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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如何控制公司

發布時間:2021-05-01 03:40:37

Ⅰ 怎樣才能防止小股東過多的干涉公司的經營呢

那我建議你們去找有著這方面專業知識與能力的服務商,比如智律股權我就挺推薦的,他們會幫助你們進行股權架構調整,從而幫助你們把握公司的控制權。

Ⅱ 小公司股東如何對經營者的監管

1、兄弟兩人股權合起來是否達到控股這是一個很決定性權力,能控股就能對另一個經營股東有較大的約束力,可以對他的經營決策進行表決;這是最大的監管權;
2、公司章程對一些重大公司決策表決方式是怎樣規定的也是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股東會決議需要多少表決權才能通過(如:變更法人需要2/3以上表決權通過,任命公司管理人員需要1/2表決權通過等等),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加強兄弟兩的監管權;
3、如果另一股東是控股的,又是法定代表人,你們又不想持股了,乾脆轉讓股權,先轉讓給這個股東,他不要,可轉讓給第三人

Ⅲ 小股東如何制約大股東

一、查閱公司會計報告及賬簿。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1)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東應保留書面請求查閱會計賬簿的證據,公司十五日內不予答復的即可啟動訴訟程序。當公司以「合理根據」予以拒絕正當目的的查閱時,股東在歷經拒絕前置後即可啟動訴訟救濟,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對此請求,從訴的類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專門設置了「股東知情權糾紛」這一二級案由。

(2)對於如何列當事人這一問題,權利受侵犯的股東自然是原告,公司應列為適格的被告,如將實際控制的大股東或實際管理人作為獨立訴訟主體,不符合訴訟原理。判決的效力及於公司,而非大股東、董事等。當然查賬並非最終目的,實現查賬後,股東可以具體作出自己的選擇。

(3)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條明文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查閱會計賬簿,這就使得會計賬簿造假很難。

(4)公司的每年利潤情況可以通過查詢工商檔案中的年檢資料獲得,如公司不能反證年檢資料中的情況不符合真實情況,年檢情況中的審計報告即可成為原告主張分紅權的有力證據。

二、公司盈餘分配訴訟(股東分紅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三十五條
【股東分紅權利】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作為訴訟案件,應當根據股東要求盈餘分配的具體案情決定訴訟策略。1、公司盈餘分配方案經股東會通過的情形。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會提出並由股東(大)會通過,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則屬於公司自治和規定自治的范疇。如果分配方案已經股東會通過,而公司不予執行,則股東完全可以起訴公司要求履行給付。2、公司盈餘分配方案未經股東會通過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問題屬於自治范疇,若未經股東會通過分紅方案,這時起訴時要慎重審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條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具有合理性(3)、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是否符合股東平等原則。若不符合三條件,則股東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進行分派股利,此訴屬於給付之訴。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專設「公司盈餘分配權糾紛」這一二級案由。

三、召開股東大會

法律依據: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四、股東行使退股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股權收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小股東對抗大股東的殺手鐧:解散公司請求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六、大股東惡意罷免或無理阻撓中小股東擔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條【股東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二十條【股東權利限制】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Ⅳ 小股東如何應對大股東處理公司財產行為

案情簡介:
李進及王抄凱等人同為創業公司股東,其中,李進等3人股權比例為6%,王凱等4人股權比例為94%。2010年3月,王凱等4人私下簽訂《關於股東孫敏待遇的保證承諾書》,約定保證股東孫敏監事會席位,孫敏可以享有向公司拆借200萬元等特殊權利,同時約定該協議視為創業公司的董事會決議。李進等三人認為該承諾書侵害創業公司利益,故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無效。

法院審理:
股東個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權以個人意志代替公司意志,違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未經股東會決議處分公司財產,否則構成股東權濫用,故判令王凱等4人簽訂的《關於股東孫敏待遇的保證承諾書》無效。

律師評析: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李進等3人系小股東,其利益由於王凱等4人私下簽訂的《保證承諾書》而受侵害,故其完全有權起訴維權。
另外,關於《保證承諾書》的效力認定,首先其締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其次,其內容違反《公司法》規定,完全系大股東因侵害李進等小股東而處理公司財產的行為,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Ⅳ 持股比例小,創始人如何才能繼續控制公司

融資的時候有條件的引入資本方。在控制權里,事先約定好的東西通過合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具體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1、和投資人簽訂一個表決權委託的協議,讓大股東將重大的表決事項約定給到創始人團隊,讓創始人團隊代為行使。
2、可以採取行動一致原則,對於重大事項小股東的意見以創始團隊為准。
3、分層注冊的形式。
就是在注冊的時候設立一個持股平台,這個可以是有限合夥,也可以是獨立的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不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決策。
如果公司引進投資人作為大股東進入的話,可以和投資人約定,把他們放在有限合夥人的位置,使他們只能通過平台間接獲得到公司股權收益、公司分紅等等,而創始人團隊或者核心成員則作為普通合夥人,掌控了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權的表決權。這樣的股權設計方案,即使投資人是大股東,創始人團隊也能保證對公司的控制權。
4、我們還可以採取AB股的形式
經典案例如:京東創始人,劉強東。在騰訊連續三次增持,成為京東的最大股東,卻沒有對劉強東的控制地位造成影響,正式由於特殊的股權結構設置,即AB股結構。
AB股即雙重股權制,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同股不同權的形式將公司股票分為高低兩類投票權,即對普通投資者公開發行的低投票權A股,以及針對公司少數高管的高投票權B股。而設置AB股的目的正是通過分離股權和投票權來保證創始團隊的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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