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董事會職權和股東會職權
一、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董事會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Ⅱ 簡述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和職責
董事會職權和職責: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僱敬禮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其他。
監事會的職權職責: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當高管、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對董事、高管提起訴訟;其他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
Ⅲ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許可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Ⅳ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是固定不變,還是可以自由切換
《公司法》和每一家公司的《公司章程》都對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有明確的規定,依規定執行,所以自由切換是不能的,但也有相當大的彈性和可以切換的空間。
董事會和股東會的職權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必須股東會審議的,董事會審議無效。比如,選舉董事一定是股東會;再如為外部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公司提供擔保,必須上股東大會;又如增減資、收購合並分立等等等,都需要股東會審議。
2)職權本身含糊不清的,董事會和股東會都可以決策,具體看《章程》如何約定。比如,公司對外融資。通常設置一個額度,超過了額度,股東會審,額度內,董事會審;再如,公司對外投資或重大資金支出,通常也有一個額度。對於這類職權,實際上是可以切換的,但是要在《章程》里做好約定。
3)完全沒必要上股東會的。比如聘任中層管理人員,非重要供貨商選擇,市場策略等,董事會可以應付。
多說幾句,如果股東會行有餘力又對董事會不很放心,其實公司所有的事情的決策權,都可以收到股東會層面,只需要在《章程》里約定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