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看個人的實力,股市上有一大批有實力的牛散,他們資金實力雄厚,堪比機構。如果是普通散戶,實力較弱。
基金,私募,投資公司實力都比較雄厚。
實力較強的股東買入股票,說明他們非常認可股票當前的價值,而且操作股票手法熟練,他們買入的股票上漲幅度也非常大。
Ⅱ 什麼是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
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意思是在股東名冊上登記的所有股東。
股東登記是指有權登記的機關對股東的姓名(名稱)、持股數等事項所作的記載。如同公司登記一樣,股東登記也是一項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它表明了有權登記的機關對股東身份和股東權利的一種確認和公示。
股東名冊(Stock transfer books),是指由公司置備的,記載股東個人信息和股權信息的法定簿冊。股權具有可轉讓性。而股權轉讓又是在公司之外的廣大投資者中間進行的,公司根本無法確切地知道其在某個時間點上的真實股東是誰。盡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確定股東名單,因為公司必須向股東發放股息、派發新股或者通知召開股東大會。於是,作為靜態的把握股東的方法,股東名冊這種技術性的制度應運而生。
Ⅲ 公司注冊時需要把所有的股東名字都寫上嗎
公司登記信息無需股東本人簽字,只要股東知道、批准並授權簽字,法律上就沒有問題,前提是股東身份證明必須真實有效。
常見的公司名稱一般有三種形式。不同的形式沒有本質的區別。你可以在注冊時選擇其中一個。
1、區域+品牌+產業+組織形式
例如:北京快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2、店名+地區+行業+組織形式
例如:快豪(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3、店名+行業+地區+組織形式
例如:快好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建議在命名時,查詢該品牌是否已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注冊,盡量保證沒有重復名稱,這樣通過率會更高。
(3)股東之前全擴展閱讀:
公司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
出資不足50名股東設立的經濟組織,每名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
適用范圍:適合創業型企業。大多數投融資方案和可變利益實體結構都是以有限責任公司為基礎設計的。。
註:對於初創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是目前最適合的企業類型,原因如下:
(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需在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在法律層面上實現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分離,為企業家避免不必要的財務風險。
(2)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經營成本低、組織機構少、結構簡單等優點,適合企業發展初期。
(3) 目前,成熟的天使和風投幾乎都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設計投資計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直接登記在今後的招商引資過程中會比較順利。
Ⅳ 股東是一個企業的所有者嗎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是一個企業的所有者。
股東是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其他合法途徑獲得公司股權,並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嚴格而言,在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內涵有所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成立時向公司出資或在公司成立後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指在公司設立時或設立後合法取得股份,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股東權利:
知情質詢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決策表決權: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收益權: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產。
強制解散公司的請求權:《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代表訴訟權: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2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第六章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原因),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徵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財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直接索賠權:全名為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賠權,當董事或者高管的個人行為對股東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股東有權直接向董事或高管進行索賠。
優先權: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提議召集權: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在非股東會的正常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其他權利:注意:有限公司層面主要體現為「單獨股東權」,在股份有限公司層面主要體現為「少數股東權」,以維護小股東利益。
Ⅳ 上市公司原始股東最多多少人
上市公司原始股東人數沒有最高限定。
原始股東人數有最低限制。上市前版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1000人。中小板塊和創業板上市的小企業,持股人數上會有所放寬,但無論如何上市前股東人數是越多越好.如果公司真的上市,原始股就能翻10倍以上利潤應該是不想分給員工。
(5)股東之前全擴展閱讀:
上市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權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主要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達到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表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Ⅵ 所有的股東都是老闆嗎
出資方式包括認繳出資和實繳出資。所以,認繳出資肯定是很多企業老闆的出資方式。但是肯定不能是全部的出資方式。也有實繳出資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