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違法的統計數據哪裡可以查看
具體案例:
證監會官網上,「信息公開」下的行政執法的公告給出了證監會對於上市公司的違規情況的具體描述及處罰結果
或者在新浪財經上搜索上市公司,選擇「重大事項」--》「違規記錄」可查詢相關公司的違規情況
2. 關於大股東如何監管上市公司
通過建立集團內部統一的規章制度來規范各子公司的管理,要求報送各類相關報表,掌握第一手材料。
通過在下屬公司派駐董事,監事來掌握情況。
3. 求 2007-2011年因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而受到處罰的上市公司數據
混凝土裡面的很多事情,我總是不能全部給你了!
4. 大股東公告不減持,但私下悄悄減持!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最近有相關的報道嗎
哈哈,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內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實施容細則》第十三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本所備案並予以公告」。
也就是說,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理論上要事先公告披露(一般也不會公告說自己不減持)!但是沒披露就減持基本也沒啥處罰,一般公司就發個公告,內容是這個股東道歉,甩鍋是自己的配偶誤操作之類,然後說將加強學習。。
這種所謂的「誤減持」例子很多,比如1月22日,和而泰董事劉明就違規減持187手,然後說自己的賬戶長期是老婆在管,是老婆誤操作。緊接著就是「深刻」認識錯誤,加強學習,防止下次再發生。。然後就是董事會也說要加強學習。。
就這樣而已。
5. 關於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東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東向第三人公司返還其受侵佔資金189.44萬余元,並賠償利息損失。法官還首次在判決中認定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修訂後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況下的從權利人知曉利益受侵害之時起算,從而保護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分別佔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訴。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林某與科技公司及其他兩位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共同對智能卡公司進行清算。
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海淀區法院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認定,會計師事務所作出審計報告,認為科技公司佔用智能卡公司資金170萬元,且智能卡公司因違規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萬余元應從責任人科技公司處收回。
另,2002年10月,會計師事務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東委託,對智能卡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核實,發現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資款轉付科技公司170萬元,形成其他應收款。林某在得知該情況後,於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發函,要求妥善解決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被抽逃等事宜。
訴訟中科技公司辯稱,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發現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萬元的問題,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2年11月6日起算,現已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類型為股東代表訴訟,針對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而這種侵犯利益行為的主體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公司股東應屬此列。由於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並經人民法院判決由幾位股東對其進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會或監事會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訴權。該公司的股東在發現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損害發生損失的情況下,通過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董事會提起訴訟尋求救濟已無實際意義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組也未成立,足以說明通過智能卡公司內部救濟途徑無法實現該公司的權益救濟。在此情況下,公司的股東林某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為智能卡公司請求利益保護,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訂之前,尚無股東代表訴訟之制度的明確規定,林某尚無法定之訴權,因而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約束。修訂後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賦予股東起訴權。林某起訴之日,在修訂後的公司法實施日之後,並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科技公司非法佔用智能卡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及違規支出194 465.90元的行為給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給付1 894 465.9元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案件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6. 關於億安科技案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存在什麼問題嗎
