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都用做什麼了資金的用途會披露嗎
股票發行募集資金用途均需通過發改委、證監會發審委審核,上市公司回均需制定答募集資金專用賬戶,募集資金用途每年都會披露,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如發生改變,均需通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需出具獨立意見,保薦機構需出具專項核查意見。現在對中國資本市場的募集資金下黑手,比紅十字會拿募捐的錢買路虎可難多了……
『貳』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獲得的資金用途有限制嗎有人監督使用狀況嗎
理論上講是有限制的,但是缺少監督機制和有效的監督,上市公司要想轉個彎來調撥資金簡直太容易了。
『叄』 銀行能為准備上市的公司(ipo)做什麼在整個上市的過程中和上市後。 公司上市後募集的資金的使用有什麼規
主要是作為直接投資者,起作用的主要是銀行的投行部!
股票發行上市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規則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
(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但保薦機構仍需對公司進行輔導。
(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
(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機構
股票發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請以下中介機構:
(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
(2)會計師事務所;
(3)律師事務所;
(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
保薦機構主要負責的工作
保薦機構在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
(2)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3)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4)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
(5)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
(6)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
(7)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
(8)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
『肆』 股票裡面的錢是給了上市公司使用嗎
股票發行時,即在一級市場里,投資者申購股票(扣除發行費用後的)的錢,歸上市公司(無償)使用。而投資者申購來的股票上市後(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的錢,與公司無關,而且公司反而還要給投資者分紅的
第一階段:公司上市融資,也就是公司發行股票,大的機構買股票,公司把得來的錢用於實業經營。
第二階段:在二級市場,我們買賣股票,並不是從上市公司那裡直接購買,而是在其他交易者手裡購買,這時的錢已經和上市公司沒關系了。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4)納爾股份上市資金用途擴展閱讀: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伍』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用途有哪些
上市公司融資資金用途: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進行現金管理,其投資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1、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
2、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
(5)納爾股份上市資金用途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的融資方式: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資方式有三種: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債券,在核准制框架下,這三種融資方式都是由證券公司推薦、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發行規模、發行方式和發行價格、證監會核准等證券發行制度,這三種再融資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許多差異。
融資方式優缺點比較:
1、增發。增發是向包括原有股東在內的全體社會公眾投資者發售股票。其優點在於限制條件較少,融資規模大。
增發比配股更符合市場化原則,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同時由於發行價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級市場價格的限制,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但與配股相比,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別,都是股權融資。
2、配股。配股,即向老股東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於不涉及新老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簡單,審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為熟悉和得心應手的融資方式。
但隨著管理層對配股資產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即以現金進行配股,不能用資產進行配股。同時,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更符合國際慣例,目前將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歷史舞台。
『陸』 納爾股份什麼時候開盤
股票簡稱:納爾股份股票代碼:
002825
上海納爾數碼噴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NAR INDUSTRIAL CO., LTD.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新場鎮新瀚路
26號)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東方花旗證券有限公司
(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
318號
24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特別提示
上海納爾數碼噴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爾股份」、「公司」或「本
公司」)股票將於
2016年
11月
29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資者
應充分了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
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1
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
上海納爾數碼噴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爾股份」、「公司」或「本
公司」)股票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准確性、
完整性,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
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
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
查閱刊載於巨潮資訊網(
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如無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上市招股說明書中的釋義相同。本上市公告書中部分合計數與各加數直接相
加之和在尾數上存在差異,這些差異是由於四捨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及其他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本次發行的保薦人及證券服務機構等作出的重要承諾、
履行情況以及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自願鎖定承諾
1、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游愛國以及股東上海納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王樹明、楊建堂、陶福生、游愛軍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
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
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
2、股東上海慧眼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蘇達明、李廣、王憲委承諾: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
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
2
3、作為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游愛國、王樹明、楊建堂、陶福生、蘇
達明和游愛軍、王憲委承諾:在其擔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
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離職後半
年內,不轉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離職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
