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聯擔保的表現方式
我國上市公司關聯擔保的主要形態不外乎三種,一是關聯的公司互相擔保;二是潛在關聯的公司互相擔保;三是無關聯關系公司的連環擔保。這些形態的發展還呈現了明顯的階段性。簡單地說,就是以2000年6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證監會通知)為分界線,由於該通知明令禁止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在這一規則的硬約束下,上市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開始從最初的為大股東頻頻擔保,即「母子擔保」到更多地表現為無關聯關系公司之間的互保行為乃至目前的上市公司開始頻頻為子公司擔保,以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擔保公司,並利用擔保公司為關聯企業擔保。具體來看: 由於各上市公司的資金需求,上市公司互相擔保的情形非常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擔保鏈。從關聯交易角度看,上市公司互保中涉及關聯擔保的主要是兩種情形。
(1)非關聯公司間接互保或連環擔保
由於證監會《通知》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實踐中,不少上市公司參與為其他上市公司或與其他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之間相互擔保甚至連環擔保,以規避上述限制來實現資金融通。如2000年12月16日上海梅林公司發布公告,為中華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總額度不高於1億元人民幣,期限1年。同日,中華企業公司也發布公告,為上海梅林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提供貸款擔保,額度、期限完全相同。通過中華企業這個中介,上海梅林和大股東更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
(2)潛在關聯的上市公司互保至於潛在關聯的上市公司互保,例如,Y公司與H公司簽署《互為擔保協議》。但資料顯示,目前Y公司潛在股東與H公司實際控制方存在關聯關系。Y公司第一大股東擬將其所持股份轉讓並託管給J公司,屆時後者將成為Y公司第二大股東,而J公司的控股方與H公司的實質控股方為同一家公司。這樣,Y公司實質上是在為潛在大股東的控股公司作擔保,而又似乎與證監會相關規定不盡相符。 並利用擔保公司為關聯企業擔保
由於上市公司之間相互擔保,只要擔保鏈的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擔保鏈上的其他企業就會受到「連坐」的懲罰。上市公司開始尋求自我保護,與專業擔保公司合作,在此情況下催生了諸多擔保公司。例如,早在2001年3月,華晨集團、金杯汽車就宣布各出 4.4億元巨資,參與設立民生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而燕京啤酒、青鳥天橋、雙鶴葯業、清華同方、大恆科技、北京公共汽車、北新建材、用友軟體等公司,均參股了中投信用擔保公司。2002年10月,思達高科、神火股份宣布,各出資4500萬元和2000萬元,參與發起設立河南省中小企業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擔保公司不僅為公司的融資帶來新的希望,而且為關聯企業的擔保及其他問題提供方便之門。