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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發布時間:2021-05-03 23:30:50

上市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需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關聯方的話,那是不允許的。如果不是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對其擔保也要對方提供反擔保。《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三)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准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四)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還可以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另外看這個: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② 上市公司是否能夠為非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擔保都是連帶責任的,只是連帶責任的形式不同而已。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關聯方的話,那是不允許的。如果不是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對其擔保也要對方提供反擔保。

《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准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
(四)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
(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
還可以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③ 如何簽獨立董事的合同

你問的是獨立董事的聘任合同嗎?給你個樣文吧。

XX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聘任合同

聘任方:XX 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甲方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受聘方: (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 聯系方式:
就甲方聘任乙方為甲方第一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事宜,特訂立本合同,以遵照執行。
第一條 聘任依據
甲方根據【 】年第【 】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選舉結果,聘任乙方為甲方第【 】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乙方同意並受聘為甲方第【 】屆董事會獨立董事。

第二條 聘任條件
乙方受聘為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資格;
(二) 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以下簡稱《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 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規章及規則;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
需的工作經驗;
(五) 《公司章程》、《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聘任承諾
乙方承諾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則和《公司章程》,信守《獨立董事聲明及承諾書》,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四條 獨立董事職責
乙方在擔任獨立董事期間,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 《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賦予董事
的職權。
(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關
聯交易、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應由獨立董事認可的重大關聯交易,均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三) 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四) 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 提議召開董事會;
(六) 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七)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八) 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 提名、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應由獨立董事認可的重大關聯交易,是否必要、公允,是否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權益;
5. 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 對公司累計和當期的對外擔保有關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
7. 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職責保證
乙方保證在任職期間能夠投入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切實履行獨立董事應履行的各項職責。
甲方保證乙方作為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向乙方提供其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六條 董事離職
乙方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乙方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佔的比例低於法定的最低要求時,乙方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後生效。
乙方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前,以及辭職報告生效後或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內,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並不當然解除。乙方離職後,其對公司的商業秘密負有的保密義務在該商業秘密成為公開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七條 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自甲方股東大會選舉乙方為獨立董事之日起至甲方第一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止,任期屆滿前乙方不得無故被免職。
第八條 津貼
甲方應當給予乙方適當的津貼。津貼標准由甲方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除上述津貼外,乙方不得從甲方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九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署後生效,一式二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股份將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聘任合同》簽署頁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日期:
(自己排下版哦,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如有效果請採納!)

④ 獨立擔保糾紛案例

滬深證交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案例統計(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

被譴責的違規行為 次數 比例

未及時報表信息披露 22 17%

未披露重大關聯交易 6 5%

未披露重大擔保事項 34 26%

未披露大股東佔用資金 27 21%

未披露理財事項 5 4%

未披露訴訟事項 3 2%

未披露股權轉讓事項 3 2%

未披露其他重大事項 9 7%

披露虛假信息 9 7%

業績預測結果不準確 13 10%

合計 131 100.00%

○自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的97件案例中,被譴責的違規行為合計131次

○不披露重大信息是上市公司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重要方式。不披露重大信息,上市公司更容易逃避內部控制系統和外部監管系統的監督和控制。另外,部分上市公司隱瞞重大真實信息的同時,還編造虛假信息

○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給投資者和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甚至將上市公司推到破產倒閉或退市的邊緣

○外部監管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為什麼未能防範和制止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怎樣不斷加強和完善外部監管系統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系統?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

劉姝威 李輝:新太科技:違規擔保之痛

2005年2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對新太科技(600728)立案調查。2005年3月31日,上證所對新太科技及原董事長鄧龍龍公開譴責。新太科技和下屬子公司累計擔保總額為6.12億元,其中對外擔保總額為4.4億元,對外擔保中違規擔保共計4.1億元;公司第一大股東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在2004年發生大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共計發生46筆,余額總計1.47億元。上述資金往來均未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也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為什麼新太科技能夠在一年之內違規擔保6億元?巨額違規擔保對新太科技產生了什麼影響?

