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要實行一參一控,對證券公司有什麼影響謝謝
很多大機構,例如中信、匯金旗下的證券公司多得不得了。整合的話,有兩方面影響,好的是資源整合有利內部運作的協調與優化,不好的地方時整個的整個過程很復雜,耗費的成本很高,而且有時候有些好的資產不得剝離出去而不好的資產又得留下。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其實他們一早就整合了。所以一參一控的影響是好是差利害關系誰大是要落實到具體公司具體事項分析的。
㈡ 參控公司是借殼上市嗎
借殼上市是非上市公司買上市公司的股份,買到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之後就可以在董事會會議上提議讓自己的公司借殼上市,同時表決時候自己有更多的表決權,通過2/3的選票,就可以了
㈢ 什麼是一參一控
一參一控標准 所謂「一參一控」,即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為避免同一股東旗下的證券公司間的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2008年4月23日國務院正式頒布《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後,證監會對證券行業提出了「一參一控」的政策要求。
鑒於一些大的企業作為控股方同時控股或參股多家證券公司的情況在我國比較常見,業內人士指出,「一參一控」規則無疑會令國內證券行業出現一次大刀闊斧的整合,也將改變我國證券行業的未來版圖。
證監會明確的關於落實「一參一控」政策的具體要求共包括五個方面:
提示一:2010年12月31日前達標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意見》的要求。《意見》下發前,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對所持有或控制的證券公司股權已有退出約定或整合承諾,且約定或承諾完成股權退出或整合的期限早於2010年12月31日的,仍應當按期履行約定和承諾。
提示二: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整改計劃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不符合「一參一控」監管要求的,應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措施可行、時限明確的規范整改計劃,承諾按照規定時限達到監管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還沒有提交規范整改計劃的,由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予以特別關注,採取詢問、談話提醒等方式,加強監督指導,督促其及時提交規范整改計劃,落實監管要求。
提示三:逾期將採取監管措施
三是到期仍不符合「一參一控」監管要求的,由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記入監管檔案,並在分類評價中相應扣分。從到期之日起,到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達到監管要求前,對證券公司提出的新業務、新產品、新網點行政許可申請,實施冷淡對待的審慎監管措施——即不受理申請,已受理申請的中止審核。
提示四:關於匯金及建銀
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期間,經國務院批準的匯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銀投資重組證券公司的方案對股權退出有明確時限規定的,繼續按照重組方案執行;重組方案沒有明確退出時限的,可在《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實施之日起五年內(即2013年5月31日前)達到「一參一控」的要求。
提示五:關於券商上市
為了維護上市證券公司的資質條件,減少規范整改過程的復雜性和涉及面,避免上市後出現重大變更事項,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符合「一參一控」要求的證券公司不能申請上市,如證券公司擬在上述期限前申請上市的,應當在申請上市前達到「一參一控」的要求。
據業內專家介紹,新近上市的光大證券(27.60,0.28,1.02%),就是在解決了「一參一控」問題後,才實現上市的。
㈣ 股票持有多少比例,才達到控股,能夠參與公司管理
跟股票的分布情況有關,股權越分散達到控股的持股比例越低,一般上市公司持股30%就能控股。參與公司管理須推選董事人選進入董事會。
㈤ 控(參)股公司翻譯
This company cna manage itself directly though held by the Sinopharm Group Co.,Ltd.Acting as a listed and the No.1 brand of the Sinopharm Group Co.,Ltd,it has already been one of the core companies of Sinopharm Group Co.,Ltd in Henan Province.
