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需2/3以上股東同意的條款有哪些
需2/3以上股東同意的條款有《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1、《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迴避表決。
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提供網路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計並予以披露。
3、《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4、《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Ⅱ 股東大會投票比例多少通過決議
一般是要超過50%~但現實生活中~例如上市公司持有一百股的小散戶有很多~不會版為了經營權政策跑一趟外地~甚至東北的跑一趟海南開股東大會~這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會有股東不在場~別拿散戶不但股東啊~現實生活有類似很多這樣的情況~所以股東大會一般超過20%~30%投票比例就可以了~
Ⅲ 股東大會表決權當如何計算
股東大會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這是指在股東大會會議上,進行表決時,回是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數答量來計算表決權的,每一股份為一個表決權,而不是按參加會議的股東人數來計算表決權的。這項規則所體現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資本的聯合,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享有所有者的權利,就是在股東大會的表決時,能享有多少表決權取決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多少,而股份的多少則取決於投入公司的資東多少。至於具體到股份,它們都是被劃分成等額的,每一股的權利是相同的,即同股同權。
Ⅳ 股東會哪些決議需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權同意
1、《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4)有條件同意在股東會表決計票原則擴展閱讀:
表決權是公司賦予股東的權利之一,是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資比例對於公司的運作進行管理和提出意見及建議的權利。
股東表決權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股票的種類和數量。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優先股有優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餘財產的權利,但這部分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一般沒有表決權,或者要受到種種限制;但是若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部分股東通常具有表決權。
表決權可以由股東委派他人行使。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從而控制該股份公司。
基本上大多數公司都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表決投票的計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進行。
Ⅳ 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需要到會代表的2/3以上表決權就通過嗎
不是,超過50%即可通過。
決權原則
《公司法》第104條第1款追隨世界公司立法之通例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此即一股一表決權原則。
股東表決權
股一表決權原則是股東平等原則特別是股份平等原則在表決權領域的必然體現。依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蘊含的表決權和表決力是完全平等的,為便於計算和比較諸股東表決權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承認。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資本多數決原則並不是互相矛盾的,相反,前者是後者的邏輯基礎,後者則是前者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是由於一股一表決權原則與一人一表決權原則是截然相反的,前者置重干投資數額上的平等,而後者則置重於表決權行使主體人數上的平等。
既然股份公司這種典型的資合公司不實行一人一表決原則,故貫徹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結果是導致資本多數決原則,而非人頭多數決原則。
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強行性法律規范中的效力規定,除非公司法另有規定,公司不得以其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設立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如限制或剝奪某種股份或股東的表決權,規定一股有數個表決權。
至於董監選任決議中的累積投票制度是否為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之例外舊本通說採取否定態度。因為累積投票制度無非是把每一股份在數個選任決議中對候選人所享有的數個表決權合並在一個選任決議中行使而已,仍以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為基礎。
(5)有條件同意在股東會表決計票原則擴展閱讀:
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問題
所謂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是指持有兩個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將一部表決權對股東大會議案投贊成票,而將另一部表決權對股東大會議案投反對票。
應否允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有否定說與肯定說之爭。
否定說認為,一個股東僅享有一個表決權,只不過各股東表決力的大小因持股數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故應全面否定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肯定說則以一股份即有一個表決權為根據,認為數個股份即有同數的表決權,故應承認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
若股東表決權的不統一行使被公司所拒絕,則此種表決權之行使應歸於無效。但該股東仍可作為出席股東對待,其表決權亦可算入定足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東表決權
Ⅵ 請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表決可以設定為 所以事項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股東通過嗎
可以。
首先,法律要求特別決議事項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次,普通決議事項,一般經過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章程里可以這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