監事會未盡職

根據新太科技2003年度報告,公司的監事會出具了公司沒有關聯擔保和內幕交易的報告。實際上,截至2003年末,新太科技對外擔保額已經接近2億元。

新太科技的監事會4名成員中,有兩名在新太科技的大股東處任職,一名擔任公司副總裁,另一名是職工代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新太科技副總裁擔任監事,違反《公司法》。

2004年8月2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監事會行使的職權之一是檢查公司的財務。根據新太科技2003年監事會報告,檢查公司的財務情況時,監事會只是聽取了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而沒有對公司的財務情況做任何實質性檢查。

雖然公司原董事長等人違規擔保,未告知董事會其他成員,並且,對外擔保屬於或有事項,但是,根據《公司法》,監事會可以行使檢查公司財務的職權。監事會有權向公司所在地各家銀行發函,核實本公司的借款和擔保事項。如果監事會認真履行職權,原董事長等人違規擔保事項可以被及時發現。

獨立董事未盡職

根據新太科技2003年度報告,公司獨立董事出具了《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專項說明與獨立意見》,稱對新太科技"對外擔保的情況進行了認真負責的核查和核實。經查實,公司沒有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沒有強制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顯然,新太科技的獨立董事未能"認真負責地核查和核實"公司的對外擔保事項。與公司監事會相同,獨立董事有權向公司所在地各家銀行核實本公司的借款和擔保事項。如果獨立董事認真負責的核查和核實新太科技對外擔保情況,原董事長等人違規擔保事項可以被及時發現。

信貸審查部門未盡職

新太科技違規擔保不僅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也給銀行帶來巨大的信貸風險和壞賬損失。

截至2004年末,新太科技的擔保總額分別占凈資產和總資產的比例為275%和68.95%;表內負債和擔保余額合計分別占凈資產和總資產的比例為525.10%和131.45%。顯然,新太科技的擔保額已經嚴重超過法定的最高擔保限額,信貸風險也超出了銀行所能承受的范圍。

中國人民銀行《企業貸款登記系統》保有借款企業和擔保企業的全部借款和擔保記錄,而銀行信貸審查部門有權登陸該系統,查詢借款企業和擔保企業的全部記錄。只要在接受新太科技的擔保前,銀行信貸審查部門查詢公司的全部擔保記錄,可以立即發現新太科技已經超過最高擔保限額,信審部門可以立即拒絕接受新太科技的擔保。

在新太科技的違規擔保中,銀行最有可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新太科技的違規行為。但是,銀行信貸審查部門未盡職。

劉姝威 覃甲:中科健:一年時間兩度違規

2005年5月27日,ST科健(000035)因未能在2005年4月30日前披露2004年度報告和2005年第一季度報告,嚴重違反了有關規定,被深交所公開譴責。早在2001年9月10日,中科健因未及時披露6.3億元貸款擔保以及5000萬元關聯交易,遭到深交所的第一次公開譴責。2002年6月10日,中科健再次因為對外擔保行為未及時送深交所備案,也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而遭到深交所的第二次公開譴責。

中科健的財務問題由來已久。早在1995至1996年,中科健尚以醫療器械為主營業務時,曾因經營不善等諸多原因而連續巨額虧損兩年,虧損額分別為1161萬元和4802萬元,公司嚴重缺乏資金,到1996年時還有8000多萬元銀行貸款無力償還。

在經營規模高速擴張時,中科健一直沒有解決歷史遺留的由經營不善引發的現金短缺問題。1999年,為了解決業務擴張急需的資金,中科健與當時已經存在財務問題的企業相互擔保貸款,由此埋下更加危險的隱患。

中科健不僅與信用不良的企業建立互相擔保關系,而且擔保總額超出了安全警戒線。2001年中科健的擔保總額達到7.66億元,相當於凈資產的3.8倍。2005年1月中科健發布公告,公司有約5億元對外擔保未及時披露,若再加上2004年上半年擔保總額為3.98億元,中科健2005年上半年的擔保總額達到近9億元,相當於凈資產的3.1倍。

與此同時,巨額投資沒有給公司帶來預期收益,中科健的經營決策和投資決策的失誤進一步加劇了企業潛在的財務風險。

劉姝威 柯自強:科大創新:虛增利潤逾千萬

科大創新(600551)於2002年9月上市。上市第二年,科大創新虧損5012萬元。2004年5月19日,因虛報利潤、未及時披露對外擔保和委託理財等事項,科大創新及其9名原董事和6名現任董事被上證所公開譴責。2004年4月1日,科大創新發布公告,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獲得者------原公司總裁陸曉明因涉嫌私自將異地存款違規對外擔保以及委託理財資金難以收回,被合肥市人民檢察院逮捕。

具有良好高科技背景的上市公司,為什麼會發生違規行為?

