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何行使表決權
在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股東的表決權及股東會議事決策易生爭議,從而影響股東行使權利,為明確股東表決的權利及表決制度,新公司法作為如下規定: (股東表決權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決議事項)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就民商事審判中正確理解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43、44條之規定,現對相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第43條規定的股東表決權應當包括人數決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權,有人認為,我國公司法第43條僅規定了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即比例決)的方式。這是一種誤解。 修改前的公司法確實只規定了比例決,但修改後的公司法對此放寬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一般應當按照出資比例,但各國公司法也允許公司章程特別規定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即人數決)。我國公司法第43條即體現了這精神。 公司法第43條前半句規定的「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一般方法,即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公司法第43條後半句的但書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為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在章程中自行約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法。所以,股東行使表決權既可採取比例決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約定採取人數決的方法。 綜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法可由公司章程自行約定;公司章程未約定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公司法第44條規定的表決權包括比例決和人數決 公司法第44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人認為,該款所稱表決權,僅指比例決。該種理解不全面。 公司法第43條規定的股東表決權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決,也包括了人數決。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必須與第43條規定相—致,因此該款不僅指比例決,還應包括章程約定的人數決。 三、違反公司法第44條第2款規定的決議無效 公司法第44條第1款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該款規定表明,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採取公司自治原則,即公司有權在章程中規定不同的表決權數比例,如哪些事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哪些事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等等。 但應注意,該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章程、增減資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款屬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關於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的約定必須以不違反該款規定為前提,否則,約定無效。
⑵ 股東大會的表決機制主要有幾種
股東大會基本上分兩種:記名制和不記名制,必需依公司章程所有規定進行,同時又分兩類表決:到場制和完全股份數量制,等同代表制和實名制;所以交叉運用表決機制可以有八到九種;
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2/3表決權通過的有那些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股東會的表決制度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⑷ 股東會議的表決制度是
按股份比例計票
一般問題簡單多數過
重要問題需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