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科創板上市公司章程對於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第四章第五節內「表決權差異安排」中
4.5.4上市公司容章程應當規定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
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應當相同,且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10倍。
Ⅱ 科創板上市公司章程對於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倍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第四章第五節「表決權差異安內排」中
4.5.4上市公司容章程應當規定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
每份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表決權數量應當相同,且不得超過每份普通股份的表決權數量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