上市不久遭遇重大損失

根據2004年5月17日上證所對科大創新及其董事會成員的公開譴責公告,2001年和2002年,科大創新的主要經營責任人隱瞞了部分會計資料,通過虛構合同以增加收入等方式,使2001年和2002年財務報告中凈利潤增加831.56萬元和592.07萬元,分別佔2001年和2002年調整後的凈利潤的479.5%和408.8%。科大創新於2002年10月將2500萬元存入中信銀行廣州分行,並將其中的2000萬元用於對廣東中粵公司的擔保,該金額占科大創新2001年末凈資產的26%,直到2004年1月13日,科大創新才公告了該擔保事項。科大創新於2003年3月投入3000萬元用於委託理財,該金額占科大創新2002年末凈資產的17.5%,直到2003年6月6日科大創新才公告了相關委託理財事項。

2004年4月1日科大創新發布公告,公司以銀行存款為被擔保者提供質押擔保,由於被擔保者無力償還貸款,銀行劃扣公司2000萬元存款;另外,公司3000萬元委託理財資金存在風險。

根據科大創新上市招股說明書,2002年科大創新上市募集資金9328萬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科大創新遭受擔保損失2000萬元,委託理財損失3000萬元,兩項損失合計相當於募集資金總額的53.6%。

董事會人員構成有缺陷

根據《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職權,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應該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法律專家、現代企業管理專家等多方面的專家組成。由任何單一方面專家組成的董事會不可能全面履行董事會的職權。

2002年9月上市時,除了1名獨立董事外,科大創新的董事會11名董事中,10名為教授級技術專家。科大創新的董事會成員大部分是著名的技術專家,在各自的科學研究領域內做出了巨大貢獻,正因為如此,科大創新擁有一流的技術產品。但是,對於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這些科學家卻是門外漢。他們很難判斷一些財務決策隱含的風險和隱患,也很難發現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漏洞。

科大創新上市第二年便發生巨額虧損,第三年便被中國證監會公開譴責,董事會結構存在嚴重缺陷是重要原因。

在發達國家,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結構是監管機構和銀行判斷公司經營風險的重要評價指標。如果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全部由技術專家組成,銀行將提高公司的信貸風險等級。

根據2004年度報告,除了四名獨立董事外,科大創新的董事會7名董事全部是教授級技術專家。可見,至今科大創新仍然沒有彌補董事會成員結構的缺陷。

劉姝威 程超:*ST閩電:挪用巨額募資

2005年3月23日,*ST閩電(000993)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自2004年4月起,閩電先後挪用募集資金3.2億元償還銀行貸款,不僅未及時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而且在2004年半年報中披露的募集資金情況與上述事實嚴重不符。另外,2000年閩電將募集資金1億元挪作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既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該事件。2005年4月4日,閩電發布退市風險預警公告。

決策調查不足

2003年4月,閩電簽訂3000萬元互相擔保合同,8個月後,2003年12月因被擔保方無法償還銀行貸款而被銀行劃走。

在簽訂擔保合同前,擔保方必須調查分析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和違約風險。短短八個月,閩電便因擔保損失3000萬元,這至少有三種可能的原因:一是在董事會決議前,董事會沒有對被擔保方做調查分析;二是董事會成員不具備起碼的能力判斷被擔保方的違約風險;三是董事會成員的道德。

2000 年,寧榕房地產已經欠閩電200 萬元,2002年12月閩電又接受該公司900萬元的債權,而寧榕房地產於2004年停業。按照常理,2004年停業的房地產公司在停業前一年肯定已經顯露出明顯的衰退跡象。

