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教: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子公司任職
回復 子由復 的帖子都是在上市制公司的范圍內任職,沒有獨立性問題。常規的獨立性問題是指在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之間的人員、資產等方面出現的糾纏不清的現象。案例多的是,在規模大點的上市公司中自己尋摸尋摸吧。 查看更多答案>>
B. 分公司負責人能否職務侵佔總公司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分公司是屬於總公司的子公司,其負責人也會造成職務侵佔罪。
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C. 以下情況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關於職務侵佔罪的司法解釋主要有三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6.25 法釋[1999]12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法釋[2000]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
二、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 的,構成侵佔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佔」,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 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員。
五、《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佔、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6.25 法釋[1999]12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號《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 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法釋[2000]15號):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佔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 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D. 全資子公司可以成為職務侵佔的主體嗎
仔細看法條。你就會知道不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請注意看,是人員……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E. 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招聘的時候錯介紹成了上市公司,會有什麼後果么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也是上市公司的資產啊,也需要母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可以認為是對等的。並不會有什麼後果。
F. 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控股子公司擔任高管
可以,有規定: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6)上市公司子公司職位侵佔擴展閱讀:
控股條件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
G. 子公司侵佔母公司財產算不算職務侵佔
職務侵佔是自然人犯罪,單位不構成職務侵佔。
H. 子公司管理人員職務侵佔,可以在母公司注冊地報案嗎
應向犯罪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報案控告。
I.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稅務局處罰的相關問題
這個情況一般會在上市公司合並財務報表的附註中披露,不過金額很小一般不會有人注意的。另外,公司已經上市了稅務處罰沒有什麼大的影響畢竟不是影響經營業績和弄虛作假的大事。如果是擬上市的公司可能就比較麻煩。
J. 公司大股東職務侵佔問題
一、公司B被收購後是公司A的全資子公司,盈虧由公司A承受,故大股東用公司A的資產填補公司B的虧損、以及是否持股不影響你的權益;
二、稅務報賬等全是假賬,作為監事有權行使監督權,要求召開臨時董事會、股東會,如損害你的權益可提起訴訟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