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對於關聯交易的規模沒有要求,只要履行必要的程序,經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即可。
㈡ 內部往來、內部交易、關聯交易的區別
定義區別:
內部往來是指把外部市場機制引入到企業內部,在企業整體理念戰略框架之下,使企業的上下流程、上下工序,和存在服務關系的部門和崗位之間,從原來以行政手段
內部交易是企業與內部所屬各個獨立核算的單位之間,或各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彼此之間,由於工程價款結算、產品、作業和材料銷售、提供勞務等作業所發生的各種應收、應付、暫付、暫收的往來款項。
主體聯系區別: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佔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關聯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其家屬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金額區別:
實行了內部交易獨立核算,各阿米巴能夠自覺的把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費用當做視為自己的費用。從而形成自我管理,實現「銷售額最大化,費用最小化」,主動降低損耗,努力減少費用支出,使我們的生產成本也好,經營費用也好,使我們不斷的降低。
(2)上市公司內部大額關聯往來擴展閱讀:
內部往來款分布於應收賬款、預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在分公司比較多的情況下,公司與分公司或分公司之間往來款余額的核對工作量較大,且經常發生公司與分公司或分公司之間應收、應付往來款余額不相符的情況,差額查找也較麻煩。
為此,可根據公司組織結構、業務經營及管理要求等具體情況,合理地規定並統一公司「內部往來」的明細核算及具體操作方法,從而大大減少內部往來款的核對、抵銷工作量,在對外匯總會計報表中也有體現,能正確反映債權債務型業務才是應用之關鍵。
參考鏈接:內部往來-網路
㈢ 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 在哪種情況下屬於違規,哪種情況下不屬於違規
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
履行審批披露手續不屬於違規,
沒有履行審批披露手續屬於違規。
㈣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達到多少金額應公告
見股票上市規則第十章關聯交易
㈤ 哪些交易屬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求解答
你好,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同與本公司存在直接或間接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抄進行回的交答易,簡單來說,就是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如何認定關聯方呢?一般存在關聯關系的公司就是襲上市公司的關聯方,比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就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對於部分集團企業而言,尤其是通過分拆優質資產實現上市的,上市後為了業務正常運作,上市公司往往會和同一控制下集團內部的其他公司發生關聯交易。對關聯交易要一分為二看待知,不正當關聯交易存在違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幫助關聯方轉移上市公司資產利潤等風險,但合法合規開展關聯交易具有促進公司規模經營、減少交易過程中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升運營效率道、實現集團戰略目標等積極作用。
㈥ 關於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的三個問題
(1)關聯方資金佔用:比如母公司借用子公司資金、子公司與子內公司之間的相互借款、容子公司借用母公司資金等,此借款都收取資金佔用費,都屬於關聯方資金佔用。
(2)關聯方向關聯方提供資金:以上不收取資金佔用費,即為向關聯方提供資金。
(2)關聯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資金:這個容易理解,就是向上市公司拆借資金,以收取利息。
㈦ 上市公司和子公司發生的交易算關聯交易嗎
公司與控股子公司的交易算不算關聯交易:屬於關聯交易,但無需審議與披露。上版市規則沒有把控權股子公司認為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因為上市公司與控股子公司之間轉移資源、利益的行為不影響上市公司整體的利益,因此上市規則對這一部分的關聯交易就不進行監管。
㈧ 上市公司如何通過關聯方交易來操縱利潤[證券投資學簡答題]
啊?要原句啊,我只能說通過實務來跟你說哎
操縱利潤主要是對利潤表中的數據進版行操作,
1、產品銷售,通過低權於或者高於市場價格買賣產品、勞務、固定資產、這么對與利潤影響很大,故證監會要求10%以上的關聯交易屬於重大,必須披露
2、資金往來,資金是有其時效性的,上市公司通過資金的拆借將本來使用可以獲利的資金零成本出借與關聯方,導致利潤流出。
3、關聯方擔保,這個對利潤影響不是那麼直接,但存在著關聯方有意讓企業受損的可能性
關聯交易的三大類都有了 我想應該夠你用了吧
㈨ 如何認定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的重要手段。通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轉移利益,將極大的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關聯方的認定是各國證券市場的熱點問題,我國對關聯方和關聯關系的認定主要通過這么幾個法規決定:1、《公司法》2014年最新修訂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指出: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公司法對於關聯關系規定的關鍵詞為控制、利益轉移,主要是對關聯關系作出了原則性的解釋,但對實際操作的指導意義有限。從公司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關聯關系的立法精神是「實質重於形式」。2、《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對關聯方的定義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並列舉了如下關聯方:(1)該企業的母公司。(2)該企業的子公司(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