在閩電董事會決議前,只要對寧榕房地產做初步的調查分析,董事會肯定能發現這家公司已經喪失償債能力,不應該再接手這家公司的債務。閩電董事會決議再次接手寧榕房地產的債務,至少有三種可能的原因:一是董事會成員的道德;二是外力逼迫閩電接受債務,董事會不具備維護公司利益的能力;三是董事會成員玩忽職守。

缺乏內控機制

2000年10月18日,閩電董事會通過決議,投資成立上海東溟投資有限公司,卻發生巨額資金不翼而飛的荒唐事件。

《公司法》第三章第三節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應當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只要公司建立內部管理機構和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決不會發生巨額資金不知去向的荒唐事件。由此可見,閩電的管理混亂,同時,也反映了前董事會不具備能力履行《公司法》賦予的職權。

上市伊始,閩電違規挪用募集資金1億元用於委託理財。此事項未經過董事會決議,也沒有及時披露。不經過董事會決議,高達1億元募集資金可以輕而易舉地被挪用,這至少證明閩電幾乎不存在內部控制系統。

經營管理能力有限

在2003年一年內,閩電因新力源違約而遭受損失合計達1600多萬元。另外,閩電與福安市賓館和福安市財政局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因福安市賓館違約至今尚有500萬元欠款未追回。

在簽署任何一項交易合同前,公司應該反復調查了解交易對方的資信情況,並且在合同條款中充分保護公司的利益,防止對方違約風險。閩電屢次"上當受騙",證明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具備應有的經營管理能力。

劉姝威 郭振煒:*ST美雅從行業龍頭到退市邊緣

2005年4月28日,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案,*ST美雅(000529)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曾經作為行業龍頭,廣東美雅生產出國內第一條拉舍爾毛毯,上市募集資金累計11億元,到2005年第1季度,美雅的凈資產卻為-6345萬元,上市12年來,美雅將募集資金損失殆盡。

1998年美雅顯現出業績惡化的苗頭,這一年美雅的凈利潤比上年下降50%。此後,除2000年盈利678萬元以外,美雅一直虧損,2002年凈虧損達8.5億元,2003年和2004年凈虧損額均在2億元左右。2005年第一季度,美雅仍然虧損3824萬元。

美雅業績惡化的系統性原因主要有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兩方面,但1998年公司業績開始惡化更重要的是來自於內部非系統性方面的原因。

一、產品市場份額下降。在日本等發達國家將毛毯行業向我國和東南亞地區轉移後,大量具有相同技術水平的毛毯生產企業如雨後春筍般涌現出來,而美雅卻未能及時建立起新的技術優勢壁壘,也未能推出具有競爭力的新產品,市場佔有率逐步下降。

二、過度依賴銀行貸款。美雅的借款占資產總額的比例從1998年24%上升到2004年的60%,2005年第1季度達到62%。

可見,自1998年以來,美雅不僅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缺口較大,需要外部融資彌補,而且償還借款本息的現金主要來自外部融資,或借新還舊,公司的債務負擔越滾越大,越來越依賴借款維持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旦銀行緊縮貸款,美雅的生產經營將立即受到嚴重影響。

三、應收賬款和存貨佔用巨額資金。美雅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缺口主要由於大量的應收賬款和存貨佔用大量現金。自1998年以來,美雅的應收賬款與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一直超過30%,2001年達到45.97%,2004年為31.64%。1998年和1999年,美雅的應收賬款同比增長率明顯高於主營業務收入。

四、管理效率低下。自1998年以來,美雅各項費用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逐年上升。期間費用的增長不但沒有帶來銷售收入和利潤的同比增長,反而越來越多地吞噬主營業務收入。

五、決策失誤。1993年至1997年間,美雅共做出十三項重大投資決策,其中十項重大投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和擴大毛毯生產能力。但是,這些投資決策只注重生產能力的擴張,忽視了市場營銷和技術研發,結果導致產品滯銷。

劉姝威 郭振煒:四大建議提高上市公司誠信與質量

通過分析,我們認為,監管部門共享監管信息、提高違規成本、保證董事會成員的合理結構和任職能力以及進一步細化審批和監管程序等四個方面對防範和及時發現制止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具有重要的作用。

