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對上市公司的停牌是否有期限規定
答:停牌的目的是解決投資者信息不對稱問題。只要公司按要求充分、准確、完整地披露了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就應復牌。停牌復牌的情形和時間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等相關章節有詳細規定,停牌期限取決於停牌的原因。其中部分停牌事項有時間限制,部分停牌無時間限制。若因公司未及時披露信息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時間較長,本所及其他證券監管部門會採取多種措施不斷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盡快復牌,切實維護廣大投資者知情權和交易的權利。編輯:
② 【股票】資產注入停牌分幾種
注入方案出台後就送有關部門審批,這個階段是不停牌的,當有關部門審批完成送達證監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議,在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議方案時會有停牌,在接到審議的通知後在審議前幾日開始停牌直到審議結果出來後復牌。審議通過後,資產注入實施一般就不會停牌了,就是一個資產過戶的問題,一般公司在辦理完了以後會有一個公告,出公告日不停牌。
③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停牌有規定時間停牌嗎
有的是要股改的,有的有重大事情要公布等等. 停牌就是停止交易的意識。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例行停牌,如公布季報停牌一小時、開股東大會停牌一天等;另一種是特殊情況停牌,如股價連續波動超過規定限制、公司發生重大變化等都需要停牌,停牌時間不一定。股票臨時停牌意味著公司有消息要發布,按到公司咨詢可以查看詳細信息!!!
④ 上市公司市值資產注入規定
請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都在這裡面。
⑤ 定向增發股票證監會討論時是否需要停牌
沒有硬性規來定;自
一般來說,上市公司申報的時候需要公告,告訴投資者有在進行這項活動;
討論時並沒有嚴格規定必須;
但是如果涉及項目非常重大,例如,資產注入整體上市 是需要停牌的;
一般性的財務性,定向增發則影響不大;
實際是否停牌或公告是否即時,更多的取決於上市公司自己的決定;有很多是完成後才公布,再停牌,有的是申請時就公告,停牌了;
⑥ 上市公司停牌時間有什麼規定
有的是要股改的來,有的有重源大事情要公布等等. 停牌就是停止交易的意識。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例行停牌,如公布季報停牌一小時、開股東大會停牌一天等;另一種是特殊情況停牌,如股價連續波動超過規定限制、公司發生重大變化等都需要停牌,停牌時間不一定。股票臨時停牌意味著公司有消息要發布,按到公司咨詢可以查看詳細信息!!!
⑦ 停牌資產注入的股票開盤會怎麼走
停牌只是暴漲的影子,具體復牌後漲不漲分兩種情況:
停牌前漲幅不大,停牌後公司有實質性重組或非公開發行、收購資產、簽訂重大合同等重大利好,那麼復牌大漲的可能性很大。若停牌前已經漲幅巨大,那麼復牌可能是1日游,隨後下跌。
停牌前漲幅不大,停牌後公司有重組動作,但重組失敗;或者收購資產不成功等無實質性利好,那麼復牌短期下跌的可能性很大。若停牌前已經漲幅巨大,那麼復牌後會大幅下跌,中期趨勢走壞。
⑧ 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應當在什麼時間申請停牌
根據《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並購重組中停牌時間的基本規定是:「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初步達成實質性意向,或者雖未達成實質性意向但預計該信息難以保密時,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根據交易所《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通知》第一條,如公司申請停牌時,無法確定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應當以重要事項待公告為理由向交易所申請停牌。
除此之外,在股價異常波動、進行政策咨詢、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等情況下,也應該及時辦理停牌。
①、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因重大資產重組的市場傳聞發生異常波動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核實有無影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的重組事項並予以澄清,不得以相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②、根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第七條規定,上市公司擬實施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在向有關部門政策咨詢、方案論證前,均應當在閉市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停牌。停牌的同時應披露該重大事項類型,原則上自停牌後5個工作日內攜帶相關材料向相關部門咨詢論證。
③、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召開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核其重大資產重組申請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公告,並申請辦理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期間直至其表決結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⑨ 上市公司重組為什麼有些股票停牌而有些又不停
不停牌是因為重組基本不影響它的股價 有的重組會影響它的股價
⑩ 上市公司停牌重組有什麼規定
上市公司因重組停牌最多30天
該新規進一步規范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期間的停牌制度,並強化了獨立財務顧問的角色。
新規規定,上市公司在籌劃、醞釀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過程中,最遲應在向公司董事發出董事會會議材料前,向上市部提出股票連續停牌的申請,且須對連續停牌期限做出明確承諾,連續停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天。此外,上市公司連續停牌超過5個交易日的,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交易所相關規定,至少每周一發布一次相關事項進展公告,說明重大資產重組的談判、批准、定價等事項進展情況和不確定因素。
同時,新規還要求,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期間應做好保密工作,不可提前泄露重組消息。另外,還明確上交所上市部在相關股票交易時間不接受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股票停牌申請、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的接收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