觀公正的要求也是新聞媒體的社會使命和責任決定的。作為社會信息的收集、整理、管理、傳播者,它必須保證信息的全面客觀公正真實;全面客觀公正的要求也是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要求。一個不全面客觀公正的媒體和記者肯定會遭到社會公眾的譴責。當然,我們這里所說的客觀公正與資產階級所標榜的「客觀公正」有本質的區別。社會主義新聞事業從來就反對沒有階級傾向性的「純客觀」,無產階級理解的客觀是人們對客觀事物的反映與反映的客觀事物的一致,是客觀事物的報道與所報道的客觀事物的面貌和本質的一致。這是更高層次上的客觀。

人民利益觀念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黨的根本宗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我黨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黨性是人民利益的最高體現。我們的新聞事業是黨的事業和社會主義事業的一部分,所以,我們采訪報道傳播什麼,怎樣采訪報道傳播都必須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最高標准。在新聞采訪報道傳播中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保障人民群眾知的權利、言的權利和批評監督的權利。知情權,就是人民群眾了解國家事務和社會生活各種信息的權利。言論權就是人民群眾自由發表自己觀點和意見的權利。批評監督權就是人民群眾對社會和國家事務以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批評監督的權利。從本質上講,新聞輿論監督是人民群眾監督在新聞媒體上的體現,而決不是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對社會和國家事務以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批評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的主體是人民群眾而不是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

平等觀念 權利平等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平等為憲法和我國其他法律所確認並保護。權利平等既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必要社會政治條件,也是實施包括輿論監督在內的新聞報道傳播的必要社會政治條件。在新聞報道傳播中,權利平等主要表現在兩個層面上:一是新聞輿論權利平等。一方面人民群眾可以通過新聞輿論工具監督領導機關、領導者的工作,有權向決策機關、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反映自己的願望、要求、意見和建議;另一方面,領導機關、領導者也可以通過新聞輿論工具了解、監督社會問題,向人民群眾公布決策過程、工作成效、工作失誤,與人民群眾進行溝通。一方面,新聞媒體可以通過反映社會意見實施輿論監督,另一方面,領導機關和人民群眾有權監督指導新聞工作。二是在事實面前的權利平等。新聞單位、新聞記者和被采訪報道者在事實面前的權利是平等的,前者不能因為自己掌握報道傳播權而無視後者的合法權益。在社會主義社會,新聞單位和新聞記者有權利根據事實刊播必要的批評報道,被批評者也有權利根據事實在同一新聞輿論工具上進行反批評。若批評與事實不符,被報道者享有要求更正、賠償損失直至追究報道者法律責任的權利;報道者則有更正、賠償損失、負法律責任的義務與責任。

(二) 合法的報道

新聞報道是整個社會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它承載著傳播信息、宣傳教化、文化娛樂、表達思想等功能。它所反映的是社會主流文化,因此,它必然要遵守它所置身其中的法律文化。所謂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政策、習慣、法律思想、法律意識、法律觀念等維系社會秩序的一整套系統。新聞報道的合法,至少包括報道程序的合法、報道行為的合法、報道內容的合法三個方面。

1.報道程序的合法。我國新聞界長期以來一直比較重視新聞報道所反映的「故事」內容,而很少考慮獲得「故事」的程序。無獨有偶,在法律界也長期存在著重視實體法輕視程序法的觀念。近幾年,法律界逐漸改變了這一狀況,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都開始把實體法與程序法一視同仁,然而,在新聞界不重視程序的情況仍然很普遍。新聞報道程序的合法包括采訪報道主體的合法、采訪報道範圍的合法、采訪對象的合法、采訪報道手續的合法、傳播主體的合法等等。首先,我國新聞報道的權能是國家專門授予經批准登記的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的,因此,未經授權的其他機構和個人就不是新聞報道的權利人和行為人。所以,非新聞機構和非記者提供的報道,新聞機構和記者若直接採用,就有責任對報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確認,並要對失實和侵權承擔完全的法律責任。盡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對構成侵權的報道,報道信息提供者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相關新聞單位和新聞記者的法律責任並不因此免除。其次,新聞機構內部對記者也要授權。授權應該有書面憑證,如記者證、特約記者證、采訪證、介紹信或者是其他憑證等。新聞采訪報道人的每一次采訪報道行為都應該是經過授權的,否則,采訪的報道新聞單位不應當採用。再次,采訪報道過程中,新聞記者應當遵守一定的程序,如在采訪時要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徵求對方同意等等。在編輯他人報道時,應當請作者審閱,確認事實等。另外,有些報道範圍也是法律不允許的,如涉及到黨和國家機密的領域,個人隱私等。有些采訪對象是不允許的,如犯罪的未成年人。對有些重要會議、特殊領域、特定對象的采訪還必須先辦理一些特殊的采訪手續等。完備的合法的報道程序既是對采訪對象的尊重,也是對記者合法采訪行為的保護。對記者來說,一旦具備了合法的采訪身份和手續,接下來的采訪行為就有可能變成職務行為,即使後來發表的報道構成侵權,也不應成為被告,負法律責任的只能是所在的新聞單位。

2.報道行為的合法

在新聞實踐中,采訪報道行為的合法化問題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強行采訪」;二是隱性采訪;三是「媒體審判」。

所謂「強行采訪」,在一般人看來,就是在采訪對象不同意接受采訪時而進行的強制性采訪。嚴格說來,這是一個不夠嚴謹准確的概念。對「強行采訪」合法性的分析,應該從記者的采訪權開始。采訪權問題,是近幾年來中國新聞界的一個熱門話題。著名新聞法學家魏永征先生認為,采訪權來源於言論自由。我國雖然至今還沒有一部法律文件明文規定包括采訪權在內的新聞工作者的基本權利,但這些權利不僅在習慣上、觀念上是得到公認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據的。因為我國《憲法》同樣規定了言論、出版自由和進行文化活動的自由(新聞自由)的內容。在我國《憲法》中,明文規定言論自由的主體是公民。新聞工作者也是公民。他們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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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公司這樣做侵權嗎

法律也規定,未經員工同意,是不能扣款的,但是單位一般都會有員工手冊,一般會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扣款,如果該手冊是經合法程序製作、公示,那麼就可能被認定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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