有不滿意的地方我可以修改
㈥ 一參一控的相關法規
2004年,《基金法》及一系列管理辦法基本定型。「一參一控」的提法,被明文規定於200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管理辦法》中。
證監會明確的關於落實「一參一控」政策的具體要求共包括五個方面:
提示一:2010年12月31日前達標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意見》的要求。《意見》下發前,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對所持有或控制的證券公司股權已有退出約定或整合承諾,且約定或承諾完成股權退出或整合的期限早於2010年12月31日的,仍應當按期履行約定和承諾。
提示二: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整改計劃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不符合「一參一控」監管要求的,應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措施可行、時限明確的規范整改計劃,承諾按照規定時限達到監管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還沒有提交規范整改計劃的,由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予以特別關注,採取詢問、談話提醒等方式,加強監督指導,督促其及時提交規范整改計劃,落實監管要求。
提示三:逾期將採取監管措施
三是到期仍不符合「一參一控」監管要求的,由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記入監管檔案,並在分類評價中相應扣分。從到期之日起,到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達到監管要求前,對證券公司提出的新業務、新產品、新網點行政許可申請,實施冷淡對待的審慎監管措施——即不受理申請,已受理申請的中止審核。
提示四:關於匯金及建銀
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期間,經國務院批準的匯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銀投資重組證券公司的方案對股權退出有明確時限規定的,繼續按照重組方案執行;重組方案沒有明確退出時限的,可在《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實施之日起五年內(即2013年5月31日前)達到「一參一控」的要求。
提示五:關於券商上市
為了維護上市證券公司的資質條件,減少規范整改過程的復雜性和涉及面,避免上市後出現重大變更事項,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符合「一參一控」要求的證券公司不能申請上市,如證券公司擬在上述期限前申請上市的,應當在申請上市前達到「一參一控」的要求。
據業內專家介紹,新近上市的光大證券(27.60,0.28,1.02%),就是在解決了「一參一控」問題後,才實現上市的。
㈦ 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實際控制權是指企業不同的利益參與者實際對企業運行和企業重大決策產生的影響。[1]實際控制權是實際做出決策的權力,實際控制權來源於對信息的掌握。
㈧ 一參一控標準的簡介
為避免同一股東旗下的證券公司間的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國務院2008年4月23日正式頒布《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後,證監會對證券行業提出了「一參一控」的政策要求。
鑒於一些大的企業作為控股方同時控股或參股多家證券公司的情況在我國比較常見,業內人士指出,「一參一控」規則無疑會令國內證券行業出現一次大刀闊斧的整合,也將改變我國證券行業的未來版圖。
證監會明確的關於落實「一參一控」政策的具體要求共包括五個方面: 2010年12月31日前達標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意見》的要求。《意見》下發前,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對所持有或控制的證券公司股權已有退出約定或整合承諾,且約定或承諾完成股權退出或整合的期限早於2010年12月31日的,仍應當按期履行約定和承諾。 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整改計劃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不符合「一參一控」監管要求的,應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措施可行、時限明確的規范整改計劃,承諾按照規定時限達到監管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還沒有提交規范整改計劃的,由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予以特別關注,採取詢問、談話提醒等方式,加強監督指導,督促其及時提交規范整改計劃,落實監管要求。 逾期將採取監管措施
三是到期仍不符合「一參一控」監管要求的,由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記入監管檔案,並在分類評價中相應扣分。從到期之日起,到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達到監管要求前,對證券公司提出的新業務、新產品、新網點行政許可申請,實施冷淡對待的審慎監管措施——即不受理申請,已受理申請的中止審核。 關於匯金及建銀
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期間,經國務院批準的匯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銀投資重組證券公司的方案對股權退出有明確時限規定的,繼續按照重組方案執行;重組方案沒有明確退出時限的,可在《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實施之日起五年內(即2013年5月31日前)達到「一參一控」的要求。 關於券商上市
為了維護上市證券公司的資質條件,減少規范整改過程的復雜性和涉及面,避免上市後出現重大變更事項,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符合「一參一控」要求的證券公司不能申請上市,如證券公司擬在上述期限前申請上市的,應當在申請上市前達到「一參一控」的要求。
㈨ 一參一控的介紹
2002年7月1日,中國證監會制訂並頒布的《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簡稱《規則》)正式實施根據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這就是業界簡稱的「一參一控」。這是為「一參一控」的由來,市場俗稱為「1+1原則」。
㈩ 一參一控的特點
表面看,老百姓購買基金後,基金資產由託管行保管,基金公司並不能直接挪用持有人資產。但是,單一的第三方託管措施並不能防止基金公司通過操縱股價、合謀做莊等隱蔽方式,間接盜竊持有人的資產。
因此,基金法規明文規定,單只基金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數量不能超過流通股的10%,旗下所有基金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數量不能超過總股本的10%。而「一參一控」政策就是為了防止一些機構通過控股兩家基金公司,進而通過控制投資決策來達到控制基金資產的可能。如果一旦發生這樣的情況,兩個「10%」的限制就會因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可能進行的統一指揮和調度,而令其效力大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