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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

發布時間:2021-05-05 09:02:54

⑴ 控股股東的股東規范

控股股東能對公司運作施加重大影響,根據《上市公司治理准則》規定,控股股東要規范以下行為:
(1)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組時應當確保分離社會職能、剝離其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和福利性機構及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利益。
(3)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監事候選人提名,應當嚴格遵循法律和法規與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4)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及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與其他股東的權益。
(6)控股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應實行人員與資產、財務、機構和業務分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⑵ 《公司法》規定董事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你是如何理解商業判斷原則的

忠實義務是公司的權力行使者作為誠信義務人必須在行駛其職權的時候,善意地從事行為,並出於對公司利益的考慮,而不是僅僅促進其自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1]。其核心要點在於,公司利益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事准則中,應當始終高於其自身的利益。但是公司法對於忠實義務的具體涵義沒有給出界定,而是在整部法律的不同地方零星地規定了與忠實義務有關的一些條款。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從「忠實」的字面含義來講,忠實義務理所當然地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利用其自身擔任公司某特定職務、從而享有特定的職權的便利,以其自身的關聯關系來為自己謀取利益。這里的「關聯關系」,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定義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不應當將利用「關聯關系」的行為一概地理解為違反忠實義務,現實中關聯關系下的交易大量存在,許多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採取的做法,因此只有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這種關聯關系達到「損害公司利益」這一標准時,才被認為是違反忠實義務的。

⑶ 控股股東的義務體現在哪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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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的規定,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所以,控股股東有兩種情形,一是持股比例在50%以上,符合此項即為控股股東;二是雖然持股比例未達到50%,但其享有的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足以實際影響股東會會議的決議。

3.濫用股東權利的賠償義務。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濫用股東權利或者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0、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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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義務

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義務和責任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負有誠信義務。誠信義務源於英美法系國家對公司董事義務的要求,近年被延伸至股東對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義務,並衍生出「刺穿公司面紗」和股東的派生訴訟制度,作為股東違背其誠信義務對債權人和其他股東應承擔的責任或法律後果。我國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首次引入這些概念,在第20條第l款對包括控股股東在內的股東應負的誠信義務作了總括性規定。根據該規定,公司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公司的誠信義務,即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的利益;二是對其他股東的誠信義務,即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三是對於公司債權人的誠信義務,即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違背誠信義務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為股東的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健全了中小股東的保護機制。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包含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本內容,是我國公司法領域的重大制度性突破。所謂「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又稱為「刺穿公司面紗」,這一制度自美國法院首倡,已為德、英、法、日等國仿效,逐漸成為兩大法系共同認可的一項法律原則。其基本法理是:當公司的法人人格被不正當使用時,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掩蓋了掩藏在公司背後的不當行為人的非法行為,若繼續拘泥於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實有悖於有限責任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被濫用,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情形下,將無視公司獨立的法人地位,否認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令不當行為人(主要包括公司的股東尤其是具有控制力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例如,當公司存在財產、業務、組織管理不獨立,「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公司股東嚴重侵佔公司資產,使公司失去基本的償債能力;公司的資本嚴重不足等現象時,都有可能被認為公司與公司股東的法律人格已混同,公司的獨立人格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依美國法院的形象比喻,公司這時已經表現為其主要股東的「化身」或者「傀儡」、「偽裝」、「工具」,公司獨立人格的這層面紗就應當被揭開,讓公司主要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旨在防止公司獨立法人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被濫用,以維護公司法人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本質,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證市場競爭的公正、有序。但應當指出的是,無論是中小股東的派生訴訟制度還是「刺穿公司面紗」制度,其行使更多地依賴司法等配套制度的支持。

(3)禁止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通過非公允的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損害公司利益,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地位的突出表現之一。《公司法》規定了對關聯交易行為的規范,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通過關聯交易從上市公司輸出利益設置了必要的制度屏障。根據《公司法》第21條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l22條還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或者受有關聯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迴避表決。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的董事也應當迴避表決。

(4)禁止違規擔保。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現象,一直是我國證券市場難以根治的頑疾,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為遏制這一現象,防止股東及關聯人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法》明確要求,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批准,被擔保股東或者受被擔保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迴避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另外,為加強對上市公司擔保行為的規制,根據《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為防止實際控制人通過「影子股東」或者關聯股東對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實施實際控制,規避法律責任和義務,《證券法》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各個階段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都作了明確規定。首先,《證券法》對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義務進行了總括性的要求,即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負有誠信義務,應當確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若其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或者指使信息披露義務人從事虛假披露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若其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虛假信息披露有過錯,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次,《公司法》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證券發行、上市階段以及此後的持續信息披露階段都有明確的信息披露要求,規定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中,都應當如實披露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6)禁止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為防止收購人通過一致行動人分散持股等方式規避要約收購義務,逃避收購監管,《證券法》從兩個方面加強了對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規制力度:一是擴大了收購監管的范圍,與《公司法》關於「實際控制人」的概念相呼應,並引入「一致行動」的概念,將「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的股份也納入監管范疇。二是加強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收購人或其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監管部門對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⑸ 什麼是控股股東,控股股東的義務有哪些

控股股東是指上市公司中佔比股份最高的那個單位或這個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最大的股東。控股股東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多種:一是代表維護全體股東利益;二是維護上市公司權益和利益;三是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四是做好公司運營工作。

⑹ 什麼是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的行為

(1)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資產重組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的利益。
(2)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3)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依法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的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權益。

⑺ 股東的義務是什麼

股東權利大概有以下八項內容:

1、股東身份權,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

2、參與決策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股東通過股東會實現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3、資產收益權,股東有權分取紅利,在公司清算後分配剩餘財產。

4、退出權,在特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

5、知情權,股東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

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優先受讓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的優先認購權。

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股東義務,主要有以下三項內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按期足額繳納認購的出資額的義務。

3、公司驗資完成後,不得抽逃出資的義務

⑻ 控股股東的信義義務的對象主體有哪些

控股股東信義義務 的主題對象是所有股東。如果是上市公司,那麼對象主題是所有證券投資者。

針對我國證券市場上大量存在的 控股股東通過截留、挪用等行為侵佔上市公司資金和利用非公允關聯交易、操縱公司重大決定等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現象,我國《民法通則》、《公 司法》以及一些行政規章雖然對此有所規制,但規制大多集中在對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上,而對操縱董事會及公司高管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追 究明顯不足。本文認為,引入英美法系國家的受信義務,可以彌補現有法律對控股股東規制不足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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