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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違法違規監管有效性

發布時間:2021-04-30 08:36:01

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的目標和意義是什麼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開的時間上是個永遠持續的過程,是定期與不定期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化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給股份持有人創設一個可以隨時變現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獲得更為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的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化所產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強制性。有關市場主體在一定的條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絲毫變更的餘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的籌資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發行人從而應按照招募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性階段中履行依法披露義務,投資者之間關系的一個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還在於法律規定的發行人具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頗具契約特徵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也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在發行人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是極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後,才有少許自由發揮的餘地。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徵得各方同意的基礎上,從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所作的強制性規定。並且,它必須對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權利義務的單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個特點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得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階段還是在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均只承擔披露義務,而不得要求對價。而無論是現實投資者或是潛在投資者均可依法要求有關披露主體提供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

2. 基於上市公司舞弊行為的審計風險研究側重點是什麼

會計舞弊產生原因及治理摘要:文章分析我國存在的部分企業會計舞弊現象的原因,並在此基礎上,針對不同的產生原因提出相應的對策,對於當前我國遏制日益嚴重的會計舞弊現象有一定的現實意義。關鍵詞:會計舞弊;原因;審計對策自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上市公司在財務報告舞弊方面的丑聞不斷。從最早的「原野」、「瓊民源」、「紅光」、「鄭百文」、「張家界」等,到2001年的銀廣廈事件更是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會計舞弊行為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因此,探討分析會計舞弊現象、成因,尋求審計對策,對遏制此起彼伏的會計舞弊案件,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一、會計舞弊的產生原因分析(一)法律監督不力近年來,我國在規范上市公司經營行為、健全會計核算、完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於企業改革尚處於探索階段,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剛剛起步,資本市場的發展還極不完善,因此,面對不斷涌現的新的經濟事項,法制建設明顯滯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迄今為止,我國有關主管部門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是依靠行政手段來處理會計造假行為,對違法的處罰力度明顯不夠。造假即使被查出來了,對造假者的處罰也可以說是不痛不癢,而未被查出則可以獲得相當可觀的收益,於是違法的巨大利益誘惑與低廉機會成本的反差,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甘願鋌而走險,會計舞弊現象屢禁不止。(二)行政監督管理體制不合理、監督不到位我國目前對企業財務會計信息進行監督的部門主要有財政、審計、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而這些監督部門又按一定的許可權分別劃定監管范圍。財政部門按《會計法》的規定對所有企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監督。審計部門按有關法規規定也只是對涉及國有資產的單位進行審計監督,同時又按國有資產和資金的隸屬關系劃分了管轄范圍,國家審計署對於中央級企業所屬的二、三級企業和中央垂直單位在財務會計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監督不到位、糾正不及時,許多違法違紀問題得不到及時糾正。證監會在負責股票上市過程中,承擔了一個全能的角色,既負責新上市公司的資格審查,也負責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對上市公司各種違規行為的查處,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監護人」,也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虛假財務會計信息引發資本市場危機。銀監會、保監會對其監管對象也受制於成本效益原則,不可能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去實現事事調查,也不應該細管到不會有任何違規發生的程度。 (三)社會監督缺乏有效性從社會監督來看,由於會計師事務所專業技術水平與職業道德等方面不足,使獨立審計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一是審計的獨立性不足。獨立性是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核心,也是審計的一個重要特徵,它是審計結果得到社會公眾信任的基礎。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實際由內部人決定,股東大會的批准只是一種形式,由內部人委託事務所審查自身,這無疑易使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受到削弱。二是收費制度不科學。在審計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費時間與執業質量呈正相關性。因此,為保證執業質量,國際通行的做法是按審計時間收取審計費用,但我國目前盛行的收費制度是與公司資產或凈資產總額相聯系的,而與審計時間脫鉤。在此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往往有不合理縮短審計時間的傾向,有時還會減少必要的審計程序,以犧牲執業質量為代價換取自身經濟利益的增加。三是審計人員整體業務素質欠佳。目前國內確實有一些業務素質過硬的注冊會計師,構成了審計職業界的中堅力量,但從審計執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來看,則不容樂觀。另外,各會計師事務所對注冊會計師的後續教育重視不夠,從而使得不少審計執業人員理論基礎不扎實,知識結構單一,職業勝任能力不足。(四)會計政策前瞻性不夠任何一套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都不可能盡善盡美,涵蓋會計實踐中的一切業務,它們只能對會計工作提出基本的規范和原則,而且大多數只是對以往會計實踐的總結,每當許多新情況、新領域、新行業出現的時候,總是很難找到一個恰當的會計准則或制度作為會計操作的依據。也就是說,法定會計政策往往滯後於會計實踐的發展,這就使得公司在處理新業務時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標為標准隨意地進行會計處理,為滋生會計舞弊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由於會計制度和會計准則一般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在指導實際工作時,需要會計人員的專業理解和職業判斷。當會計人員存在舞弊的沖動時,就會利用對會計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確實則錯誤的會計處理,這樣的會計舞弊行為往往具有極大的欺騙性。(五)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條件下,所有者、董事會和高層管理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責權關系而構成的組織結構,是處理公司中各種合約,協調和規范公司各利益主體之間關系的一種制度安排。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是由原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由於改制上市的時問比較短,公司受傳統經濟體制的影響依然比較嚴重,故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還不完善,

3. 上市公司是否受到金融機構的監管

按照金融機構來的管理地源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央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金融機構中的證監會有權監管理上市公司,但籠統說上市公司受金融機構監督就是錯誤的。
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雖然無權監督上市公司,有權力要求提供全面、可靠的財務資料,接受相關咨詢。

4. 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監管的影響

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 證監會如何提高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效率可以有哪些具體措施

1、責令改正
2、監管談話
3、出具警示函
4、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5、行政處罰
6、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7、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 出具警示函 對上市公司有何影響

你好,被交易所警示或者證監會處罰,肯定是上市公司有違法違規事項,這種影響偏空,非常小就是了。。

7. 上市公司違規操作,有誰來監管,具體是偷稅漏稅,到哪裡舉報

當地稅務局、中國證監會或者當地證監局都可以

8. 為什麼上市公司沒有違規還被證書監會出具監管意見函

確認違規就不是監管而是處理或懲罰了。
證監會發現疑問,有必要發送監管意見的
謝謝你的提問

9. 如何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2013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我們資本市場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的里程碑事件,對於上市公司進一步規范公司治理,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提高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意見》中明確要求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這就要求企業及時主動開展信息披露工作,讓廣大中小投資者參與企業的監督,評估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與實際運作。把公司相關信息准確、及時、主動地與投資者進行雙向交流,對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對稱、改善市場投融資環境、推動理性投資觀念的形成、培育以誠信為基礎的股權文化產生重要作用,從而達到增強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相互信任與支持,同時對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也具有積極意義。
《意見》完善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能有效推進上市公司累積投票制以及網路投票,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高度透明的公司運作自然會比暗箱操作更加規范, 對於投資者來說,良好的投資者關系將增強他們長期持股的信心,有利於擴大他們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力。
《意見》加大實施中小投資者的賠償機制,能強化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准確性,規避上市公司通過重大事項信息披露滯後產生內幕交易。對於誠信規范的上市公司,能加大市場的支持力度,如期獲得投資者的廣泛認可,實現外部對公司經營約束的激勵機制、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利益,以及緩解監管機構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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