億安科技案"終於水落石出。中國證監會日前決定,對聯手操縱億安科技股票價格的4家廣東投資顧問公司進行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總計8.98億元,限3個月內賣出剩餘股票77萬股,盈利予以沒收。
這4家公司是: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據查,上述4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後更名為"億安科技")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時2000年1月12日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4家公司控制的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
這4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所述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上述四家公司違法所得4.49億元,並罰款4.49億元;責令4家公司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在交易所監督下賣出剩餘股票77萬股,並注銷違規開立的個人股票帳戶,盈利予以沒收。4家公司應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監會開戶銀行,由該銀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執行監督處備查。
上述4公司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億安科技案說明什麼?股市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
操縱億安科技(相關,行情)股價的四個莊家公司,從1998年10月5日開始,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採用集中資金、自買自賣等方式影響和控制股票價格,將一支幾元錢的股票炒作到126元的最高價,莊家的賬面盈利一度達到20多億元,在股市暴跌至最低20多元後,廣大中小投資者蒙受了巨額經濟損失,這是中國證券交易市場近年來愈演愈烈的證券欺詐現象最典型的縮影。億安科技案再一次說明,中國股市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證券市場監管亟需完善和創新。
啟示之一:應建立獨立於交易所的實時行情監控系統
雖然滬深證券交易所從技術上已能對股價異動行情實施即時監控,但為什麼對類似億安科技這種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不法行為漠然視之?為什麼不停牌進行調查或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也許很難找到一個令投資者滿意的答案,但這些問題至少表明從屬於交易所的監控系統缺少效率和不公正。
當務之急是對交易所進行體制變革,將其事實上隸屬於證監會的地位改變為市場化的獨立運作,設立獨立於交易所、隸屬於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的行情監控系統,由聘請的律師、會計師、分析師、電腦工程師等專業人才組成監控隊伍實施即時監控,並及時採取風險防範和警示措施。
啟示之二:對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的行為嚴加制約
各種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必然離不開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的密切配合,雖然分工不同,但卻是共謀欺詐,坐地分贓。莊家用個人身份證開戶,建倉分倉,買入賣出,轉移非法所得,沒有證券經營機構的配合根本不可能進行。因此,除在立法上強制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承擔連帶責任外,監管部門還應強化證券經營機構的內部制約機制,並對違法的證券交易營業部吊銷其經營執照。
啟示之三: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實施動態監管
現有的監管機制滿足於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靜態監管,即對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時間披露的信息進行審核確認,而對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先後發布的前後不一致的具有誤導、欺詐、惡意影響股價行情的信息沒有採取有效的跟蹤和隨機監管措施。這些惡意欺詐和誤導行為近幾年來在證券市場上愈演愈烈,已成為一種典型的敗德行為。億安科技為配合莊家炒作而散布的所謂"與清華大學合作"、"開發電動汽車、納米技術"等虛假信息就使不少投資者上當受騙。對此類市場中小兒科似的騙術,投資者深惡痛絕,但監管部門至今仍無動於衷,至多以交易所的幾句譴責了事。
啟示之四:應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層與莊家的關系實施"陽光法"
絕大多數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均與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和管理層有關,有的甚至就是由大股東或管理層一手炮製。為此,需要從制度上將他們與莊家的關系予以公開,並進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對其直接或間接進入股市的資金數量、開戶機構、持股數進行適時披露,限制其通過咨詢等中介公司買賣其作為股東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並限定買賣間隔;上市公司董事長、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的親屬、部下或在事實上受其控制者在二級市場上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直接或間接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達到一定數量的,董事長等人負有公開披露的義務。
啟示之五:對違規操縱市場的莊家進行致命打擊
我們應當形成這樣一個共識:中國證券市場是由6000萬投資者支撐的市場,而不是由少數莊家和機構大戶支撐的市場;是普通投資者養肥了莊家,而不是莊家養活了投資者。因此,規范證券市場,嚴厲打擊黑庄,也許在短期內會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從中長期來說,保護了更多無辜的股民免受欺詐導致損失,而且,在客觀上可以使股價回復到合理的價位,擠掉由莊家製造的泡沫。在這種打擊下,普通投資者會有損失,但莊家的損失更慘重,因為他們籌資成本更高,資金鏈條更脆弱,積聚的財務風險更大。另一方面,通過培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規范公募基金,啟動私募基金,開放有資格的證券咨詢機構接受委託理財、代客買賣股票,使一大批嚴格接受監管的"善庄"成為交易市場的主力。