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
超過
50%。
4、公司董事王樹明之關聯方劉文輝、高級管理人員蘇達明之關聯方蘇靜承
諾: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
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在其關聯方擔
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
發行人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其關聯方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其直接或間接
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其關聯方離職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
50%。
5、除前述股份鎖定承諾外,發行人控股股東游愛國、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
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王樹明、楊建堂、陶福生、蘇達明和游愛軍、王憲委承諾:公
司上市後
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
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
市後
6個月期末(
2017年
5月
29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
期限自動延長
6個月;股份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如果因派發現
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
關規定作復權處理)不低於發行價。該承諾不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
行承諾。
二、主要股東的持股及減持意向承諾
本次發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東游愛國、王樹明、楊建堂和陶福生承諾:(1)
股份鎖定期(含因各種原因延長的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本人有意向減持部分
股份,但在股份鎖定期屆滿後第一年的減持數量不超過上市前所持股份數的
10%,第二年的減持數量不超過上市前所持股份數的
15%;(2)減持股份的方
式包括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以及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認可的其他
3
方式;(3)股份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股份減持價格(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
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關規定作
復權處理)不低於發行價;(4)減持股份的,將提前
3個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
本次減持的數量(或數量區間)、減持時間區間、減持價格(或價格區間)等信
息。
三、穩定股價的預案
(一)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三年內,如公司股票連續
20個交易日的收
盤價(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
等事項致使該股票收盤價與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不具可比
性的,該股票收盤價須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下同)均低
於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每股凈資產
=合並財務報表中歸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權益合計數
÷年末公司股份總數,下同)時,為維護廣大
投資者利益,公司將啟動股價穩定措施。
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成就後,股價穩定措施實施前或股價穩定措施實施
過程中,公司股票連續
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高於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
的每股凈資產時,則取消或停止實施本次股價穩定措施。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三年內,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再次成就
的,公司將再次啟動股價穩定措施(不包括股價穩定措施實施期間及當次股價穩
定措施實施完畢並公告後開始計算的連續
20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仍低於上一個
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的情形)。
有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對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另有規定或中國證
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或要求。
4
(二)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以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後公司股權分布仍符合上市條件為前提,在啟動股價穩
定措施的條件成就後,公司將根據屆時實際情況採取下列股價穩定措施:
1、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公司以自有資金通過集中競價、要約或中國證監
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方式回購本公司股份。單次(每次啟動股價穩定
措施視為一次)回購資金不低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募集資金凈額的
1%,累
計回購資金(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三年內公司歷次實施股價穩定措施
動用回購資金的總額)不超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募集資金凈額的
20%。公司
回購本公司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2、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東自籌資金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或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單次(每次啟動股
價穩定措施視為一次)增持公司股份數量不低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控股股
東持有公司股份數量的
1%,累計增持股份數量(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後三年內控股股東歷次實施股價穩定措施增持的股份總額)不超過公司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前控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數量的
10%。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價格參
考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及屆時的公司股票二級市場狀況
確定。
3、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下同)、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籌資金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或中國證監會、深圳證
券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單次(每次啟動股價穩定措施視為一次)
增持資金不低於其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以來累計自公司取得的稅後
薪酬及稅後現金分紅總和的
5%,累計增持資金(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後三年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歷次實施股價穩定措施動用增持資金的總額)不超
過其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以來累計自公司取得的稅後薪酬及稅後現
金分紅總和的
50%。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的價格參考公司上一
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及屆時的公司股票二級市場狀況確定。
5
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成就時,有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對股價穩定
措施另有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股價穩定措施另有要求的,從其
規定或要求。
(三)股價穩定措施的實施順序
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成就後,首先由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
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應當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購股份將導致公司不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
2、公司因資金不足、回購議案未能獲得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等客觀原因無法
實施股份回購;
