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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份鎖定

發布時間:2021-04-30 17:23:08

1. 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關聯人持有股份的一個公司,其鎖定期是三年還是一年

不要誤導。這事不能摳字眼,要審慎判斷,應當鎖定了36個月。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控股98%企業你說與控股股東有區別嗎。要看鎖定期的目的

2. 實際控制人與控股股東的區別

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區別:

1、控股股東一定是大股東,但大股東卻並不一定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控股股東,是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4、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在實踐中,社會公眾投資者往往很容易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誰。但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則很難辨別。

6、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為德隆集團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實際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萬新等自然人。

不弄清楚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誰,就難以辨別由實際控制人操縱的關聯交易,也無法對其關聯交易是否公允及是否會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造成影響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可能使投資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7、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監管部門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規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時,必須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詳細資料。

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准則亦要求各上市公司嚴格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以便為社會公眾提供更為充分的信息。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份鎖定擴展閱讀:

控股股東的定義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 股票鎖定期限是什麼意思

你好,持股方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將所持的股票轉讓出去,這一期限即為持股鎖定期。
上海股交中心規定,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是有鎖定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存量股份總數的25%。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更嚴格的限制性規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解除限售。
《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業務暫行管理辦法》規定:
(1)非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進入上海股交中心轉讓,每批進入的數量均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進入的時間分別為掛牌後依法依約可轉讓之日、掛牌後依法依約可轉讓之日期滿一年和兩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認定。
(2)掛牌前六個月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進行過轉讓的,該股份的管理適用前條的規定。
(3)掛牌前六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六個月可進入上海股交中心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上海股交中心轉讓。
(4)掛牌後進行定向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非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登記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鎖定期滿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新增股份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其餘新增股份可一次性進入上海股交中心進行轉讓。
2、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後對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間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是否需要鎖定12個月?
對於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但持股比例低於30%的,也應當遵守《證券法》第九十八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股份鎖定期的規定。
在了解了鎖股期的期限之後,我們就可以對鎖股後上市時間做出預判。鎖股後多長時間可以上市?一般情況下,鎖股的期限是在3到12個月內,大多數都可以在此期滿後就能夠完成上市的需求。但是也存在其他情況。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4. 什麼是股份鎖定期

即股票暫時不能出售的時期。

具體來說:上市鎖定期是指為了減少對二回級市場的答影響或保護其他中小投資者的公平權利,限制部分投資者在一定時間內在證券市場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有限的時間是鎖定期。

新上市股份為鎖定期其中。

1.在機構網路下購買和發行的新股鎖定期為期3個月;

2.上市公司高管鎖定期持有的股份為12個月。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份鎖定擴展閱讀: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二)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三)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近3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5. 董,監,高及實際控制人股份鎖定期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董監高)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五章第一節5.1.4條款規定: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收購該部分股份;發行人在刊登招股說明書之前十二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其持有的該部分新增股份。《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6. 豁免公司控股股東自願性股權鎖定什麼意思

公司上市後,控股股東的股份有1年鎖定期,鎖定期內不得轉讓。有的公司控股股東為維護股價自願延長股份鎖定期,豁免公司控股股東自願性股權鎖定就是免除公司控股股東自願延長的鎖定期。

新上市股份為鎖定期其中。

1、在機構網路下購買和發行的新股鎖定期為期3個月;

2、上市公司高管鎖定期持有的股份為12個月。


(6)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份鎖定擴展閱讀: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二)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三)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7. 什麼叫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主板也稱為一板市場,指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市場(通常指股票市場),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證券發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場所。

中小板塊即中小企業板,是指流通盤1億以下的創業板塊,是相對於主板市場而言的,是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場內設立的市場,屬於主板市場,其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場的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即「兩個不變」)。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的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

(7)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份鎖定擴展閱讀:

控股股東的控股條件: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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