啟示之六:將利益補償機制的建立作為保護投資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現有監管機制對投資者的保護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層面,以及主要滿足於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進而向投資者作出較為抽象的系統性、非系統性風險教育和提示。這些監管措施是必要的,但卻遠遠不夠。監管效率的重要判定標准之一,應當是投資者在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信息誤導等欺詐行為中出現損失時,能夠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獲得補償。監管者應當通過個案處理滿足或支持投資者的利益訴求。無論是證券法的立法宗旨,還是證監會的監管宗旨,均是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依歸。如果監管者只滿足於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將違法者從投資者那兒騙取的金錢上交給國庫,那麼很顯然,監管者並沒有盡到保護投資者的法定職責。此外,在投資者依法主張民事索賠權時,監管者惟有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旗幟鮮明地支持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其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才能轉化為具體的行動,從而贏得投資者的信賴。須知,監管者本質上代表的是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而不是或不應當是代表機構大戶、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利益。
啟示之七:凡是行使"公權力"的管制機構及其負責人不宜對股市行情發表主觀性、傾向性言論
在億安科技股價突破百元的關口,有關機構的負責人以支持科技股為由盛贊這支中國百元股,在客觀上"配合"了莊家的操縱行為,給投資者以政策層面的誤導。事實多次證明,管制機構關心股市行情是可以的,但絕不能去引導股市行情,否則一旦造成投資者的損失,管制機構難辭其咎。
證監會披露"億安科技"案內幕
中國證監會今天作出決定,對聯手違規操作"億安科技"股票的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作出重罰,罰沒款近9億元。同時,中國證監會還詳細披露了"億安科技"股票操縱事件的前前後後,這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上第一隻股價過百元大關的"億安科技"股票神話的破滅。
"億安科技"股票曾經從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漲到去年2月的126.31元,漲幅高達21.5倍,被廣大股民譽為中國股票市場的神話。
"億安科技"前身為深圳市錦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它於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年3月,廣東民營企業億安集團收購了深圳商貿控股公司持有的深錦興超過四分之一的股權,成為深錦興第一大股東。同年8月深錦興公布更名為廣東億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錦興"股票隨之正式更名為"億安科技"。"億安科技"股票從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在短短的70個交易日中,股價由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漲,到2000年2月15日,"億安科技"股價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震動。
就中國證監會披露的內幕來看,"億安科技"股票的飆升純屬莊家操縱行為。廣東的這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後更名"億安科技")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去年1月12日最高時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
這些行為正好與"億安科技"股票價格的飆升啟動相吻合。這四家公司通過它們控制的股票帳戶進行幾乎沒有成本的對敲買賣,來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通過控制股票帳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
"億安科技"股票暴跌始自今年1月中旬。鑒於"億安科技"股票出現的種種異常行為,中國證監會在今年1月10日宣布,證監會正在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票案,已對持有億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賬戶進行重點監控。受此消息影響,當天,億安科技股票以42.66元跌停開盤,全天均封死在跌停板上,且成交極度萎縮。"億安科技"股票在此後接連跌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就中國證監會今天公布的事實來看,這四家公司進行違法操作行為確鑿無疑。炒作"億安科技"的這四家公司明目張膽地違反了《公司法》和《證券法》,肆無忌憚地操縱其股票價格,謀取暴利。
股票價格操縱屬於證券市場欺詐行為。中國證監會查處"億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法打擊機構惡意操縱市場,這是規范證券市場的有力舉措。而隨著"PT水仙"股票退市、股票發行核准制等一系列措施的實施,表明中國證監會已把規范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為工作重點。同時,也表明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已經跨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加大打擊證券犯罪力度,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中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將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主題。
7. 請分析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這一問題產生的歷史原因和人為原因。
你好!
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是由制度決定的。由於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存在版,導致上市公司權的股價無法反映上市公司的價值,上市公司也失去了把企業股價做上去的一個重要動力==========支持這個觀點!!!
打字不易,採納哦!
8. 證監會網站對上市公司的違規處罰文件在哪裡找
登陸證監會網站後,點擊「信息公開」,在頁面左側選擇你要查看的信息。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