監管部門共享監管信息

我們建議,中國人民銀行"企業貸款登記系統"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提供上市公司的借款和擔保記錄,以及公司擔保余額與凈資產的比率,被擔保方的資產負債率等監管指標。若發現上市公司的擔保余額已經超出規定的擔保最高限額,中國證監會可以立即採取監管措施,制止和處罰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同時,中國銀監會可以立即採取監管措施,制止銀行接受上市公司的違規擔保,處罰接受違規擔保的銀行。

提高上市公司違規成本

為了防範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我們建議,大幅度提高上市公司的違規成本,一方面對違規違法行為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另一方面,違規違法行為責任人應該終身承擔投資者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第一次發生違規擔保事項的上市公司,我們建議,中國證監會應該公開宣布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主要責任人不得在任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擔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另外,我們建議,在有關審理證券市場違規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中,上市公司違規違法行為的責任人應該終身承擔投資者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保證董事會成員任職能力

我們建議,合理的董事會成員結構應該成為股票發行審核的內容之一。

董事會成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能力直接影響上市公司的誠信度和盈利能力。我們建議,股票發行審核程序應該包括考核董事會成員的法律、財務、現代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進一步細化監管程序

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系統和外部監管系統,關鍵在於不斷發現其漏洞,不斷及時修改和細化內部控製程序和外部監管程序以便及時彌補漏洞。

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該成為公司內部控制的主要力量。《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賦予了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職權。但是,為了保證監事會和獨立董事能夠充分履行職權,上市公司應該制定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工作程序,這些工作程序是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組成部分。

⑤ 需要核查獨立董事的對外投資情況嗎

需要
報告期內,公司獨立董事勤勉盡責,忠實履行職務,均按時出席各次董事會會議,列席股東大會。注重與公司管理層密切溝通,對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對外投資情況、關聯交易執行情況、對外擔保事項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對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交易、使用剩餘超募資金支付受讓股權價款、續聘審計機構、關聯方資金佔用以及其他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事項出具了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對公司發展戰略、內部控制建設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議,為董事會的正確、科學決策發揮積極作用,積極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⑥ 哪些制度必須通過股東大會審議

首先聲明,這里復僅討制論上市公司,對於非上市公司,不做討論。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三會議事規則作為章程附件,而章程需要股東大會通過,因此這些議事會規則必然需要股東大會通過。2、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事項還有:選聘解聘董事監事、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審議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審議股權激勵、審議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對外擔保事項(即所謂重大對外擔保事項)。二、《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的許可權不包括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和公司內部部門設置的決策,這些決策權應當由董事會行使。獨立董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提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獨立董事屬於董事會的一部分,對股東負責,其議事制度理當由股東大會通過。由此可知:《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外擔保決策制度》、《關聯交易控制與決策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累積投票制實施細則》、《對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東大會通過。而《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內部審計制度》、《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主要是董事會的運作制度,比如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內審部受審計委員會領導對董事會負責,信息披露由董事會負責等,理當由董事會通過。

⑦ 怎樣做好獨立董事

自中國證監會2001年發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將設立獨立董事規定為對上市公司的強制要求以來,獨立董事制度已經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得到確立,獨立董事對引導上市公司的規范化運作、完善公司治理起到了積極作用。

很高興能夠有機會參加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上海證券交易所主辦、上海國家會計學院承辦的「第十六期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培訓班」,有幸獲得向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上海國家會計學院的領導和老師請教、交流和學習的機會。通過四天的全封閉的培訓學習與考核,感觸良多,受益匪淺。

作為一名專職律師,雖然現在我還沒有具體承擔某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職務。但基於十餘年的法律工作實踐,尤其是近年來對上市公司相關法律規范及事務的研究和處理,特別是通過本次的公司獨立董事任職培訓,從我個人的觀點來看,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獨立董事,必須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講政治。要樹立正確的政治觀念和立場,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與黨中央、國務院保持高度一致。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中國證監會及相關主管部門在資本證券市場的改革步伐穩健而有效率,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實踐證明,只有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才能不偏離正確的發展方向,才能真正地理解和遵守符合中國特色的獨立董事制度。這是每個任職者能夠成為合格獨立董事的政治前提。

