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是公司股東,我發現公司有違法行為,該如何退出
1,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別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表決投發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5年不分利潤,而該公司5年連續盈利。對公司不分利潤的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營業期限到期,發對延期的。
3,可以去公安、司法機關舉報。
B. 公司沒有財產賠償,經查股東出資不實,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發現股東已經把自己的財產轉移了,怎麼辦了
股東行為屬於妨害執行行為
法院執行法官有權要求股東限期交回
否則,可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的構成妨害執行犯罪行為
法院可以移送公安機關以拒不履行判決裁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刑坐牢
同時,法院可以調查,用股東其它財產承擔執行義務
C. 從法律意義上講,兩個公司存在股權關系是什麼概念都哪些情況屬於存在股權關系
「股權關系」是指公司之間相互持有對方的股權(交叉持股)或者一個公司持版有另一個公司權的股權。
股權關系分類:
第一個含義是指股權集中度,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第二個含義則是股權構成,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在控制權可競爭的情況下,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是相互匹配的,股東能夠並且願意對董事會和經理層實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權不可競爭的股權結構中,企業控股股東的控制地位是鎖定的,對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將被削弱。
D. 我是公司的一名投資者但不是法定股東,我懷疑我們公司的總經理職務侵佔,我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查嗎
如果公司的總經理存在非法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 我是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發現財務帳上有公司法人(也是股東)挪用資金和職務侵佔行為 證據確鑿 去經
1,如果發現公司高管有加害公司的行為,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的監事,以公司的名義向人民法院去提起訴訟。直接告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
2,如果監事會拒絕起訴;或者接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是情況緊急,不提起訴訟會使得公司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告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但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告訴董高,所得到的利益歸公司所有。
上述即為公司法中非常有名的股東代位訴。
PS:不懂可以繼續問。
F. 股東入股後發現公司無實際資金,但是已經有債務了怎麼辦要承擔什麼責任
入股前的審計報告等相關的財務報表可以拿出來查看,有問題查出來是原股東隱瞞了債務問題沒告訴你,就你就可以不用負責了
G. 股東查閱復制公司財務報告時,如何才能發現公司有兩本帳
可以的,具體程序與過程如下:
1、在實務中,你不用寫申請,直接去公司的財務部查看,跟總經理打聲招呼就可以了。不用老跟死板的理論走。
2、申請書用快遞送給公司,是有法律效益的。但這樣做的很少,現在有種東西叫---「電腦」。快遞太麻煩了。
3、只要你入了股,不管你是新股東還是老股東,」都「有權查閱公司的歷史資料。即那個2010年入股的新股東都可以查閱2009年的財務狀況,更不用是說你了,不用管出資時間被修改。前提是你的動機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