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有資產流失1000萬要負什麼責任
一、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五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規定: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附則:(六)本規定中有關私分國有資產罪案中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㈡ 國有資產流失與國有資產被侵吞有何不同
流失就是國有資產的投資、管理者,因個人過失或蓄意,違法國家制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例子:班長(或老師),買粉筆本來只花10,他給了20(故意或無心),讓班費浪費了10)
侵吞就是國營單位或民營單位,違法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區別點:流失是造成損失,可能是無心之失:而侵吞為故意犯罪,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國有資產的目的。
㈢ 國有資產流失的嚴重後果是什麼
造成國家財產的損失,同時相關責任人要擔負法律責任。
國有資產:是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並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國家屬於歷史范疇,因而國有資產也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和發展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國有資產」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理解。
種類:企業國有資產流失的種類多種多樣,按照不同的標准或依據或角度劃分有不同的情形:
(1)按資產形態劃分,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可分為固定資產的流失、流動資產的流失、無形資產的流失、其他資產的流失等。
(2)按流失形態劃分,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可分為顯性流失和隱性流失(顯性流失是指企業國有資產有形、直接、具體的減少和損失;隱性流失是指企業國有資產無形、間接、潛在的減少和損失)。
(3)按合理行為劃分,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可分為管理者決策失誤造成流失、管理混亂造成流失、不正確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流失等。
(4)按經營管理者的主觀因素劃分,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可分為盲目無意造成流失和明知故意造成流失(盲目無意造成流失是指經營管理者素質不高,盲目決策、盲目簽約、盲目爭市場、盲目上項目而無意造成流失;明知故意造成流失是指經營管理者明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紀律規定,故意違法違紀造成流失)。
(5)按流失的渠道劃分,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可分為資產評估中的流失、產權轉讓中的流失、資產處置中的流失、出倉或出租中的流失、股份制改造中的流失、合作合資中的流失、行使經營權和出資權及監管權過程中的流失、企業重組過程中的流失等。
㈣ 政府侵佔國有企業資產,是國有資產流失嗎
不屬於國有資產流失。
政府與國有企業之間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序批准,是可以無償相互劃撥資產的。所以如果政府佔用國有企業資產,經過合法的審批程序,就是合法的。
如果沒有經過合法的審批程序佔有國有企業資產,那就是違法的,應該予以糾正。但是,不能說國有資產流失。
㈤ 國有資產流失金額多大,涉及犯罪
國有資產流失,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經濟犯罪。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刑法第169條第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㈥ 什麼是國有資產流失
通常所指的國有資產的流失是指:國有資產的出資者、管理者、經營者,因主觀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國有資產流失已經出現了多種形式和多種渠道同時發生的現象,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賣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假破產真逃債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假合資進行套錢;決策失誤,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和國家工作人員乘企業關、停、並、轉、包、租、合、賣等機會,利用職權進行貪污犯罪等。
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較為普遍,其成因:一是"區域利益"作祟,盲目引進,重復建設。據有關資料顯示,全國目前有上千億元的投資因決策失誤而造成損失。我國幾乎每個省都有彩電生產線,然而,彩電生產線的利用率只有45% ;各地區為振興地方經濟,不注重實效,盲目引進冰箱、洗衣機生產線,但由於市場及產品本身質量等因素,只好紛紛停產,目前其生產線的利用率只有40%.
由於市場的暫時過熱,加上"區域利益"的驅動,從而鼓舞了地方政府、部門領導 及企業經營者的獲利信心,最終導致決策失誤。二是決策不民主,一言堂。為使企業能在更寬松的環境中發展,80年代後期,改革提出了新思路:政企分開。政企分開後,企業擺脫了眾多婆婆的干預,得以快速發展。但同時暴露出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法人代表一人說了算,即:一個腦袋、一個思想、一隻筆、一張嘴"。某電視機廠,是我國最早的電視機生產廠家之一,1988年到1990年間,廠長一個決策,投資6000萬元與日本一家公司合資興建空調器廠,利潤分成與外方實行倒四六;而後又投資3000萬元引進國外平繞行輸出變壓器生產線,由於選擇不當,無法使用,成了一堆費鐵;後又投資1 億元從美國引進紙箱生產線,因產品無市場,到目前為止設備仍無法啟動。
財政性蠶食形成的國有資產流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財政赤字向銀行透支。這部分早在歷年財政預算中支出的資金,財政不可能、也無法歸還金融部門,實際上是財政侵食了金融資產;
二是銀行墊付款項認購國債。自1981年到1998年全國發行國庫券累計511.3 億元,銀行認購167.4 億元佔32.7% ;
三是財政應補企業虧損未補款項。這部分資金實際上是讓銀行信貸資金墊付了。這三項合計,財政蠶食金融性國有資產達1100億元(《資本經營論》114 頁)。
㈦ 「國有資產流失」這個罪名最嚴重可以到什麼程度
我國現行刑法中尚無「國有資產流失罪」這一罪名
但是涉及這類犯罪的比如有以下2個
一、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十五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規定: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附則:(六)本規定中有關私分國有資產罪案中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㈧ 國有資產流失負責人一般怎麼判
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㈨ 為什麼當年國有資產流失現在不去追查
經查,2001年罕王花了1.4億買到了撫順商場。發生在2003年國務院出台國務院3號令之前,此次不通過公開徵集買家的方式協議交易符合當時的國有資產處置條例。所以法律上看不屬於國有資產流失。國家規定是從2008年才開始強制執行給員工上社保。2010年逐漸加的工傷、失業險的、養老險,後來就逐步增加到五險的。所以按照你所說的,時間2001年交易之前,是可以不給員工上保險的,2001年交易後給員工交保險的義務是罕王,不交也合法。只有在2008年之後不給員工交保險才違法。如果你一直沒有社保,應該追究你2008年至今的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