3、公司回購股份實施完畢(以公司公告的實施完畢日為准)後,公司股票
收盤價仍低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及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均因客觀原因無法實施;
2、公司回購股份及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均實施完畢(以公司公告的實施
完畢日為准)後,公司股票收盤價仍低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
產。
(四)實施股價穩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
公司應自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成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召開董事會會
議,討論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的具體方案並作出決議。決議內容應包括回購方式、
回購價格或價格區間、回購股份種類及數量、回購資金總額、回購期限等事宜並
公告。
公司董事會就公司回購股份作出決議並公告後,公司應根據《上市公司回購
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公司章程的規
6
定召開股東大會並作出股份回購的決議。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須
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回購方案後,公司應依法通知債權人,並向中國證
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公司在
完成上述手續後並在回購的有效期內實施回購方案。
2、控股股東增持股份
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條件觸發後,公司應及時通知控股股東。
控股股東應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10個交易日內提出增持股份的詳細方案
(包括但不限於增持股份的數量或數量區間、增持價格或價格區間、實施期限等)
並送達公司。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告控股股東增持
公司股份的方案。控股股東應當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0日內實施增持。公司
不得為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提供資金支持。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份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的條件觸發後,公司應及時通知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
10個交易日內提出增持股份
的詳細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增持股份的數量或數量區間、增持價格或價格區間、
實施期限等)並送達公司。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增持方案
公告之日起
60日內實施增持。公司不得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提
供資金支持。
無論採用何種股價穩定措施,公司應在本次股價穩定措施實施完畢後
2個交
易日內公告本次股價穩定措施的實施情況。
在任何情況下,公司實施股價穩定措施的程序應符合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
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並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要求。
四、信息披露責任承諾
7
(一)發行人承諾
1、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公司將依
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公司存
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或認定之日起
30日內(或中國
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要求的其他期限內)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的要求回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
價格(如果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
的,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復權處理)不低於首次公開發行的價格。
2、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公司將
在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
力的決定或認定之日起
30日內(或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要求的其他期限內)
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的要求
賠償投資者損失。在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就賠償責任主體、賠償范圍、賠償對象
作出最終決定前,公司將本著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選
擇與投資者和解、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先行賠付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經濟損失。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1、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人將督
促公司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本人並將購回本人在公司首次公開發
行時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將在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公司存在上述
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或認定之日起
30日內(或中國證監會
等有權機關要求的其他期限內)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及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的要求購回本人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購回價格(如果
8
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按照深
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復權處理)不低於首次公開發行的價格。
2、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本人將
在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
力的決定或認定之日起
30日內(或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要求的其他期限內)
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的要求
賠償投資者損失。在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就賠償責任主體、賠償范圍、賠償對象
作出最終決定前,本人將本著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選
擇與投資者和解、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先行賠付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經濟損失。
3、本人不再為公司的控股股東,離職或職務變更的,不影響本承諾函的效
力,本人仍將繼續履行上述承諾。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本人將
在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
力的決定或認定之日起
30日內(或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要求的其他期限內)
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的要求
賠償投資者損失。在司法機關等有權機關就賠償責任主體、賠償范圍、賠償對象
作出最終決定前,本人將本著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選
擇與投資者和解、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先行賠付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經濟損失。
2、本人離職或職務變更的,不影響本承諾函的效力,本人仍將繼續履行上
述承諾。
9
(四)中介機構承諾
保薦機構承諾:若因本保薦機構為上海納爾數碼噴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
者造成損失的,本保薦機構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發行人律師承諾:本所為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製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
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因本所過錯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直接損失的,本所將
依法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作為中國境內專業法律服務機構及執業律師,
本所及本所律師與發行人的關系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及本所與發
行人簽署的律師聘用協議所約束。本承諾函所述本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證據審
