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大股東如何才能把公司控制權抓在手裡呢
大股東抓公司的控制權,主要是通過抓住公司經營管理者來實現。
如果大股東是絕對控股(占股51%以上),對於主要經營者可以直接派遣或自己選擇;但如果是相對控股(占股不足50%),首先要抓住的是財務,財務負責人必須由自己選擇,再加上在高級管理層(尤其是負責經營的)中有一兩個自己的心腹,基本就可以抓住公司控制權。
⑵ 1、上市公司股東怎樣行使對企業的控制權股東可用什麼方法影響經理的行為 2、企業最根本的目標是什麼
我覺得,擁有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應該需要有足夠的股份吧。
如果這家公司是一個人投資開的,他就可以自己做經理人,或者聘請經理人;如果是兩三個人共同出資,那就要看是怎樣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當然出錢多的通常說話份量大,更有權威。上市公司也是這樣,在股份分散的情況下,大股東的控制權是最大的。比如在每年的股東大會上,會對一些重大的事項投票表決,也是要有足夠的股份才能有影響。
我們知道,企業最根本的目標是創造價值,為股東、為職工、為客戶和為社會。
下面是有關的一些知識:
(註: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第一,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二,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摘自《網路》)
⑶ 上市公司股東怎樣行使對企業的控制權
上市公司股東主要是通過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來行使對企業的控制權。股東按其版所持股份,權實行一股一票制。
第一,根據《公司法》,公司的重大事項(如公司合並、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增資、減資、變賣重大資產)由股東大會表決決定。因此,股東可通過行使自己的表決權來對公司的相應決策進行影響甚至控制。
第二,對於公司的非重大事項,一般由上市公司董事會來決定。而董事,又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因此,股東可根據自身的表決權來對董事選舉造成影響,選出自己信任的董事,然後再通過這些董事來控制公司。如果董事在工作中不再被股東信任的話,股東也可以在必要的時候依法對其進行替換。
此外,股東大會一般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根據《公司法》第101、102、103條,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召開臨時會議;當董事會、監事會沒有履行召集股東大會的職務時,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單獨或合計持有3%以上的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⑷ 大股東控制的控制途徑
綜上所述,如果任由大股東控制行為對其它投資人利益造成損害,將會使社會投資得到極大抑制,使公司制喪失存在的基礎。所以,要對大股東的這種機會主義行為進行控制。一般來說,對大股東控制的控制可以從結構、行為和市場監管等幾個途徑著手。 既然大股東控制的根源在於大股東具有控制權,那麼,解決這一問題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分散公司的控制權,使各股東股權結構類似,形成相互制衡的機制。這一解決辦法最直接,但也最需要充分研究。
一般來說,隨著股權集中度的提高,控制股東對公司進行「掠奪」的動機會越強,導致公司「掠奪成本」上升,而同時公司經營發展思路會越一致,管理成本會越低;反之則相反。所以,最佳的股權集中度實際上是掠奪成本與管理成本之和最低的股權設置。股權集中度降低了,掠奪成本會下降,但是股東之間達成一致的成本會提高,可能使企業在搖擺中喪失發展機遇,更有甚者,對公司控制權的爭奪可能使股東不能將精力放在發展主業上。
由於企業規模、業務特點不同,最佳股權集中度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標准。這就決定了對股權結構不能進行制度性的規定。我國正處於以鼓勵投資促進發展的階段,在歷史上形成的優勢股東的特殊關系治理合約,即國有股或非國有股一股獨大佔主導的情況仍將持續。對於結構控制,雖然分散的股權有利於削弱大股東行為的隨意性,但是其政策影響也不容忽視。如原某省經貿委規定發起設立股份公司時,第二大股東出資額應不低於第一大股東出資額的一定比例。結構雖然可以規定,其後果卻是未知的。就像前南斯拉夫搞的工人自治式的民主企業,雖然從結構上滿足了某些理念追求,但是造成的客觀結果是企業發展的停滯。
分散控制權的有效運作,在股東人數少的時候,依賴的是志同道合和彼此信任;在股東人數多的時候,則意味著更高的協調成本,更多的搭便車行為和更多的機會主義行為。發展思路的不統一可能導致失去合作的基礎,投資和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下降,退出的意願增強。在股東權力下降的同時,內部人控制的力量在增強。可見,企業必須是有控制權的,不是在股東手中,就是在經營管理層手中;不是在大股東手中,就是在小股東手中。任何人擁有控制權都可能產生控制權的偏斜,因此,不能單純通過結構途徑來進行控制。
在我國目前階段,結構控制更多地要從降低參與治理成本從而鼓勵中小股東行使投票權的角度出發。例如,賦予中小股東對若乾重大事項的特別表決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控制大股東行為的作用。2004年12月,中國證監會出台《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所推出的流通股股東類別表決制度有助於保護流通股股東利益,而網路投票則大大簡化了投票程序,降低了中小股東的治理成本,在結構控制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國外由於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給予了高度重視,並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法律保護和法律救濟制度,使大股東控制問題並不象我國那樣突出。而我國正是由於缺乏對中小股東利益的司法保護,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大股東的機會主義行為。根據深交所統計,截至2003年底,深市506家上市公司中,317家公司存在大股東占款問題,總發生額1580億元,僅幾百家上市公司就達到如此程度,更不要說全國了。
