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揚訊科技為什麼掛牌新三板後,一直停牌
揚訊科技430307,新三板掛牌,採用的是協議轉讓,因為沒有找到出讓股東,和想買的投資者協議轉讓,所以成交沒有。協議轉讓是點對點交易。另外一方面,投資者關注度還不夠,剛剛掛牌企業還沒有被投資者發現其價值。
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後,運作的成本主要有三部分:
1、卷商督導費5-10萬元;
2、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
3、向交易所支付的掛牌年費。具體規定如下:總股份2000萬股(含)以下,年費2萬元;總股份200-5000萬股(含)以下,年費3萬元;總股份5000萬股-1億(含)以下,年費4萬元;總股份1億股以上,年費5萬元。
『貳』 諾安基金 背景及主要股東情況
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12月,股東由外貿信託、捷隆投資、大恆新紀專元科技組成,目前公司旗下管理屬著19隻開放式基金。截至2011年12月底,公司管理資產總規模近500億元,擁有客戶數量超過400萬。
諾安基金主要持股比例: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投資有限公司40%
深圳市捷隆投資有限公司40%
大恆新紀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
『叄』 關於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件,支持了原告小股東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公司控股股東向第三人公司返還其受侵佔資金189.44萬余元,並賠償利息損失。法官還首次在判決中認定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修訂後的公司法施行之日起算,而不是通常情況下的從權利人知曉利益受侵害之時起算,從而保護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原告林某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為北京一家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分別佔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智能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003年,林某提起清算之訴。2004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林某與科技公司及其他兩位智能卡公司的股東共同對智能卡公司進行清算。
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海淀區法院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智能卡公司2001年3月26日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認定,會計師事務所作出審計報告,認為科技公司佔用智能卡公司資金170萬元,且智能卡公司因違規事宜已支付的不合格支出19.44萬余元應從責任人科技公司處收回。
另,2002年10月,會計師事務所受智能卡公司另一股東委託,對智能卡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成立以來的收支情況進行了清查核實,發現在1999年10月8日公司成立之初,即有智能卡公司的入資款轉付科技公司170萬元,形成其他應收款。林某在得知該情況後,於2002年11月6日曾向科技公司發函,要求妥善解決智能卡工程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被抽逃等事宜。
訴訟中科技公司辯稱,在2002年11月6日林某即已發現了科技公司收回借款170萬元的問題,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2年11月6日起算,現已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法院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類型為股東代表訴訟,針對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而這種侵犯利益行為的主體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外,公司股東應屬此列。由於智能卡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並經人民法院判決由幾位股東對其進行清算,故智能卡公司的董事會或監事會已不能代表公司行使訴權。該公司的股東在發現公司利益受到他人損害發生損失的情況下,通過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董事會提起訴訟尋求救濟已無實際意義和可能,又因智能卡公司清算組也未成立,足以說明通過智能卡公司內部救濟途徑無法實現該公司的權益救濟。在此情況下,公司的股東林某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為智能卡公司請求利益保護,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法在2005年10月27日修訂之前,尚無股東代表訴訟之制度的明確規定,林某尚無法定之訴權,因而不受訴訟時效制度的約束。修訂後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賦予股東起訴權。林某起訴之日,在修訂後的公司法實施日之後,並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科技公司非法佔用智能卡公司注冊資金170萬元及違規支出194 465.90元的行為給智能卡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科技公司向第三人智能卡公司給付1 894 465.9元並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案件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肆』 公司股東的性質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內份的人,有權出席股容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股東以其認繳(購)得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與公司之間不屬於債權人或債務人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