查、過錯認定、因果關系及相關程序等均適用本承諾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關法律
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投資者依據本承諾函起訴本所,賠償
責任及賠償金額由被告所在地或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轄
權的法院確定。
發行人會計師承諾:因本所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如能證明本所沒有過錯的除外。
發行人評估師承諾:如因本機構為上海納爾數碼噴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
成損失的,在該等事項依法認定後,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五、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承諾
公司於
2016年
1月
20日召開的
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
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攤薄即期回報及填補措施的議案》,對本次發行
上市是否攤薄即期回報進行了分析,並制定了填補回報的措施。為保證填補回報
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了如下承諾:
10
1、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
式損害公司利益;
2、對其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
相掛鉤;
5、如公司擬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其行權條件將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
情況相掛鉤。
六、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具
的其他承諾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有關協議和承諾
為避免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游愛國出具《避
免同業競爭承諾函》,承諾如下:
1、截至本承諾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資於任何與納爾股份具有相同或類似
業務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營實體;本人未經營也未為他人經營與納爾股份相同
或類似的業務,與納爾股份不構成同業競爭。
2、本人承諾在作為納爾股份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期間,本人將不以任何
形式從事與納爾股份現有業務或產品相同、相似或相競爭的經營活動,包括不以
新設、投資、收購、兼並中國境內或境外與納爾股份現有業務及產品相同或相似
的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形式與納爾股份發生任何形式的同業競爭。
3、本人承諾不向其他業務與納爾股份相同、類似或在任何方面構成競爭的
公司、企業或其他機構、組織或個人提供專有技術或提供銷售渠道、客戶信息等
商業秘密。
11
4、本人承諾不利用本人對納爾股份的控制關系或其他關系,進行損害納爾
股份及納爾股份其他股東利益的活動。
5、本人保證嚴格履行上述承諾,如出現因本人違反上述承諾而導致納爾股
份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於減少和規范關聯交易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游愛國就減少和規范與公司的關聯交易事宜承諾
如下:
1、本人將盡力減少本人或本人所實際控制其他企業與納爾股份之間的關聯
交易。對於無法避免的任何業務往來或交易均應按照公平、公允和等價有償的原
則進行,交易價格應按市場公認的合理價格確定,並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雙方就相互間關聯事務的任何約定及安排,均不妨礙對方為其自身利益、在市場
同等競爭條件下與任何第三方進行業務往來或交易。
2、本人保證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制度及納爾股份《公司章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的規定,平等
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利用本人在納爾股份的特殊地位謀取不當利益,不損
害納爾股份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於員工社會保障的相關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游愛國承諾:
1、如應有權部門要求或決定,公司需要為員工補繳
2016年
6月
30日以前
未繳存的社會保險,或公司因此承擔任何罰款或其他損失,本人將無條件全額承
擔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並要求公司補繳的全部社會保險款項、處罰款項,而不使
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損失;
2、如應有權部門要求或決定,公司需要為員工補繳
2016年
6月
30日以前
未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或公司因此承擔任何罰款或其他損失,本人將無條件全額
承擔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並要求公司補繳的全部住房公積金款項、處罰款項,而
不使公司因此遭受任何損失。
12
七、相關主體未履行相關承諾的約束措施
發行人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違反公開承諾
事項的,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
該等責任主體將:
1、在公司股東大會或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開承諾
事項的詳細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未履行承諾的內容、原因及後續處理等,並向公
司股東和社會公眾公開道歉;
2、自願接受社會監督,中國證監會等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督促責任主體及時
改正並繼續履行公開承諾事項,同時接受中國證監會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
處理;
3、因未履行公開承諾事項給公司、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造成損失的,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承諾確已無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諾不利於維護公司、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
投資者權益的,將變更承諾或提出新承諾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諾義務,並經公司
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東大會應向股東提供網路投票方式;
5、因違反相關公開承諾事項取得的收入(包括違反股份鎖定、股份減持意
向、股份減持價格等承諾而出售股份所得之價款)歸公司所有,相關責任主體應
在取得收入後五日內將該等收入匯入公司指定賬戶;
6、在糾正違反公開承諾事項的行為前,發行人不制定或實施重大資產重組、
增發股份、發行公司債券等資本運作計劃,不制定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7、對持有公司股份的責任主體,自其違反公開承諾事項之日起,公司可暫
停向其發放現金分紅,由公司直接用於執行其未履行的承諾或用於賠償因其未履
行承諾給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社會公眾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直至其糾正違反公
開承諾事項的行為為止;同時,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糾正違反公開承諾事項的
行為前不得直接或間接減持;
13
8、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自公司獲得薪酬或津貼的責任主體,
自違反承諾之日起,自願同意暫停領取薪酬或津貼,由公司直接用於執行其未履
行的承諾或用於賠償因其未履行承諾給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或社會公眾投資者造
成的損失,直至其糾正違反公開承諾事項的行為為止。
其中,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事項的責任主
體身份喪失或變更的,仍應履行原已作出的公開承諾並遵守約束措施。
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對約束措施另有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深交所
對約束措施另有要求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將遵守該等規定或要求。
14
第二節股票上市情況
一、公司股票發行上市審批情況
本上市公告書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管理辦法
『柒』 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這是利好消息嗎
是利空消息,證明以前的資金使用計劃就是瞎編的,公司缺少誠信。
『捌』 上市公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需經股東大會批準的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2006(30)號
『玖』 定增股份所募集的資金一般用途有什麼
定增募資常見使用途徑有以下六方面:
並購:先定向增發籌資,然後收版購某公司權。
重組:向新主子定向增發股票,從而讓新主子成為第一大股東,完成借殼過程。
舉牌(股權爭奪戰):大股東通過積極認購定增的份額,甩開與二股東的持股比例差距,保住自己的地位。
整體上市:上市公司A向關聯公司B定向增發,B公司以自家100%股權做對價認購A的增發股份,從而A將B吸收合並,完成整體上市。
補充流動資金:純圈錢行為。
擴大生產規模或研發新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