第二,守法律。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行業規范性文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要求。在證監會及相關部門的組織推動下,經歷了十餘年的立法工作歷程,建立健全了完善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行業規范性文件體系,並在證監會及相關主管部門的領導監督下有效地實施,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其中,對獨立董事制度的規范也在不斷地明確、細化,特別是近期中國證券會上市公司監管部、行政處罰委員會等擬定的《獨立董事行為指引》,有望將成為在獨立董事管理制度方面最為詳盡的履職指南。作為獨立董事,必須嚴格遵守上述的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行業規范性文件,才能保證獨立董事履職的合法性。

第三,抓學習。要加強學習,不斷地完善自身知識結構的不足,不斷地通過知識更新,跟上行業改革發展的步伐。要想成為一名真正合格的獨立董事,需要具備綜合的知識結構體系,包括會計、法律、評估、金融、管理、市場等多方面的知識。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除法律知識外,會計等其他方面的知識是存在欠缺的,這可能就會成為將來擔任獨立董事職務的工作障礙。而且,隨著行業改革進程的深入,隨著對原行業規范的立改廢工作的不斷進行,老的知識內容將被修改和替換。因此,要不斷地完善、更新自己的知識體系,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任職培訓、後續培訓等培訓工作,同時加強自我學習,緊緊跟上行業改革發展的步伐。

第四,盡職責。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要盡職盡責的擔任獨立董事職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是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除公司董事的一般職權之外,法律還賦予獨立董事有別與董事特別職權,如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事項認可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或獨立董事閉門會議的提議權,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股東徵集投票權,對重大關聯交易、對外擔保、提名董事監事等特別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的權利,以及要求公司相關人員配合的權利,要求公司承擔相關履職費用的權利等。這些權利賦予獨立董事的目的,即是為了保證獨立董事能夠有效地履職,實現獨立董事特有的監督管理職能。若獨立董事不履行自己的職責,甚至不知自己的職權所在,自然無法發揮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

第五,保獨立。「獨立性」是獨立董事制度有效發揮作用的核心,是獨立董事制度的靈魂。若喪失了獨立性,獨立董事制度賴以建立和存在的基礎將不復存在,設立獨立董事的立法目的也將無法實現。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至少應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要保持獨立董事在任職遴選機制上的獨立性。現階段公司的獨立董事還有較大一部分是由公司董事會、控股股東、其他大股東推薦提名,這就很難保證該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其二,要保持獨立董事在任職期間的獨立性。有的獨立董事任職是較為獨立,但與公司內部董事共事時間一長,其獨立性就逐漸喪失。因此,作為獨立董事一定要頭腦清醒,在任職期間始終要保持自身的獨立性,依據法律規定的職責,對公司的管理工作起到應有的作用。

第六,促和諧。公司董事會的管理目標是為公司增加財富,為股東包括中小股東創造更多的價值。作為公司董事會成員的獨立董事,其目標與董事會的目標也必然是一致的。在創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公司的內部管理也應當充滿著和諧因素。假若一味追求極端的「獨立性」,甚至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故意與董事會對著干,唱反調,其結果不但是不能維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權利,實質是增加了公司管理成本,損害了公司乃至股東的利益。這與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本意也是背道而馳的。因此,獨立董事在堅持法律原則的基礎上,要具有適度的靈活性,要學會溝通,以促進公司董事會內部的和諧,從而更好的實現公司管理目標,完成獨立董事的應盡職責。

⑧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為上市公司提供擔保是否屬於關聯交易是否需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關聯交易的一方主體應當是上市公司,另一方主體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只有符合這個基本情形的,才叫關聯交易。是需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的。
我國的股票市場是因經濟體制改革而設立,因國企改革而得到發展。它的設計和組建並不是按照歐美國家那樣完全以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這就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僅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的產生。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並且,國有股和法人股均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過大,使得國有資產大量沉澱。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內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眾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干預上來,並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2.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3.在這種不徹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是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由於在改組上市過程中大量採用了「剝離」和「分立」的形式,導致一些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存在著較大的經濟依賴性,他們之間進行的關聯方交易是難以避免的。

⑨ 如何合法規范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回股東利益的行答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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