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有些股東的股份是百分之五十一,為什麼不是百分之五十
有些股東的股份是51%,而不是50%,是因為51%。雖然比50%只多了1%,但是他就是最大的股東,就有決策權
㈡ 公司兩人持股都是百分之五十誰說的算
不可能啊, 公司就2個人持股嗎?各50%,那它上市幹嘛? 不去向市場融資吖,
公司沒有董事會么, 員工呢? 投票蠻,
㈢ 持有公司股份5%是什麼概念
具體要看公司的類型,如果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百分之五的股份算是大股東了,如果進行股份轉讓的要履行相關股權轉讓的手續。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百分之五的股份一般都是小股東。
(3)三美股份持股百分之五十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法》第86條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3條、14條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每減持達到5%時須在3日內披露,在披露前及披露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公司股份。
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持有百分之五的股份一般都是小股東。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㈣ 股份各佔百分之五十會對日常經營有影響嗎
股份制公司單人持股百分之五十沒有決定權,必須達到51%以上才有對公司決策的決定權。這要看公司章程是怎麼規定的。一般來說,股東會才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他可以撤換法人,改選董事會和監事會,修改章程,批准涉及公司的重大事宜。法人的權力是行政權,是股東會和董事會授予的權力。總結起來就是:股東會權力最高,如果章程規定50%的股權可以改選董事會,那可以換法人。但是公司行政權屬於董事會和法人。看你說的決定權是公司權力還是行政管理權了。是兩個性質的東西。
一、一個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是股東會,一個股東對一個公司的控股分兩種情況:1、絕對控股,就是股權大於50%,2、相對控股,股權小於50%,但是是最大的股東(如三個股東A,B,C,股權分別為40%,35%,25%,那麼有40%股權的股東就是相對控股)二、控股股東不一定就說了算,主要要看公司章程的規定,比如章程規定一項決策必須至少有一個非控股股東同意才可以通過,那麼控股股東就不能說了算。所以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好。三、買了股票就是公司股東,如果你願意,當然可以參加股東大會,如果你的持股比例大,你還有很大的權力,當然你不參加也可以,或者你可以委託別人投票等等
1、股份制公司的決議實行股份多數決原則。2、股份多數決就是指股東大會依持有多數股份的股東的意志作出決議。也就是所,持有股份多的哪一方享有最終決策權。3、股東大會決議實行股份多數表決原則,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二是要有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多數通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㈤ 持股超過5%被迫舉牌到底具體是什麼意思
是講投資者抄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5)三美股份持股百分之五十擴展閱讀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所作的書面報告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持股人的名稱、住所;
2、持有的股票的名稱、數額;
3、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㈥ 股份制公司單人持股百分之五十有決定權嗎
股份制公司單人持股百分之五十沒有決定權,必須達到51%以上才有對公司決策的決定權。
㈦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是多少
大股東是復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制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股本總額4億元以下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總額4億元以上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90%。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以及大股東身份、導致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較大的區別,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作及績效有較大影響,換句話說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直接發生作用;同時,股權結構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反過來,股權結構也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