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上市公司即將被收購,債權人能轉股權成為公司隱名股東嗎
債權人可以債轉股將債權轉成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
『貳』 請律師幫忙 關於第三方和代持股人、實際出資人的關系!
1.我國有隱名股東的相關規定,但要看具體情況才能給出分析意見,就現有情況來看,很可能是為了規避法律的隱名持股,也就是姨夫可能按照法律規定不能持有那個股票,於是他就讓你姐夫持有。
2.網路上查詢到的資料作為證據是可以的,但是證明效力相當低。對於這個案子來說,法院完全可以不認定網路上查到的證據的真實性。因為之前你姐夫已經撤訴,現在不是上訴,而是由你姐姐這邊直接起訴離婚。至於把握那是要看證據的,證據夠了,就有把握,證據不夠那就沒把握。因為我沒有見到任何材料,所以暫時不能更進一步的回答你的問題。
3.如果真的是規避的法律的,那對方很可能在可以流通的時候快速的套現或者轉移股份。如果你們去證監會之類的機構投訴,對你們沒什麼好處,因為按照相關規定,離婚一般能分得一半的財產,如果你們就把那股票當做是你姐夫的,那你姐姐很可能可以分到一半的股票,那樣的情況應該更有利些。
4.除非有證據證明他們兩之間有約定,由你姐夫持有股票,而實際的股票所有人是姨夫,同時還要證明姨夫按照法律規定不能持有那個股票。但是就像我和你說的那樣,證明這個對你們反而好處不大,不如直接離婚分一半股票,那樣利益更大些
『叄』 有限責任公司的大部分職工作為隱名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在企業上市前該如何處理盼法律權威予以解答!
一、一般這樣的職工股東往往有把股份轉讓給親戚朋友的事情 (如退休、困難職工)。親戚朋友不一定是企業的職工。這將造成上市的實質性妨礙。
強硬的辦法是 大股東回購。用三到五倍的價錢收購這批內部職工股。
緩和的辦法是 設立企業法人 將對擬上市公司的股份傳為對該企業的持股 就是將分散的持股合並到企業法人中。
第三 是交付信託 由信託公司代管,
後兩種情況可能時間上會慢一點 肯定會延長上市的時間 增加各項費用。
感覺和動遷差不多
建議還是採用第一種辦法快速直接,不拖泥帶水。
『肆』 為什麼公司實際控制人不受公司章程約束
1、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規並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當初產生代持股份的現象主要是在改制時突破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超過50人的限制規定,幫助職工擁有單位股份,故而採取了「職工持股會」類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處理規定。
3、有的公司有一個內部的《公司章程》,將代持情況進行了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如果公司章程裡面沒有對股份代持進行說明,那麼實際控制人就相當於外部人員,不受公司章程約束。
但是只要實際控制人在公司擔任高管職務,那麼他就會受公司章程約束,如果是普通員工身份,則不受約束。
如果沒類似《公司章程》的,.那麼光有「股份代協議」是不夠的,應該還要有股份轉讓協議,並經其他股東認可,那麼按隱名股東的司法解釋,應該也是有效的。
(4)上市公司隱名股東擴展閱讀:
公司實際控制人認定原則:
實際控制人的規定散見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兩個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等文件。歸結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認定為「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並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一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一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於改制過程中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將導致業績連續計算的中斷,嚴重影響公開發行股票進程,因此,請公司在改制時及時徵求保薦機構意見後再採取相應舉動。
『伍』 進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有什麼權利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相關權利:
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參照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記錄、董事會會決議、監事會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董事、管層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鑒於利害關系,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律師代理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
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股東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的剩餘資產。
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2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2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第六章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原因),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徵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財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直接索賠權
全名為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賠權
當董事或者高管的個人行為對股東個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害,股東有權直接向董事或高管進行索賠。
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在非股東會的正常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陸』 上市公司 ,十大股東里,新進是什麼意思
十大流通股東新進是指上一個季度這名股東並不在排名前十以內,是本季度內新進的。
流通股股東是中國股市中一個特有的概念,指參與中國股市的持有流通股的投資人。根據流通股東投資資金量的大小。
通常將投資人分為"散戶"、"中戶"、"大戶"、"機構投資者"。由於2006年以前,只有流通股能夠在股市中流通,因此這四類流通股東成為了中國股市早期運作的主要群體。
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嚴格而言,在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內涵有所區別。
(6)上市公司隱名股東擴展閱讀:
知情質詢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
鑒於利害關系,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律師代理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
『柒』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否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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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龍門前的魚
學弟
4月20日 23:32 一、公司法的確沒有規定隱名股東的問題,但並不等於關於隱名股東的有關問題沒有法律依據。對於隱名股東的處理仍然可以依據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關於隱名股東向公司投資並作為公司隱名股東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應當是有效的。但是,這種有效,只是說協議中關於出資的歸屬及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的關系的約定有效,協議中的其他內容仍然受到公司法的制約。
二、股東權利包括許多內容,如選擇公司管理者、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參與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作為隱名股東在行使上述權利時,顯然是受到限制的,也就說,隱名股東無法直接行使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權利。如果隱名股東想選擇某人作為企業的管理者,而顯名股東不同意,則隱名股東毫無辦法。如果你是顯名股東,你可以依據自己持股的多少來行使股東的表決權,作為隱名股東,法律上並不承認隱名股東對公司事務的表決權。因此隱名股東要對所投資的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必須得到顯名股東的配合。如果顯名股東不配合,例如,拒絕向隱名股東分配公司利潤,那麼隱名股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而無法通過公司內部的表決機制解決。
三、應當說,法律是保護隱名股東的合法權利的,即隱名股東可以依法要求確認自己是公司實際投資者,對相應的投資享有所有權。但法律不能支持隱名股東要求直接行使股東權利的要求。因為法律只認可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東,只支持顯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如果隱名股東要求將自己確認為公司的顯名股東,根據雙方的合法協議,法院也會支持的。請注意:要求直接行使顯名股東的權利和要求依法將自己確認為公司的顯名股東,二者雖然有關系,但並不是同一件事。
四、關於你所說的社會現象,如果僅從股東的角度來說,就是我上面所說的那些內容。如果涉及到政府官員與私企老闆進行權錢交易,那就不是公司范圍內討論的問題了。
該回答在4月21日 17:17由回答者修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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