我國證券監管部門在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方面採取了一些措施,但在更廣泛的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制度建設方面卻進展很小。為解決這一問題,證監會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3年8月聯合發布了56號文對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進行限制。但是,由於缺乏執行的詳細界定,使得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的困難很大,大股東違規占款的低成本令其有增無減。而且由於只藉助於行政力量並且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使其作用有限。
目前,建立適用於普遍意義上的公司股東利益的司法保護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其基本做法是確立任何股東或控制人都不能利用股東地位產生自己得利而有損於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立法原則,並建立起股東訴訟和懲罰制度,對於違反這一原則的行為應能進行司法訴訟和賠償、救濟。大股東規則是我國《公司法》奉行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公司法應不允許公司大股東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損害公司小股東的利益,否則法律會給予小股東以各種法律上的救濟。我國《公司法》目前無此方面內容的規定。從立法角度來看,如果缺乏這一內容將使更廣泛的公司運作無法可依。大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源的行為,如擅自挪用資金,屬於犯罪行為,法律如果對這些類似大街上可能發生的搶劫行為都沒有約束的話,那麼還談何控制呢?修訂中的《公司法》如果能增加關於股東訴訟的規定,將是我國法律在這方面的突破。
另外,應對危險交易予以禁止。建立大股東行為監督機制,即通過股東合約,如公司章程,把容易產生大股東控制的行為羅列出來並加以禁止,如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及資源,利用關聯交易掏空公司等,形成對大股東控制行為的懲罰機制。 市場控制通常有以下幾個渠道:為中小股東在利益受到侵害時提供退出通道;控制權市場的存在使現有股東受到失去控制權的威脅,從而潛在地促使大股東依法經營;通過市場上及時、准確的信息披露起到共同監督的作用。但是,由於大股東控制行為通常是隱密操作,小股東得知的時候往往控制行為已完成了,存在著信息滯後反映的問題,所以,市場對其大股東控制的影響往往是間接的事後控制。在公司資源受到大股東侵佔後,中小股東的利益已經受到侵害,若想退出,也難以找到買方,所以,退出通道和控制權市場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非上市公司利用市場退出更加困難。
市場控制的關鍵是使信息披露制度真正地發揮作用。在市場上應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使涉及股東的關聯交易,包括資源轉移方案的提出、決策過程以及執行的結果都應及時告知中小股東和有關主管機構,接受社會的監督。以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為例,目前,市場上得知大股東佔用了資金,都是資金已經轉移完成了,轉移之前和轉移期間都未經過正常的公告和審批程序,挪用資金顯然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在大股東佔用資金曝光後,上市公司董事會卻認為與自己沒有關系。可見,目前的信息披露和懲罰機制是多麼地薄弱。通過形成獨立公正的中介機構體系和建立信息披露責任制,才能有助於提高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保證信息的及時披露,也才能使市場控制真正地發揮作用。
⑸ 股權激勵給多少之大股東對控制權的要求
胡春老師:持有公司股權67%及以上,擁有絕對控制權,
51%,擁有相對控制權
34%,重大事項一票否決權
10%,有權申請解散公司
⑹ 控股股東失去相對控制權後,如何保持對公司的控制
你可以作公司監事或董事變相控制公司;另外,你也可以聯合關系不錯的小股東共同對抗控股股東。
⑺ 什麼是股東控制權股東控制權與公司控制權或者公司所有權有什麼聯系與區別
公司所有權一般指的是公司的股東,公司控制權則一般指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舉例來講,如A為B公司控股股東,同時A公司上面再沒有母公司,則A為B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同時具有所有權與控制權,同樣,如果C為A的控股股東,則C雖然沒有直接持有B的股份,卻依然可以實現對B的控制,此種情況下則是控制權與所有權的分離。想明白這個案例,則二者的聯系與區別也就一目瞭然了。
⑻ 絕對控股(50%以上)指大股東絕對的控制權么,其他小股東對於決策毫無辦法么,大股東想怎樣就怎樣謝謝
2005年,中國證監會曾頒布一個試行方法,方法規定只要關繫到公司重大決策版的事宜,控股權股東必須放棄投票權,而由所有的流通股股東投票決定,所以,絕對控股的大股東也不是什麼事情就可以胡作非為的。目前這一試行方法仍在實行。
⑼ 可以對股東表決權作出限制嗎
可可以限制,前提是你的,你也是股東才行,金錢才有發言權,否則很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